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讹人”不能止于行拘10日

发布时间:2013-11-25 09:15 | 来源:南都网 2013年11月24日 AA02 | 查看:960次

  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最新消息是,22日,据事发地的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龚某某(蒋某某的儿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11月23日《新京报》)

     事件真相水落石出,三个孩子的冤屈得以昭雪。然而,从警方给予蒋某某和其儿子龚某某的处罚看,显然处罚过轻。我认为,对于这种性质恶劣的故意讹人行为,必须严罚重处,以儆效尤。否则,就难以警示后来者,也是对好人的不公平。

     回到本案,既然认定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就应在量刑上依法重处。犯敲诈勒索罪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蒋某某在事发后,不但强行住在一名孩子家中赖着不走,而且要三个孩子承担7500元费用,这还是经过司法调解的结果,否则,要的钱更多。由此可见,根据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至少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故意讹人的恶劣行径,以及由此造成的三名孩子精神损害和社会负面影响,量刑当以最重处罚。

     由是,给予龚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实在太过轻飘飘了,聊胜于无。为何连一个道歉也没有?孩子的精神损害难道无需赔偿?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对此,我可以接受,但对于龚某某的处罚,我难以接受。其实,现在大家都将矛头对准老太蒋某某,我倒认为,龚某某比蒋某某更可恶。作为蒋某某儿子,不但没有依据事实正确处理这件事,反而助纣为虐,将蒋某某背到孩子家中。此中可见,如果龚某某不助纣为虐,事情不会走向今天这个地步。

     管理学上有个“森林效应”,大意是一棵树如果孤零零地生长于荒郊,即使成活也多半是枯矮畸形;如果生长在森林里,棵棵向上、争取阳光,就会参天耸立郁郁葱葱。今天我们大力褒奖“感动人物”、道德模范,让好人得到好报,使“好人扎堆”,也是在营造“森林效应”。在“中华民族到了最冷漠的时候”的语境下,让“好人扎堆”,将激活更多人心中的善念,促使他们不再持消极悲观的态度,不再做明哲保身的看客。

     然而,营造“好人扎堆”的“森林效应”,须两手抓。既要大力褒扬好人的凡人善举,让好人得到好报,并用法律予以保障,以弘扬正气,引人向善;更需要让讹人者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用法律手段遏制邪气,警示后来者。这样,才能呵护道德,捍卫正义。至此,“老太讹人”事件不能止于行拘10日,不应就此画上句号,否则,邪气难遏,正义难彰。 □孙维国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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