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17 10:30 | 来源:新闻晚报 2012年7月12日 A1叠14 | 查看:1358次
晚报记者 李征 实习生 潘心卉 报道
【新闻事件】
今年7月3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政府门前孙水公园河段,一家三口不慎落水呼喊救命,27岁青年邓锦杰奋不顾身跳入河水中施救,一家三口获救,邓锦杰却因体力不支不幸罹难。被救的一家上岸后并没有留下查看邓锦杰的情况,而是不顾围观者的指责驾车而去。昨日,获救者在当地政府人员保护下现身,在邓锦杰遗像前叩首致歉,痛哭说对不起。
此事件在微博上一经流传就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不少人对此产生疑惑:除了在道德上谴责被救者,志愿者救人只能“死了白死”吗?
【民间声音】
网友提议建立“侠客基金”
俗语有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在道义上,受助者理应感恩报恩,但他们却选择了一走了之,为此许多网友强烈谴责被救者逃避的行为。但是仅仅停留于道德上的谴责并不能给予英雄实际的保障。有部分网友认为社会需要建立长效的机制来保障见义勇为行为,在道义上进行感激,并且在经济上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
@plumzen:找到了那一家人,除了骂他们几句又能如何?要给予英雄应得的公道,须有法律制度保障才行——被救援者必须给予救援者经济上的补助和道义上的感激。
@黄浦弘一哥:人心向善是社会的主流,但是不能因为一颗老鼠屎而坏了一锅汤,现在的社会真的需要“侠客”的出现,建立“侠客基金”,是我此生一定会做的事情。
@朝露佳晖:放弃对这样的人的民事责任的追讨,是对见义勇为者更大的伤害!我不同意片面的宽大为怀,否则就是对这种行为的放纵!见义勇为者的亲属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同时对此等人坚决予以曝光,以弘扬正气树立反面典型。此行为实在是太不道德,至少让其在诚信记录上留下一笔。
@曾经的小幽:反射出的社会问题是法律的不健全和对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不做后期补偿等。
【律师解读】
法律上被救者有赔偿责任
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的张冀庆律师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适用于这一情况,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在此事件中,邓锦杰在并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自愿救助溺水的一家三口而导致身亡,邓锦杰家属可以代表邓锦杰要求被救者一家做出一定的赔偿。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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