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捐献者“临阵脱逃”

发布时间:2011-09-04 09:07 | 来源:中工网 2011/8/15 05:13 | 查看:1887次

捐献骨髓中途反悔 网络上下反响强烈

  7月20日上午9时30分,毕业于云南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王梅(化名)躺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血细胞采集室的病床上,为江苏徐州30多岁的男性白血病患者林希生捐献造血干细胞。今年5月,王梅接到了云南分库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诉她与林希生配型成功。

  采集进行了一个半小时,距离移植需要还差三分之一,细胞分离机控制面板程序出错,采集中止。为了顺利完成采集,云南省分库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准备第二次采集。但王梅认为医生不够专业,举棋不定。在前往解放军昆明总医院的路上,王梅母亲打电话反对她再捐造血干细胞。到医院后,王梅哭着拒捐。直到22日中午,王梅仍然拒绝继续完成采集,由于再次捐献的48小时有效期已过,云南分库只好放弃劝说。

  云南二院血液科主任李斌说,已经采集的造血干细胞已于20日晚送到徐州,但还不够。云南省分库主任李爱华表示,目前移植造血干细胞采用“清水”方案,患者在移植前会通过化疗摧毁自己的造血干细胞系统,此时捐献者反悔,没有供者的细胞输进患者体内,那么患者的细胞基本不能恢复,这就意味着患者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临阵脱逃”,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也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对此,我们该如何从法律层面对事件进行解释?又该如何防止拒捐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捐髓者反悔缘自认识偏差

  在这次事件前,捐献者反悔的事件也有发生。2008年,浙江宁波的一名白血病患者在配型成功的情况下,志愿者突然拒捐;同年,辽宁一位白血病患者在中华骨髓库的帮助下,经陕西、黑龙江、江苏、吉林四省分库的联系,几经周折找到一名志愿者,但他也拒绝捐献。

  另据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骨髓初配成功后,志愿者的反悔率达20%。国际上也同样面临骨髓捐献者“临阵脱逃”的问题。如美国等一些国家,反悔率也都在20%以上。不过,王梅这种捐献到一半因为机器故障反悔,这在全国还是首次遭遇。

  捐献者之所以反悔,主要是人们对捐髓认识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捐献后会影响健康和自身造血功能,因此有的志愿者当初同意捐赠是一时冲动,一旦配型成功后又因害怕而拒绝捐献;有的志愿者报名时并未与家人沟通,一旦配型成功后,家人竭力反对,最终导致拒绝捐献。

  捐髓者反悔只涉道德

  王梅中途拒捐,并对白血病患者的生命造成了极大威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从立法上来说,我国在捐献方面的法律相对空白,对捐献者追究法律责任无法可依。我们知道,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

  先看刑事责任。《刑法》关于间接故意杀人可理解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的不作为行为,可这个不作为承担责任前提必须是捐髓者和白血病患者之间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显然捐髓者不属于这种情况。由于捐献干细胞是自愿、无偿的,不能强迫,行政责任也无从谈起。最有可能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因为向白血病患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相当于赠与合同,但即使是赠与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外,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另外,赠与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可捐髓者自己体内的造血干细胞能算财产吗?同时,由于捐献是一种公益行为,因此在捐献同意书、捐献知情书上,并没有关于捐献者违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条款,因此这种行为也不存在违约问题,因而也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捐献原则来看,只能从道德的角度来评判这种拒捐行为。骨髓捐献提倡的原则是“自愿、无偿”,既然是自愿,捐还是不捐,主动权始终在志愿者手里,捐献者就有中途反悔的权利。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法律对一种善举要求过于苛刻,则会打击善举人的捐献积极性。据了解,全世界都没有对反悔者的处罚规定。

  综上,对志愿者王梅捐献骨髓的行为首先应予肯定,事实上王梅捐献的部分造血干细胞混悬液已在白血病患者身上流淌;同时,对其中途反悔也应予以理解,至多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评价。

  而对于白血病患者因为骨髓移植所造成的损失甚至失去生命,该向谁主张权利呢?尽管骨髓移植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捐髓者中途反悔造成的,但毕竟采集医院的医疗设备出现故障,医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则要先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确定。

  爱心需要制度呵护

  骨髓捐献者临阵反悔损害了捐献行为的公益性和公信力。那么,该怎样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首先,要制定调整骨髓捐献行为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骨髓捐献仅被作为一种道德层面的自愿契约行为,捐献者有反悔的权利。这样的道德契约能鼓励更多人加入到捐献队伍中来,但随意性太大,对捐受双方的权益难有法律层面的保障。因此,在《献血法》、《器官移植条例》都没有涉及的情况下,有必要出台《骨髓移植条例》,对骨髓捐献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进行规范,对医院、患者、捐赠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让善心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其次,要加强对骨髓捐赠知识、采集程序及重要意义的社会宣传。王梅在捐髓时举棋不定,家人坚决反对,与对骨髓捐赠无害不了解有很大关系。因此,多策划一些宣传活动,将白血病的报道重点转向捐献的科学知识和实例报道,使更多的爱心人士能了解捐献过程的具体细节,有利于作出捐献选择。

  再次,要完善对捐献骨髓者的心理疏导和捐献后的健康保障。国家应向志愿者提供健康医疗保险,以解除捐献者对捐献风险和健康的担心。同时,还应像对义务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需要输血时给予的优惠政策那样,对骨髓捐献者给予相应的政策。

  最后,要强化对志愿者的道德教育,提倡“诚信捐赠”,使他们明白爱心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一生的承诺,践行承诺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尊重,从而减少反悔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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