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59 | 来源:法治日报 2022-04-26 第03版 | 查看:446次

创新履职模式全链条打击涉知产上下游犯罪

□ 本报记者 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1件、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3件。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着眼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领域。案件办理中,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构建跨区域案件协作机制,创新履职模式,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建议适用禁止令保护创新

新某陆自动识别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条码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等业务。游某、游某棋原系该公司及关联公司员工。二人分别离职,后创办了上海鹰某智能科技公司,主要经营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游某系鹰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股东、董事长。

游某、游某棋明知他人非法获取新某陆公司UIMG解码库,仍使用该解码库生产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产品,销售至各地,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614万余元。经鉴定,新某陆公司的UIMG解码库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该公司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该公司商业秘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游某、游某棋向公安机关投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解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向新某陆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建议该公司固定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加强释法说理,促使游某赔偿新某陆公司取得谅解。依法追加鹰某公司为被告单位,深挖上下游犯罪,追诉5名涉案人员。

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鹰某公司和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诉,对游某棋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禁止令。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鹰某公司罚金405万元;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游某棋有期徒刑两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游某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芯片、条码解码库的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综合司法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依法建议适用禁止令。对于涉知识产权犯罪,通过依法运用从业禁止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为权利人提供定制式知识产权服务。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确保权利人深度参与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将权利人纳入服务企业联系清单,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加强涉冬奥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注册商标的奥运吉祥物玩偶、钥匙链等商品。3人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玩偶金额共9万余元;韦某升、韦某泽共同销售侵权商品钥匙链金额共两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偶369个货值1.4万余元;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钥匙链60个货值7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网络平台上销售涉冬奥侵权产品的违法线索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列明详细侦查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赴上海、浙江等地进行取证,完善证据链条。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挖案件线索,进一步查证侵权商品的上游生产者,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抓捕、取证等侦查活动,成功将两名上游生产者顾某军、顾某旗追诉到案。

石景山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提起公诉。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1万元。顾某军、顾某旗被另案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督促涉案网络平台和综合市场下架侵权商品并进行整改,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和市场主体依法保护涉冬奥知识产权的意识。

【典型意义】以检察履职护航北京冬奥盛会,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主场单位”,出台服务保障工作方案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组建全市检察机关涉冬奥知识产权保障团队,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共同惩治侵犯涉冬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依法能动履职,努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该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冬奥知识产权保障团队在专项工作中主动发现的情况,办案中建立“绿色通道”,保障案件依法及时高效办理。

深挖上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和源头治理。加强释法说理,为冬奥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打击侵犯服务商标犯罪

“LEGO”“LEGOeducation”“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实际经营者为姚某。

2017年7月起,赤某公司在上海市某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服务。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LEGO”“LEGO education”“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内展示,并将“LEGO”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收取培训课时费51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时介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要求服务商标权利人识别合法授权门店与侵权门店之间的差异,明确假冒服务商标的事实。对涉案店铺资金去向补充鉴定。经鉴定,店铺大部分收入用于单位经营,且涉案店铺的经营主体以及伪造乐高教育授权书中授权对象均为赤某公司,依法追加赤某公司为被告单位。检察机关结合姚某认罪态度,积极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其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快保护”“严保护”的司法理念。

探索服务商标案件认定规则,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如何准确认定“同一种服务”和服务商标的“使用”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检察机关在审查服务分类的基础上,探索采用“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分别比较的方法,认定本案行为人与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深化权利人权益保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听取意见建议。建议法院通知权利人出席法庭,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实现对中外权利人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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