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02 08:37 |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4年07月02日 a08版 | 查看:1101次
手持认定书的唐贞友。
真相,盖棺论定
3月26日,泸州73岁老人唐安云突然倒地,当晚抢救无效死亡。而20岁小伙石茂兵的“停车一扶”,成了一切的发端。4月7日,唐安云家人决定将入土9天的老人挖出,开棺验尸以求真相。一时间,甚嚣尘上,撞人还是扶人,争议纷纷。
时间过去了3个月,尸检报告和痕迹检验报告认定外力致死和人车接触,似乎让石茂兵的“扶人”一说站不住脚。7月1日,泸州交警认定,石茂兵应当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唐安云(死者)应当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撞了,这就是结论。责任,也认定了。但这些,还远不能认定石茂兵,或许正如他说:接下来的,一切走司法程序。
历时3个多月的“开棺验尸”案终于有了结果。1日下午3点半,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再次召集当事人双方,宣布最终事故认定结果并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石茂兵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唐安云(死者)应当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现场
拿到认定书两人无激动神情
1日下午3点,唐安云之子唐贞友早早地来到了交警四大队。距离交警宣布事故的最终责任认定还有半小时,唐贞友却早早地就来到了这里,与记者闲聊时,偶尔还笑笑,随后便蹲在了一旁抽烟。10分钟后,唐贞友被交警叫走。约15分钟后,“扶人小伙”石茂兵也赶到了交警四大队,在与记者简单打了个招呼后,便直奔楼上。
在事故中队长的办公室,唐贞友和石茂兵都拿到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办公室的门打开,当事人石茂兵和唐贞友各坐一边沙发,都在看手上的认定书,两人脸上都无激动的神情。
对石茂兵来说,这三个月的日子是种折磨,这件事已把他拖得太累。走出办公室后,这个不到20岁的小伙子没有表现出太多的悲伤或是喜悦。对于事故认定书,石茂兵称自己看不太明白,要拿回去给别人看。至于给谁看,石茂兵称这是私人问题,不想作答。虽然认定自己撞了人,并且负主责,不过他并没有给唐贞友道歉,“接下来的一切,将按司法程序走。”石茂兵说。
此时的唐贞友,却悲喜交加:“终于有了个结果,终于确定父亲是被撞了。”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回家给母亲看这份认定书,也算是给她一个安慰。“发生了这件事后,我被街坊邻居指指点点,说我骗人,想讹钱。”他说,全家人就在异样的眼光下生活,而他也暴瘦了10斤。拿到认定书之后怎样,唐贞友还没有具体的想法,双方赔偿问题也还未具体商定。
结论小伙负主责老人负次责
在由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示的道路责任认定书中,记者看到,2014年3月26日11时10分许,石茂兵驾驶川ET60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德富从纳溪区合面镇方向驶往上马镇方向,当车行驶至纳溪区纳长路0km+ 200km处时,该车右侧手把和反光镜与唐安云相擦挂,致唐安云倒地受伤,后唐安云送医院抢救于3月26日22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此交通事故。
根据此事故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川ET6098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唐安云尸体检验鉴定书,得出石茂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唐安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石茂兵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唐安云应当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哪些证据,证实小伙撞了人?
在双方当事人离开现场后,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教导员崔爱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梳理出了此起案件的几个关键节点。
目击证人口供:老人无他车撞倒可能
由于事发现场没有视频监控,交警只能通过大量走访确定当时的情况。崔爱军指出,目击证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反映了3方面内容:一是目击证人可证明,除石茂兵的车经过老人身旁外,在当时并无其他车辆有可能撞倒老人;二是通过目击证人的口供可证明死者生前的身体状况为正常状态;第三则可证明的是摔倒瞬间的体态差别。在这里,崔爱军补充说道:“一般人摔倒都是身子软下去,甚少会出现有直接后仰的情况。”
现场模拟实验:后视镜看不见老人倒地
警方的现场事件模拟侦查实验共进行了4次,专案组人员经过反复比对,确定了事故摩托车的停靠位置,以及死者倒地位置。通过4次侦查实验结果显示,在石茂兵停下车的位置不可能从后视镜中看到唐安云倒在地上。交警部门开始怀疑石茂兵在说谎。
死者尸检报告:多部位损伤为外力所致
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为:唐安云系因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曾有检验专家指出:“如果是平地摔伤,往往只会造成一个部位损伤,不会形成多部位复合型严重损伤,除非进一步翻滚或从高处坠落。”专家认为可以考虑为严重暴力致伤。
痕迹检验报告:车与人有接触擦划痕迹
《车辆、衣物痕迹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川ET6098涉嫌车辆车体右侧的前刹车手柄外侧球形弧面上有表浅软性接触擦划痕迹,(二)唐安云在事发现场所穿的咖啡色外套前襟右下侧有被球形物体擦撞形成的痕迹;右袖距腋窝有撕裂破口痕迹。
根据检验报告、尸检报告,交警部门基本认定人车有接触,且是撞擦痕迹。至此,交警部门表示证据链条已基本形成,通过多种侦破方式来固定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无误。
小伙最终口供:第5次口供签字承认撞人
崔爱军说,事发后共对石茂兵进行了5次口供和一次测谎。最后一次口供则是在石茂兵已经拿到车辆、衣物痕迹检验报告后进行。这一次,石茂兵承认自己挂到了人。虽然石茂兵承认自己有挂到人,但在对他进行测谎时,石茂兵说自己没撞到人却也无异常。
|真|相|的|背|后|
还原真相需要“理性的力量”
对于“开棺验尸”这个案子,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赵光华认为,该案通过物证的方式实现了法律上的进步。他说,“虽然不敢保证技术手段绝对没有问题,但比靠公众舆论来引导先进多了。”赵光华说,这种通过科学检验来让公众信服的方式可称为“理性的力量”。
赵光华认为,该案件其实是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案情并不复杂,双方可以从一开始就在法庭上拿出证据说话。但该事件之所以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其实是继之前的南京“彭宇案”后,公众持续对“敢不敢扶老人”的问题予以关注,因为都是由“扶人”引起的问题。在此案件中,其实在舆论上一直对“扶人小伙”比较有利,但最后证明是小伙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物证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民意、舆论不见得都是正确的,要用科学的手段还原案件真相。”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扶老疑云盖棺论定:“扶人”小伙撞了人》)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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