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5 16:25 | 来源:新华网 2015年05月21日 20:06:57 | 查看:719次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黄小希)民政部21日举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王治坤、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宋其超围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呈现五大亮点

  宫蒲光介绍说,医疗救助制度于2003年开始推行,2008年在全国实现全面建制,近年来得到长足发展。为破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保障难题,2012年民政部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部署在14个省,273个市县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各地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意见的出台,是对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的深化固化,是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顶层设计,填补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个缺项。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王治坤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要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是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范围,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还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并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三是加大力度,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推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是随着大病医疗救助的全面推进,在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等方面和过去相比会有进一步拓展;

  五是提高救助水平,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发挥作用,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行兜底,按照规定的相应报销比例推算,如果政策落实到位,今年底生活困难大病救助家庭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可达96%。

  如何发挥救急难作用

  对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如何发挥救急难作用,宫蒲光表示,临时救助制度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救急难的两个重要制度安排。此次意见提出,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实际从2012年试点时就得到积极推进,现在全国90%左右的市县都已建立这个机制,为患病困难群众提供了及时便捷的医疗保障。

  他同时指出,意见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困难群众往往因交不起押金,耽误及时救治。在这种情况下,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即基层民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一部分资金,再通过即时结算机制,让病患经结算后只需支付应付的一部分费用,从而方便及时救治。”

  宫蒲光说,医疗救助不能解决的个案问题,可通过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进行研究解决。“总的来说,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帮助患病困难群众救急解难,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健康权。”

  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宋其超介绍说,2009年至2014年,各级财政累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超一千亿元,对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要看到,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建立起稳定、规范、多渠道筹资机制,主要表现在筹资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社会捐赠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在政府投入中,中央财政投入占了大头。2009年至2014年,全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中,中央财政投入约占63%,地方财政投入约占32%,社会捐赠占比不到5%。

  宋其超表示,今年中央财政对医疗救助的预算安排为141亿元。从总体看,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规模与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意见提出健全筹资机制,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宫蒲光认为,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一样,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要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面救助资源有机衔接的良好局面,积极构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安全网。

  宋其超指出,除了健全筹资机制,还要减轻困难群众看病费用负担,下大力气控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医疗救助处在医疗保障体系下游,上游一定要控制好费用,防止医疗费用大幅、过快增长,中游则要做好各项医保工作,提高医保水平,这样处于下游的医疗救助的负担才能减轻,群众才能得到更大实惠。”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构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安全网——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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