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捐献器官手术禁在医疗机构外实施

发布时间:2019-01-29 21:2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9-01-29 A01版 | 查看:849次

  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昨日,国家卫健委公开《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在《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获取、分配、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中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进行了明确,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捐献器官获取方面,应当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实施捐献器官的获取,严禁跨范围转运潜在捐献者、获取器官。同时,应当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捐献器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捐献器官分配方面,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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