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采访好人网谈方等:诬陷“好人” 当心成罪人(图)

发布时间:2011-12-04 21:12 | 来源:半岛晨报 2011年12月4日 B11版 | 查看:10809次

圳立法为救助行为撑腰“免责”条款成最大亮点

  “南京彭宇案”的争议尚未结束,接连而至的“天津许云鹤案”、“佛山小悦悦案”、“金华吴俊东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道德与诚信的思考。而在11月28日,深圳市法制办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有哪些亮点?在实际操作中有哪些不足?日前,记者分别采访了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中国好人网创始人谈方教授和大连的法律专业人士。 □记者胡慧雯

  起因 “见死不救”逼法律出台

  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深圳市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中指出,深圳本次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

  早在1992年,深圳就已经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不过,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周成新表示,“见义勇为条例”奖励和保护的行为主要是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在他人遇到事故危险时好心帮助行为的保护免责问题,而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可以弥补这方面的制度缺失,鼓励人们互助互爱。

  中国好人网的创始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深圳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公众而言,是非常值得欣慰、温暖的事儿。“在全社会都在关注讨论‘敢不敢见义勇为’、‘如何见义勇为’时,深圳的这个意见稿的出台,是政府行为释放出的一种有力信号。”

  其实,近年来,深圳也发生过老人摔倒后、因无人伸手救助而死的悲剧。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现有的法律缺乏对救助过程中一些行为进行民事豁免的条款。“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造成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变这一社会现象。”

  亮点 “免责”条款免除“好人”后顾之忧

  谈方认为,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第四条“免责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免责,是该条例的核心,也是最大亮点。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救助人的合法权益,让大家能够勇敢的见义勇为,同时也约束了由于救助不当造成对社会或他人的伤害。”谈方指出,而这个约束又不会让救助人很纠结,“比如,以前曾有个《救助老人指南》,内容很细,会让救助人感觉很纠结。”“这首先从法律上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大连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洪飞认为,其解决了公民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关键 举证责任由被救者承担

  谈方说,近年来,他接触的“好人被冤枉”的案例中,有很多问题的核心就纠结在无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上。“比如,很多警察、法官都会要求被指控的‘肇事者’的救助人拿出他没有肇事的证据来。而事实上,他们搞错了对象。 ”

  而此次,《条例》第五条就有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

  “如果救助人没有加害行为,被救助人自然拿不出证据,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做好事而被诬陷。”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他指出,其实,在我国的民法等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之所以会出现‘彭宇案’、‘许云鹤案’,是法官不严格适用举证责任的结果。 ”

  扬善 证人“挺身而出”有奖励

  侯建文指出,此次深圳的《条例》还规定了对救助者实施一系列的后续援助,以解决施救者的后顾之忧。

  比如,在医疗费方面,《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另外,如果因救助行为而被起诉的,救助人还可以向市或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侯建文说,深圳的这一做法,让施救者免除了很多后顾之忧。

  侯建文还指出,该条例还明确了证人“挺身而出”有奖励。“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惩恶 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

  《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条非常必要。如果只扬善不惩恶的话,善是没办法长久发扬下去的。”谈方指出。“之前,如果发生被救助者诬陷事件,即使事后查明真相,诬陷者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也就是说,他所承担的法律风险非常小。”范洪飞认为,《条例》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对那些诬陷他人的救助者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有了这样的条款规定,将有力地打击那些被救助却还要反咬一口的现象。”“今后,如果被救助者再有隐瞒歪曲真相的做法,就没那么轻松过关了,这对他们来说,有威慑作用。”侯建文说,这一规定无疑起到了一种价值导向的作用。

  新闻链接

  救人遭诬陷被打掉三颗牙 诬陷者被拘留10日罚款500元

  2011年10月18日夜,在广东佛山南庄打工的邱以刚救助车祸伤者却遭伤者诬陷,还被追打掉三颗牙。经调查,禅城民警还给见义勇为者清白。11月24日上午,禅城区相关部门表彰了救助伤者的邱以刚夫妇。而诬陷者陈某因谎报案情,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并将面临醉驾的刑责。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相关缺陷

  与上位法相冲突

  侯建文认为,此次深圳《条例》大多数条文都比较积极,对救助人有种保护作用,但个别条文本身是有问题的。“比如,第五条第二款‘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救助人可以要求原告承担救助人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这是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因为合理费用不仅是诉讼费,还可能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的承担,应当由民事诉讼法来规定,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而深圳地方法条文的规定,不能够改变上位法的规定。”

   侯建文还表示,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条明显违反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这种救助行为,维护的是个人利益,不应属于工伤的范畴。认定工伤的确是保护了救助人的利益,但同时,它却违背了我国的行政法规,和上位法是相冲突的,伤害了企业的利益。”

  诬陷者处罚过轻

   谈方认为,在追究诬陷者责任的时候,单纯的“训诫”行为显得过轻。“仅仅道歉是不够的。”谈方告诉记者,在他帮助过的“好人”里,有很多人因为被救助者的诬陷,个人和家庭均饱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不仅付出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萌生了轻生的念头。“一旦确认诬陷,应责令诬陷者写悔过书,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应学习国外,完善诚信系统,对于这种不诚信现象,要记入诚信档案。最重要的,是应该予以罚款,且数额不能太低——对冤枉别人,特别是冤枉帮助过自己的,一定要让他们受到应有的处罚。”

  另外,救助他人时,当事人往往会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牺牲生命。“救助人为了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损害,由谁给予赔偿或补偿,是救助行为保护立法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范洪飞认为,除了政府的援助外,被救助人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但目前,在深圳的条例中,这一点尚未体现出来。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诬陷“好人” 当心成罪人》)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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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江苏省南京市2012-03-12 21:48:31 发表
匿名网友:关注:六旬老李学雷锋做好事 被重罚三万的行政冤案 今年是雷锋同志牺牲50周年,在全国学雷锋的热潮中,想通过本站论坛,让全社会关注一下合肥老人做好事罚三万的行政冤案。本案老李64岁是一位退休职工,在合肥大建设两头被禁止通行车辆的桐城路妇幼保健院附近,顺路带了一位因急事又找不到出租车的女士,作为六旬的老李,学雷锋精神学了四十多年,用摩托车顺路帮助带一下是很正常的事,相信要遇到其它老人也会这样做的,因为帮助他人本来就是一种值得弘扬的精神。 可老李倒霉了,带的那

第2楼 山东省青岛市2011-12-08 18:04:27 发表
匿名网友:中国做恶人.实惠啊.因此枉法裁判多者.乱搭违建比比皆是.欺行霸市不在少数.好像是一个人人违章.人人违法的国度.就因为做恶人的行为被认定了.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太低.收益太高.以至于人人都去做恶人.社会杯具啊.谁之责?

第1楼 广东省广州市2011-12-06 09:00:55 发表
方德永:★拯救★日渐沦落的公共★道德★唤醒★人们迷失冷藏的★良知★让你我他都快乐的生活在被★爱★包围的环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