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17 22:41 | 来源:中国连山区人民政府网 2014年11月17日 | 查看:6502次
2014年6月25日,区综治办收到锦西工业学校学生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的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对此,区综治办高度重视,并认真、及时的开展了认定、核实工作。张鑫垚舍己救人行为基本情况如下:
张鑫垚,男,15岁,系锦西工业学校2014年春季班学生。2014年4月7日14时许,张鑫垚在校门右侧人行道与同学刘安婷说话时,突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一个急转弯,向这边猛冲过来,张鑫垚使出浑身力气,一把将刘安婷推开,刘安婷被推出两米多坐在地上,而他却被撞得面部朝下趴在地上。根据调查,张鑫垚本可以第一时间躲开,但他选择了推开刘安婷。张鑫垚经抢救三天三夜脱离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处受重伤,目前右眼睛处失明状态。
7月15日,区综治办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9家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评议,与会人员一至认为张鑫垚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考虑张鑫垚是未成年人,而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又无明确规定,区综治办于7月18日派人专程到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针对此案进行专题请示,省综治办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主管领导指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理由为,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大肆宣传,我省范围内从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过见义勇为表彰。
8月26日,区综治办鉴于上级综治主管部门已明确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做出《关于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答复意见》,明确张鑫垚的见义勇为申请不予认定。但鉴于张鑫垚的行为挽救了他人,且自身因此受到了重大伤害和财产损失,区综治办认为虽不能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但应对其舍己救人行为给予认可并给其家庭适当经济救助,经区相关领导批准,给予其救助款1万元。此认定结论及救助款于8月末通过锦西工业学校交到了张鑫垚家人手中。
后张鑫垚家人对区综治办的认定结论不服,到市综治办申请了复议,据了解,目前市综治办尚未形成此事的复议结论。
如果申请复议结论仍不能支持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连山区将视情况采取爱心捐助等方式,给予张鑫垚同学关怀和救助。
连山区综治办
2014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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