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17:59 | 来源:益网 2014-12-15 15:03:19 | 查看:5484次
最近,辽宁15岁少年张鑫垚的救人行为不能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最近,辽宁15岁少年张鑫垚的救人行为不能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今年4月,辽宁省锦西工业学校学生张鑫垚在校门右侧人行道上,正与伤了脚而倚着电线杆的女同学刘安婷说话时,突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在刘安婷背后猛冲过来。在此千钧一发之际,张鑫垚用尽全身力气将刘安婷推出2米多外,他自己却被撞得面朝下趴在地上。刘安婷只是皮肤擦伤,而张鑫垚经抢救三天三夜才脱离生命危险,但颅骨颅底等多处受重伤,右眼目前处于失明状态。张鑫垚本可以第一时间躲开,但他却奋不顾身地推开刘安婷。学校积极协助其亲属为他向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等部门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然而8月26日,鉴于辽宁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主管领导都明确表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连山区综治办做出了不予认定张鑫垚的见义勇为申请的决定。理由是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大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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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不该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呢?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又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该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少年张鑫垚的救人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在字面上,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在本质上,见义勇为,就是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张鑫垚在车祸中奋力推开刘安婷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为保护他人而奋不顾身地勇敢救人的行为,是符合上述见义勇为的本质属性。
不过,要最后认定张鑫垚到底是不是见义勇为,还要看他是否同时具备见义勇为的5个基本特征:
一是利他性。即是为了保护社会和他人。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或者自然灾害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张鑫垚完全是为了保护同学而不是自己。
二是危险性。就是说要冒着一定的危险,主观上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奋不顾身。张鑫垚就是冒着被肇事车撞击的危险而奋不顾身推开同学刘安婷,否则刘安婷的后果就不堪设想。
三是非职务性。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而张鑫垚既不是当班警察也不是执勤军人,只是学生,没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要求他一定要救人。
四是非监护性。即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没有监护义务。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如父母亲或者其他近亲属等,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救助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而张鑫垚与被他救的刘安婷只是普通同学,他们之间没有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五是非责任性。被救助者所处于的危险与救助者没有关系,即不是救助者造成的。而被救助者刘安婷的危险显然是肇事司机造成的,与张鑫垚无关。
显然,少年张鑫垚救助同学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本质属性和所有基本特征,理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二、少年张鑫垚的救人行为也完全符合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见义勇为的界定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法规,但是,按照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等七部门在2012年07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规定,张鑫垚救助同学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该《意见》把见义勇为界定为“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虽然张鑫垚未成年,但他也是公民,不能排除在见义勇为主体之外。
三、当地综治部门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的理由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按照张鑫垚所在的辽宁省的地方法规乃至中央有关部门,都根本找不到“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而且,广东、福建、四川等多地都曾给未成年人评过“见义勇为”称号,其中很多都比张鑫垚小,有的才12岁。就在张鑫垚见义勇为申请不被认定后的第2个月,贵州毕节市年仅14岁的少年王佳龙还被中央文明办评为“见义勇为”中国好人榜。
虽然以前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过“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条款,但已被2013年8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稿删除了,并同时增加了“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的规定,而张鑫垚救助同学的行为完全符合他们鼓励的“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
怎么可以只凭主管领导的一句话就否定少年见义勇为的认定申请呢?
四、再其次,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恰恰也是我国正式启动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需要。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不仅仅表现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也应该表现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包括荣誉权。
最后,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强调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提倡、不表彰的“三不主义”,那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呢?要么是未成年人乃至整个社会越来越明哲保身、越来越冷漠,应该救的、可以救的,未成年人不能去救,逼得未成年人养成“见死不救”,同时令那些“不听话”而要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因为得不到合理的说法而伤心,甚至因为见义勇为而死得不明不白,岂不怪哉?
其实,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是两码事。而且,笼统地提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合适,因为见义勇为虽然存在一定的危险,也不是说一定会受伤、致残甚至牺牲,而且有的时候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本来有能力见义勇为,却没有见义勇为,就可能出现更大更多的伤害或者牺牲,也可能因此招来社会批评和良心谴责。
因此,与其简单、笼统地提不鼓励、不提倡甚至禁止和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倒不如像去年通过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稿提出的那样,“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加强见义勇为的指导、特别是珍惜生命的教育、见义勇为时量力而行、保护自我的意识和技术培训,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牺牲。这对成年人要何尝不是?实际上,成年人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甚至是牺牲的更多。
简单地提不鼓励、不提倡甚至禁止和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仅无助于未成年人的锻炼成长,也是不利于我们这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这个今天变得稀有的资源的保护和鼓励。
文/中国好人网创办人、总干事、华南师范大学公益慈善研究生导师、教授:谈方 漫画/焦海洋 绘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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