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4-11 12:45 |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12月14日 第07版 | 查看:1423次
被收留者家属认为,收留者是在使用免费劳动力,应付报酬;
收留者称,好心收留被冤枉感到“心酸”
倪建军
收留流浪汉18年
刘立旺,今年56岁,是湖北省郧西县人。1994年刚过完春节,时年39岁的刘立旺准备去陕西省礼泉县找亲戚,独自一人乘坐长途汽车到了西安,不识字的他在西安下了汽车后就迷路了,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当年,刘家人曾在西安火车站附近张贴寻人启事,但没有任何消息。
今年10月2日下午,刘立旺却意外地出现在家乡黄云铺村村口。18年后的村庄已经大变样,正当他彷徨时,村里的一位老人依稀认出了他,并通知了他的家人。
“这么多年你都去了哪里?又是怎么生活的?”这个问题困扰着一家人。经过多次询问,家人得知,刘立旺18年来一直住在西安一个叫百花村的地方,当地一户王姓村民收留了他,从此住在了王家并帮王家养猪,有时还用三轮车送货。“每年都养二三十头猪。”
走失18年突然回到老家,这本是一件让人感到分外高兴的事,但刘立旺的亲属们却高兴不起来。侄子刘德坤表示,与走失前相比,叔叔消瘦了许多,说话也不利索,而且还得了病,“包里有3000元钱,说钱是王家给的。”
刘家的亲属认为,18年来刘立旺一直在给收留他的“好心人”免费打工,现在生病了却被送回老家,“收留方应该支付给他18年的劳动报酬。”
经过交涉,刘家与王家争执不休,遂将王家告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是否该付劳动报酬?
2011年12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双方各执一词。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家收留刘立旺让他干了18年的活该不该支付劳动报酬?
刘立旺的亲属说,王家收留刘立旺,帮他度过了难关,全家真诚感谢。“可这么多年不通知刘家,并且一直让他养猪当免费劳动力使用,这期间他在西安得了重病,如今病成了负担才给些钱让回老家,显然很不合适。”
刘家表示,刘立旺回家后检查发现身患肝硬化,病情严重,现在为治病已经花去了上万元。“我们不是负担不起,只是觉得不公平!人能干活的时候留着用,身体不行了就打发回家。”刘家认为,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还有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多万元。
收留者王先生则满腹委屈。他说,1994年年初,他开拖拉机路过西安市城北麻家什字时,看到刘立旺一个人流浪在街头,见其十分可怜于心不忍,便将其带回家安顿。从那以后,他在家里一住就是18年。
这么多年为什么没有送刘立旺回老家?王先生解释,自己曾多次问过刘立旺家在哪里,但他不识字,说话含糊听不懂,身份证也没找到,所以一直确定不了他家的准确地址,这么多年就一直留在家里,管吃管住。“我们家也不富裕,前些年养过猪,也让他帮忙看管,干点轻活,他有病了我们也会送他去看病。”
王先生说,前段时间刘立旺的身体出现不适,到医院检查出重症。治疗后,刘立旺突然提出要回家,并说出自己家在湖北省郧西县。在他表示可以单独回家后,王先生为他购买了火车票,还给他的包里放了5000元,将他送上车。
对于刘家亲属的起诉,王家“非常不理解”,这么多年收留照料他,也没有亏待他,都是出于好心帮人,但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好心反成了被告,心里很不是滋味。”王先生的代理人说,收留之举是一种延续的救助行为,并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双方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没有人强迫,刘立旺可以随时离去,是他主动留下来和王家共同生活,自己做些力所能及的活计,怎么能认为是雇佣关系?”
但刘家并不认同王家的说法。
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建议:个人收留最好报告有关部门
如何看待王先生收留流浪的刘立旺达18年的行为,记者庭审后采访了当事人和有关人士。
记者首先与刘立旺进行了交谈。他虽然说话吞吞吐吐,反应有些迟钝,但基本的交流并不成问题。交谈中,记者发现刘立旺对在西安这么多年的生活感觉并不差,他还带着记者找到五六年前曾经养猪的地方。当记者询问他这些年为什么不回家时,他称“没有钱,回不成”。
记者跟随刘立旺及其亲属来到他生活了18年的未央区百花村,很多村民跟他熟悉。一名村民说,刘立旺什么时候来村里的记不清楚,但他在村里已经待很长时间了,吃住在王家众所周知。“平时帮忙干些养猪、送货的活,与王家人相处融洽,如同一家人。”当记者问刘立旺与王家是否属于劳动雇佣关系时,村民们表示“说不清”、“不好说”。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奎接受采访时说,普通百姓长期收留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精神或智力不健全的人员,只要是出于爱心慈善的目的,并无不妥之处,但最好向当地派出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既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流浪人员为其提供劳动肯定违反了劳动法。“从民间实际情况看,只要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双方自愿一起生活劳动,这种行为为流浪人员生存提供了便利,应当肯定。”
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以前没有遇见过个人收养成年流浪者的情况,不好判断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一般都是民政部门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送到救助站,检查身体,提供食宿,查清身份住址,联系家人送回。像这种个例比较特殊,好在双方相处融洽,考虑到多年的情谊,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日前,陕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负责人表示,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确实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的政策,但其目的还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个人收留流浪者的行为值得肯定和弘扬,不过救助工作是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有专项资金和人员来实施。个人长期的救助行为存有很多不稳定因素,最好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才能让这些漂泊在外的流浪者真正在生活上享有保障。”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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