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7 16:51 | 来源:东江时报 2015-10-27 09:51 | 查看:1002次
时年14岁在校的女中学生小花(化名),一时贪玩,开着女装二轮摩托车,载着17岁的异性朋友小欢(化名),奔驰在回家的路上,却撞倒一位年过6旬的阿婆,3人均受不同程度的损伤。
受伤的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小花、小欢及其各自父母等人共索赔107万元。法院会怎样判呢?
在校女生借车载人撞伤阿婆
判决书显示,事发时,小花刚满14周岁,就读于惠州某中学。小欢则比小花年长3岁,他已没读书,也未找到工作。小花说,她与小欢是普通朋友;小欢则在一审时称,其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案件起缘于一次疯狂的“骑车”。2013年4月26日下午6时许,小欢开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到小花的校门口接她放学,来到惠城区东平一家摩托车修理店,两人经常到这里来玩。至当天下午7时30分许,小花要回家了,小欢准备借车送其回家,小花却要自己开车。
事发后,小花接受交警的询问时承认,“我觉得好玩”,所以则要求自己开车。一审庭审时,小欢则说,当时,他向修车店借了一辆女装二轮燃油摩托车,“我是要开的,但是她(小花)发脾气,要开车,我没有办法”。他说,看过小花开过一两次摩托车。
就这样,小花开着摩托车,载着小欢奔驰在回家的路上。当时,两人均为未成年人,根本就没有考取摩托车驾驶证。
摩托车从惠城区东平往金山大桥方向,行驶至东湖路时,撞倒了行人谢某,小花、小欢及谢某均倒地受伤。小花及小欢伤势并无大碍,而年过6旬的谢某被撞伤,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挫伤等,住院239天,花去医疗费25万余元。
交警认定小花负事故全责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花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通过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行时没有停车让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小欢没有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后因赔偿问题谈不扰,谢某最终起诉小花、小欢及其各自父母等人,索赔107万元。谢某的儿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由法院查封了小花母亲名下的两套房产。
两未成年人是否要赔偿药费,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各方各持一词。
肇事者担7成责 借车人负3成
经惠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在事故中,谢某左下肢伤残达7级,其颅脑的伤残有10级。
一审认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庭审中,小欢认可肇事摩托车系其借来并交由小花驾驶。小花作为学生,事故发生时刚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小欢亦为未成年人,均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小欢在事故发生时满17周岁,对行为的认知应稍强于小花,明知小花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借来肇事摩托并同意由小欢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谢某的损失,由小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由于小花和小欢在事故发生时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一审判处小花父母赔偿谢某36万多元、小欢父母赔偿谢某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欢父母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为应以交警部门认定书由小花负全部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折腾两年多的官司,才得以结案。
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愉提醒,作为家长要意识到,超标电动车和摩托车均属机动车,应劝阻孩子开车上学,否则一旦出事,家长作为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就对此现象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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