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18 22:22 | 来源:江南晚报 2012年10月22日 A08 | 查看:1739次
近日里,江阴城区杏春桥周边的居民们,一直热议着江阴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当事人是停车救人的好心人,还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很让他们纠结。
法院判决支付17万
9月6日,江阴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招莱蒂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72901.65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剩余部分由被告还丽丽与原告招莱蒂按照6:4的赔偿责任比例承担,扣除还丽丽已支付的1.1万 元 , 还 应 再 赔 偿86740.99元。
老太太为何跌倒
去年9月18日10时许,还丽丽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江阴市通江南路与青山路岔口时,右转弯向北行驶,在转弯过程中突然听到有人大喊一声,她赶紧通过后视镜观察,发现有人跌倒在她的车子后面。还丽丽立刻下车查看,看到一名年近七旬老太太昏迷不醒,满头是血,旁边还倒着一辆自行车。“我当时返回车中拿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都没打通,后来旁边的路人打通了”,还丽丽在法庭上陈述道……
事故发生后,交警、120急救车很快抵达现场,安排将老太太送往医院。交警对还丽丽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老太太到底是如何摔倒的呢?去年9月2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该所于同月30日出具了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报告指出,轿车整车未发现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与自行车未发生过碰撞,自行车为避让轿车,向右急转弯致使自行车左侧倒地。10月16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当事双方的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还丽丽驾驶轿车右转弯时,老太太采取避让措施过程中跌地造成其受伤。还丽丽驾驶机动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及时查明叉口内交通状况,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到底谁受了“委屈”
老太太招莱蒂,现年72岁。她平时通过卖菜赚取生活费,她在自己的自行车车尾书包架上加装了一根扁担,左、右绑好竹篮,将蔬菜放在竹篮里,并用布盖在上面保持蔬菜干净。事发路口是招莱蒂卖菜的必经路口,事发当时,她正在回家的路上。“此次事故给我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到目前为止,已经花去包括医疗费、药品费等实际损失172901.65元。但还丽丽仅在我母亲住院治疗的初期支付了1.1万元,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招莱蒂的家属对“加害者”还丽丽意见很大。“我母亲就是因为要避开她突然转弯的车子才跌倒的”。
招莱蒂苏醒后,一纸诉状将还丽丽和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自己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外,剩余损失均由还丽丽赔偿,扣除其已支付的1.1万元,要求还丽丽再赔偿161901.65元。
接到诉状的还丽丽倍感“冤枉”:车子既然没有与自行车形成碰擦,老太太跌地受伤的损失就不应该由自己赔偿。更何况自己还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打急救电话,还哀求路人帮忙。自己出于同情出了1.1万元的治疗费用,是一个好人存了好心做好事,却没有得到善报。
四处发帖找证人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还丽丽在江阴、无锡的各大网站上发帖,并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希望能够寻找事发时的“目击证人”,帮助她还原当时的真相。其间,还丽丽与中国好人网取得联系,中国好人网表示她的情况符合该站创立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援助条件,给其颁发了“搀扶老人之委屈奖”。
由于车祸发生地段没有交通监控,只有治安监控探头,所摄录像未能捕捉到事故发生一瞬间的画面,仅有一辆经过的公交车上监控拍到了事故发生的瞬间,但画面比较模糊。而小轿车车身未发现任何碰擦痕迹。对于老太太所受的伤害是否是还丽丽驾车行为所致,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还丽丽主张,招莱蒂的自行车后轮卷缠了布条是导致其跌地的唯一原因。但公交车上视频资料显示,自行车从桥上下坡的画面流畅,不存在有骑行障碍。“当时自行车后轮铰链与后轮轴承之间的布块是伸展的,没有缠绕”,现场勘查的交警这样回忆。“若自行车后轮因缠绕布条突然停止转动,自行车上的人应该是飞出去翻滚倒地。因此该布条是自行车倒地后,菜篮倾倒而掉落到自行车后轮处的”,鉴定人徐征泉分析道。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招莱蒂的伤害系还丽丽的驾车行为所致。
公交车视频成了关键
从公交车上的视频资料来看,招莱蒂骑自行车下桥通过道路交叉口的过程中,与其同向的前面车辆均在行驶,可反映出事发前直行车道及右转弯车道的交通信号灯均为绿灯。在此情况下,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还丽丽驾驶汽车从桥上下坡右转弯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紧随其后的招莱蒂为避让轿车而向右急转弯,自行车倒地,致其受伤。还丽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而招莱蒂骑行自行车从桥上下坡时车速较快,发生险情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也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根据两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宋超 通讯员 丁卢)
链接:“搀扶老人风险基金”
发起人谈方教授表示,这个风险基金相当于是一种“道德保险”,它将为因“搀扶老人”而陷入纠纷之中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帮扶,鼓励人们放心行善。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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