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有明确交待“彭宇案”

发布时间:2012-04-14 08:59 | 来源:东方早报网 2011-09-30 04:27 | 查看:7907次

 “彭宇案”是否错案,法院应有明确交待

  鼓楼区法院于2007年9月判决“彭宇案”,至今已有4年,也可“怀古”一下了。

  早报评论员 沈彬

  “山围故国周遭在,潮打空城寂寞回。淮水东边旧时月,夜深还过女墙来。”这是唐代刘禹锡在南京写下的“怀古”诗句。

  同样是在南京,鼓楼区法院于2007年9月判决“彭宇案”,至今已有4年,也可“怀古”一下了。9月28日的《城市信报》对此案当事人近况做了回访:彭宇已换了工作和通讯方式,切断与媒体的联系;徐老太因不堪搅扰已搬家,宅电也换了;做出那个惊世骇俗判决的法官王浩,被安排到鼓楼区一街道办的司法所,不再从事审判工作。

  整整4年过去,“彭宇案”的消极影响并未消退,反而通过一次次的“疑似彭宇案”,在公共记忆中加深。以致前几天中央文明办开会,还特别强调“老人摔倒无人敢扶是道德上犯糊涂”。

  如今,公众很难记清当初审判中的那些证据,或许也不知原判决适用的“公平责任”为何意。王浩法官在一审判决中,代表法律这样认定:“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段著名的“从常理上分析”——如果彭宇没有撞人就不会去救助老太,是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公民间的救助行为,而原告无须对侵害事实举证。这引发了恐慌。

  之后,真真假假的“彭宇案”,大大小小的见死不救、见老不扶案,一再发生。诚如《东方早报》9月8日A22版社论指出的:“彭宇案”里荒唐的“有罪推定”,只是“孤例”,几乎再未出现类似判决。但正像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彭宇案”已过4年,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逻辑,仍未得到完全的、正面的纠正。法官王浩疑似“贬谪”到了街道,但司法机关——无论一审的鼓楼法院、二审的南京中院,还是江苏高法——至今未给公众一个明白交待:“彭宇案”有没有判错?

  当年此案不是以二审翻案重判告终,而是以秘而不宣的调解结束,人们不知最终彭宇是否还承担责任。2007年10月,江苏省领导曾以“彭宇案”为例介绍了江苏的“大调解”机制。次年3月“两会”期间,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答记者问时称:该案已通过调解,双方和解撤诉,至于调解内容,他拒绝透露。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然有权做出和解,公众无权干涉;但错误判决由司法机关做出,应该得到纠正,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和解掩盖法院本身的错误。事实上,引发“公共道德危机”讨论的并不是个别老人的“恩将仇报”,而是法院错误的判决。因为司法判决代表国家公信,对公众行为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当庄严的法庭不再坚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民间救助行为实行“有罪推定”时,就会人人自危。

  “彭宇案”已过了4年:“山围故国”,老人摔倒的事每天都在发生;“潮打空城”,公众4年来对“彭宇案”的强烈质疑,却没得到司法机关的正面回应。公众期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一个明确说法:“彭宇案”的“从常理分析”是错的,并且以明确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会议纪要等形式,重申一个简单的道理——“谁主张,谁举证”,行善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

  “彭宇案”的消极影响,必须由法院本身来肃清。公众需要一个直白的交待:“彭宇案”判错了!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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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湖北省武汉市2012-04-14 13:55:53 发表
匿名网友:法院怎么会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呢?如果这样中国的司法就肯定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