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31 16:50 | 来源:今晚报 2019-06-14 | 查看:3160次
老人因见义勇为救女童,在施救过程中被车撞身亡,交警认定老人需承担事故责任。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9日中午,河北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线,不满4岁女童邱梓萌(化名),独自穿越车水马龙的马路。
65岁的侯振林正骑车经过,见此情形,赶紧下车跑上前,抱起被吓懵的女童。
就在老人,准备护送女童过马路时,被反向车道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受伤身亡、女童幸存。
事发后,侯振林的救人事迹被多家媒体报道,并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被救女孩的家属也向候家赠送了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
侯振林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受访者供图
4月份,侯振林入选河北文明办的“时代新人·河北好人”榜单。
网站截图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份事故认定书,却让侯振林家属无法接受。香河县交警大队4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三方同等担责。
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由此,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重型货车司机、侯振林、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
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三方承担同等责任。 受访者供图
侯振林的家属随后,向廊坊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5月20日交警支队做出复核结论,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维持此前责任认定
对于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老人之子侯为表示,自己的父亲是因为见义勇为而过世的。见义勇为还要为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自己要为他讨一个说法。
事情在网上热传后,网友对此也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一码归一码,救人值得嘉奖,但违法是事实。
有人认为,老人是为了救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思考太多。
还有人认为,社会车辆让行救护车时的,交通违法都能免于处罚。老人在紧急情况下救了一条命,为何要被认定承担责任?
女童母亲李佳坤告诉记者,未来有关此事的争议性问题落定,将会尽自己最大努力,给予老人家属一定经济补偿。无论如何,老人也是因为救自己女儿才去世的,女童一家都感到很自责、愧疚。
不久前,李佳坤参加了老人的出殡仪式,“救人当日的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共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老人家属在承担,我认为这笔钱应该司机来出。”她称,肇事司机自交警方面作出事故认定后,便再未露面,“老人出殡没去,最开始说好的出丧葬费,也没有兑现。”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支持了“一分为二来看”的观点:老人救人之举并无过错,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技术认定,依法认定侯振林老人也存在交通违法,分担一些责任,也客观公正。
连日来,这一事件不断引起人们的热议,有网友提出顾虑,“见义勇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以后还敢见义勇为吗?”也有网友提出“见义勇为与事故责任是两码事,要分开看待”。这些争论背后,“警方定责理由到底是什么?”“事故同等责任到底意味着什么?”成为更深层次的关注焦点。
张涛展示并讲解现场监控视频
6月12日中午,负责这起事故处理的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以及参与这起事故复核的廊坊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聂锡金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两位负责人解释,老人抱起女童通过马路时,未确认道路安全负有一定责任,但事故同等责任并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
现场:
老人抱起女童时所处车道已无危险,跨过双黄线后两人被撞
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向记者展示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3月9日13时43分,在103国道与金三角南北路口附近,一名小女孩从道路西侧独自穿过马路,道路西侧由北向南的一辆蓝色大货车和一辆白色货车注意到小女孩以后,减速停车避让。此时小女孩停留在了国道西侧由北向南的车道上,老人侯振林注意到小女孩以后,快步从国道西侧停着的“摩的”下车抱起小女孩。白色货车避让两人以后向南驶离,侯振林抱起小女孩后未做停留,跨过双黄线,向马路东侧跑去。不幸的是,两人被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车道上行驶在靠近双黄线的中间车道上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撞上。
张涛告诉记者,从监控画面上可以看到,白色厢式货车发现老人和孩子时已经采取了迅速的刹车和向右打方向,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最终还是与老人和孩子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两名伤者被救护车送往北京潞河医院,后来因伤势严重,老人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孩子随后脱离危险。
那么事故车辆是否超载、超速?张涛称,从现场对白色厢式货车的检查发现,事故车辆是空车,不存在超载情况。
张涛称,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通过视频对车辆速度的鉴定结果为45km/h。为何通过视频鉴定车速?有33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聂锡金解释,视频鉴定车速是目前一种通常且比较准确的鉴定方式。从现场视频中看到,白色厢式货车刹车时,不存在刹车灯亮了车辆还在往前跑的情况,刹车痕迹非常清晰。
警方:
老人抱起女童通过马路时,未确认道路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张涛称,因为在国道西侧老人抱起孩子时,西侧由北向南两车道的车辆司机已经发现了老人和孩子并且将车辆停下,此时孩子的危险已经解除。如果老人选择抱起孩子回到道路西侧,西侧两车道的司机应该仍会采取停车让行的措施,事故的危险有可能就此避免。但老人选择以跑步的方式过公路,并且没有第一时间观察右侧有无车辆,确认道路安全。同时,避让两人向南驶离的白色货车很有可能遮挡了东侧中间车道向北驶来的白色厢式货车的部分视线。从现场刹车痕迹来看,白色厢式货车确实采取了紧急刹车和右打方向盘。
张涛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应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因此,老人在能确认却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有一定责任。
对于女童邱某监护人的责任,张涛称,由于当时邱某的年龄在3周岁10个月左右,主要是女童的监护人没有承担起监护责任。如果孩子不出现在马路上,这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考虑到这些,因此女童监护人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而对于事故车辆即白色厢式货车,张涛表示,事故路段限速60km/h,事故车辆车速鉴定为45km/h,虽然车辆没有超速,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双向两车道通行时,货车和低速车辆应该走外侧车道,事故车辆未按照规定车道通行,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综合以上多种因素,交警部门对事故三方做出了同等责任的认定
事故三方同等责任意味什么?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
这一事故中,认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意味着什么?
聂锡金告诉记者,交通事故中认定同等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首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以内负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机动车也要赔偿,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他表示,就这起事故当中,三方是同等责任,表示三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是一致的。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此次事故中机动车在赔偿上要减轻20%到30%的份额,也就是经济赔偿上机动车要赔偿侯振林老人和女童邱某70%到80%的份额。
事故认定为何没有考虑“见义勇为”情节?见义勇为要以守法为前提
《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没有写上侯振林“见义勇为”的情节?聂锡金称:“从专业角度,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事实部分的认定。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对这部分阐述清楚就行了。不会考虑更多情况。但在涉及到民事赔偿方面,民警如果参与调解,会充分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关系。”
此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提出,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有证据证明侯振林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聂锡金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仅仅适用于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这起事件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是‘交通事故’,而不是‘交通违法’,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没有上述规定的,应该将事故和违法区分开。”
聂锡金最后表示,侯振林老人与女童没有血缘关系,在这起事故中他的举动确实是义举。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向相关部门提供了监控视频,帮助侯振林完成了“见义勇为”的认定。从个人角度,他认为:“侯振林先生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确实值得提倡,这是社会的正能量。如果以后路上有了危险人人都不管,恐怕秩序会越来越混乱。但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也要以守法为前提,要在守法的前提下勇于作为。”
来源:综合新闻晨报、新京报、红星新闻等
编辑:张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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