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多样利用

发布时间:2022-10-23 22:28 | 来源:中国艺术报 2022年9月21日 第5版 | 查看:548次

作者:尹凯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以规范与引导新时期文物建筑所面临的保护利用问题。这是继2020年发布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之后,国家文物局针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而出台的又一政策性文件。如果说《导则》侧重于实现文物建筑从封闭保护到开放利用的转变,进而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那么《意见》则专注于解决文物建筑多样利用的动力机制问题,从而实现社会力量介入文物建筑制度化与合法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意见》的出台与低级别文物建筑难以为继的现实状况密切相关,是对我国一直以来所构筑的文物等级体系的修补与完善。虽然最近的相关政策解读在标题和正文中都不加区分地使用“文物建筑”一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意见》中的“文物建筑”特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根据我国的文物等级体系,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文物建筑暂时不在《意见》所言及的文物建筑范畴。自1956年以来,我国在文物保护的工作计划过程中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将可移动文物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从而根据资源状况和轻重缓急进行分级管理。很明显,处于等级体系底端的县级文物建筑和那些没有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是优先等级最低的、政府投入最少的、保护状况最差的。与此同时,这些文物建筑还具有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的特点。因此,如何让这些处于保护利用边缘和外围的文物建筑重新焕发生机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意见》有的放矢地主张,政府应退居幕后,将参与低级别文物建筑的权利让渡给社会力量。从政策制定的初衷来看,此举可实现政府、社会力量和文物建筑的三方共赢。

  作为积极、灵活、丰富和活力的源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仅意味着参与和利用方式的多样性,还意味着服务层次的多样性。在分析社会力量的优越性时,以“小政府、大社会”而闻名的美国在历史建筑、历史古迹的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大胆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是参与方式的多样性,《意见》规定的参与方式包括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实际上,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更加多样,而且会有创造典范的先例。早在19世纪的美国,民间志愿组织“弗农山庄妇女会”不仅在弗农山庄的购买、保护与管理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还促进了很多类似历史建筑博物馆的诞生。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多样性,《意见》指出,文物建筑可用作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专题文化活动中心、民宿、客栈、茶社等。这意味着并不是每一座文物建筑都适合原状保护或改造成博物馆,而是有更多的可能性。在这样一个“去魅化”的过程中,文物建筑不再是不可触碰的膜拜圣地,而是可以经由合理利用而融入当代生活。再次是服务层次的多样性,从宏观层面来看,《意见》将文物建筑的具体利用方式分为两大类:文化公共场所和休闲服务场所。较之于之前政府统管的同质与僵化,这种依据文物建筑本身特点和社会力量类型的多层次、灵活性、差异化的利用方式真正落实了活化文物建筑、满足公共需求的倡议。

  《意见》的出台不仅在中国广大的乡野之间拯救了一批保存状态较差的文物建筑,而且还将其成功转化为可参观、可欣赏、可享受的场所,从而助力文旅融合的新时代发展。首先,文物建筑凭借其独有的历史感、地方感和文化感而成为文旅深度融合的桥梁和纽带。较之于那些重建或新建的民居、街道和城镇,文物建筑具有独特的历史光晕,而这正是旅游体验所热衷追寻的。基于此,无论是作为可参观的公共文化场所,还是作为可参与的休闲服务场所,当具有建筑、历史、美学价值的文物建筑以适合的用途、合理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或游客的打卡清单上时,文化与旅游之间的深度融合就成为了可能。其次,考虑到《意见》划定的文物建筑的范围,我们很容易就将该项举措与乡村振兴战略联系在一起。以多样化方式利用起来的文物建筑本身就成为乡村旅游线路上的重要展示点,不同文物建筑根据自身特点和总体规划而明确自身定位,实现多样化、差异化发展。除了强调文物建筑的个性化特质外,在乡村振兴的总体布局中寻求资源的聚集与整合也是非常必要的,借此打造有吸引力的旅游线路和集群模式。

  面对社会力量的参与,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首先是要实现政府角色的转型,从之前的统办与包办转变为引导与监督。政府力量再大也无法兼顾所有的文物建筑,与其放任文物建筑持续面临消失的风险,不如相信社会力量的潜力,并在此过程中予以正确的倡导与扶植。其次,政府要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采取容忍的态度。当社会力量大量涌入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领域时,总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测的问题。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只要不触及文物建筑的本体,那么政府可适当采取“观望”的态度。再次,综合考虑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中的整体布局。政府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应当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关注质量的提升;社会参与文物建构保护利用更侧重多样性和差异性,着眼于数量的增加。

  一直以来,如何认识社会力量及其参与文博事业的潜力和价值是文物与博物馆领域的老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新中国博物馆研究的拓荒者苏东海先生就倡导博物馆经营主体的改革,即从单一的政府办馆转向政府与社会多渠道办馆。去年12月,北京市委宣传部、文物局等6部门印发了《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由此看来,将社会力量引入文物与博物馆领域,进而丰富我国文博事业的繁荣发展是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作者系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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