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4分钟等不到中国人落后的急救观(5图)

发布时间:2016-04-03 17:15 | 来源:腾讯 2016-03-31 | 查看:1106次

  导读:目前中国的心源性猝死的总死亡人数每年有50多万左右,居全球之首。比起头被护栏夹住,人群中心脏骤停的比例大得多。但遗憾的是,在大城市中,抢救成功率还不到3%,而在落后地区,成功率更低。

  近日,陕西榆林市米脂县一商场附近,一位孕妇头颈意外卡在交通防护栏中。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多名男性试图掰开卡住女子颈部的交通防护栏,但未将防护栏掰开更大间隙。施救未果后孕妇当场死亡,她肚子里的双胞胎也同时死亡。

  悲剧发生,原因当然应该被探究。

  根据记者的测量,事发护栏较大缝隙宽度为17厘米左右,较小缝隙宽度为7厘米左右,确有可能伤害到人的头颈部。实际上,这样的悲剧已不是第一次发生。此前,在北京也有一女子脖颈被卡在护栏处,南京也曾有类似的事情,一位老人心脏病发,本想借护栏站稳,昏倒后脖颈卡在护栏里死亡。

中关村南公交站台,护栏间隙比苹果手机略宽一些。此前,北京一女子脖颈被卡在此处 图片来源:新京报

  有护栏生产的专业人士表示,交通护栏的国家标准只是对材质、钢筋的直径有要求,对具体怎么设计没有要求。厂家不会就这种极其偶然的事件去重新设计产品。

  住建部曾在2011年8月通过了《住宅设计规范》,对阳台护栏间距做了明确规定,即护栏间距应该在11厘米以内,以免造成成人和儿童由于头部伸出而引发的危险。但是,在北京2012年公布的《公路护栏设置规范》中,并没有对护栏缝隙提出明确标准。

  预防所有偶发事件,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但这种妥协是建立在成本上的。更精确的说,是成本太大,就没有必要。但是,生产模具总会淘汰更新,这个时候,更改设计,就是重新制作几张图的事情。既然悲剧发生了,既然新产品并无太大成本,修改标准也是理所当然的。

  不过,护栏标准仅仅是表面性的、甚至偶然性的东西,毕竟,头颈部被护栏卡住的事件非常少。

  此次孕妇死亡,最大的原因是颈部受到压迫。人的脖子上,有一个颈动脉窦,负责调节人体血压与心跳,不需要很重的压力,就会引起的血压骤降休克致死。曾经就有过新郎吻新娘脖子致死的新闻。孕妇死亡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颈动脉受到压迫,心脏供向大脑的血液减少,晕倒后,仍然持续受压,最终致命。

  解除受压状态很简单,脖子毕竟较软,只要一人抬头,一人抬腿,是可以慢慢退出来的。实际上,根据店铺人员所说,120急救人员和公安赶到后将女子头部扶起。“现在卡住女子的栏杆还是完好无损。”这就表明,根本不需要破除护栏,就可以直接施救。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没有人这么做,仅仅只有几个人试图掰开栏杆。

  那么,为什么不直接采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脚的方式施救?回答这个问题,不妨从另一个东西说起,AED。

  去年3月份,微博名为“唐神医”的中国人,在美国一公园抢救美国游客的照片走红网络。这位唐医生是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在美国公园遇到老太太晕倒后,经他初步判断,颈动脉已无搏动,呼吸也已停止。在跟家属说明自己是急诊科医生,征得家属同意后,他开始做胸外按压。大约按压了10分钟左右,就有人拿着AED过来,使用AED除颤之后,患者慢慢恢复呼吸。

  AED,中文名称是自动体外除颤器,或称傻瓜电击器等,是一种便携式的医疗设备,它可以诊断特定的心律失常,并且给予电击除颤,是可被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的医疗设备。在这类猝死患者的急救中,AED的使用,能大大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就通过了相关法案,实行了“公众可获取的除颤仪”计划,在美国的公众场所安置AED,要求在十分钟内即可获得自动体外除颤器,并训练普通民众,在遇到有人心脏骤停时最快地进行现场除颤。日本于2004年开始推广安装AED,平均每十万人约有234.8台。在东京的地铁站和电车站,都会有一个细长的铁柜,上面有醒目的AED字样。这些设备并不是摆设,日本社会积极普及AED的使用方法,一般人在考取驾驶执照时,都必须学习使用AED。在中国台湾地区,自2000年开始推动AED的安装,迄今为止,台湾的AED安装总数约4000台,每十万人约17.4台。

  配备AED的结果是,美国每年有大约40万心脏骤停的患者,抢救成功率约为10%,个别大城市成功率能达到30%。

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英文: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缩写:AED)

  反观中国,目前中国的心源性猝死的总死亡人数每年有50多万左右,居全球之首。如果说头被护栏夹住是一个小概率事件,那么,人群中心脏骤停的比例就大得多,猝死新闻频频见诸报端。但遗憾的是,在大城市中,抢救成功率还不到3%,而在落后地区,成功率更低。

  这里面,有设备配备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普及率非常低,仅有北京首都机场、上海一些地铁和极少数的奥运体育场馆,以及杭州、大连的一些公共场所配备了AED。但设备的问题,只是原因之一。AED设备并不贵,对城市财政没有任何压力,但即便配备了AED,普通民众不会使用,安装了的AED也形同虚设,这就会反过来削弱了配备AED的动力,所以,阻碍AED普及使用的,有技能培训的问题。

  AED的操作并不复杂,对多数人来说,只需要几小时的培训就能操作。用美国心脏病协会的说法就是,学用AED比学心肺复苏更为简单。技能培训的落后与观念有关。事实上,AED只是一种硬件,它的目标使用者,除了专业人员,更是普通人,在理念上,提倡的是由现场目击者最早进行有效急救的观念。

  不过,这种观念,中国人并不熟悉。

  根据上海一项针对12000名市民的调查显示,面临突发情况需要急救时,74%的人选择报警,18.4%的人选择大声呼救,96.3%的人完全寄希望于医生。不过,医生往往是远水解决不了近渴。根据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大城市急救体系反应速度均超过十分钟,其中,广州和北京都是12分钟,上海是11分钟。

这种观念的形成,与落后的急救理念有关。

心肺复苏术训练搭配AED使用,维基百科

  在此次悲剧的报道中,在建议遇此类似情况应该如何办的时候,一些专业人士就给出了错误的说法。报道引用了两名不知名医生的建议。一名急救医生说,脖子被卡入护栏的情况十分罕见,不建议路人施救,事情发生后应该尽快拨打120,请专业医生到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呼吸科医生的表示,强行把女子从护栏里拉出是很危险的,因为人的颈部有许多神经,强行拉拽很有可能造成身体瘫痪。具体受伤的部位和程度都应该请专业医生到现场查看,看是否需要将护栏破除,救出伤者。这个意见,看似有道理,也是我们常常听到的,但实际上,却大错特错。

  有这样一个故事,故事虽然不见得真实,但其中揭示的道理却非常明显。两个人在森林中遇到意外,一人心脏骤停,另一人实施体外心脏复苏无效后,用小刀开胸直接按摩成功。时候有人质疑这个人不懂常识,野外开胸很容易感染。那人是这样回答的:只有活着才会被感染。

  悲剧发生后,急诊医生、美国心脏协会急救培训导师,微博ID“急诊夜鹰”在微博上说:孕妇颈部卡在栏杆,急救的关键是,怎么卡进去的,怎么拔出来。切记:不是拉开栏杆,不是打120,不是打119。他还进一步表示:脱离危险环境第一,而脱离的方式要衡量风险和获益。很明显,孕妇面临呼吸循环两大致命威胁,此时托住身体托住头部,同时上移脱离,是现场最佳方案。至于局部的擦伤和可能的颈椎损伤是必次要问题。

  心脏一旦停止之后,大脑皮层细胞维持生存的时间只有4分钟,超过4分钟之后,大脑皮层细胞开始不可逆死亡,如果超过10分钟,一个猝死的病人没有得到现场早期抢救的话,就有可能处于脑死亡状态,这样挽救希望非常小,即使救过来,也可能是植物人。因此,对于一个人没有意识、没有呼吸、没有心跳,就可以判断这个人处于临床死亡状态,这样的人需要立刻进行心肺复苏,其他损害就是一个次要问题。

心肺复苏急救步骤图例

心肺复苏急救步骤图例

  所以,早期急救,进行心脏复苏除颤是非常重要的。但要做到这一点,有了AED,还得破除落后的急救观。

  这种落后的观念,除了培训技能、宣传要跟上以外,还与法律有关。

  法律可以促成观念的形成,比如,建国之后的婚姻法,在男女平等与婚姻财产关系上,就迅速地削弱了陈腐的封建观念,迅速地促成了男女平等与现代婚姻观念在中国的普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附近店铺的人的描述:“因为不敢随意触碰女子,很多人都去掰栏杆,想把栏杆掰开,但是太牢固。”向两边掰开栏杆,不碰触孕妇的身体,是一种不可能产生次生危害的行为,路人下意识地采取这种方式来施救,是因为这种方式不会担责。这种行为方式反映了急救中的法律问题。

  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有自己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即《见义勇为法》,通过法律规定免除一个人(非专业救护人员)在救助极度危险中的人的过程中,因疏忽加重危害的责任。施救者合理的施救行为如果造成被施救者伤残甚至死亡,可免于刑事责任。当然,《撒玛利亚好人法》保护的是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

  加拿大各省也都有自己的《好人法》,各省叫法不一。《2001年安大略省撒玛利亚好人法案》第2章规定,如果救助者不收取任何报酬或奖赏而志愿提供救助,则不对救助中的疏忽造成的伤害担责,但严重疏忽除外。

  法律的影响有时候比想象中还要直接。

  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就因为公众现场实施AED除颤救治的法律问题未能解决,最终放弃在世博园区内设置AED,在世博会期间,发生的10多例猝死病人未能及时救治。与之相对比的是,在日本上届爱知世博会期间,曾发生5例猝死,成功救活4例。

  所以,此次孕妇死亡,除了护栏标准外,更深远的问题是,培训、观念、法律上的障碍阻碍了人们施救以及正确施救。而对于心脏骤停,这些障碍所造成的损失则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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