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17 01:14 | 来源:浙江在线 2011年12月16日 03:15:25 | 查看:1367次
对救助弱势群体的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替救助路人反遭诬陷者承担诉讼、赔偿费用
北大副校长说,“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
网上流行的这段“撑腰体”,在温州落地。
“如果你在温州鹿城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鹿城慈善总会给你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鹿城慈善总会替你赔偿。”
这项决议12月14日刚刚通过。从明年1月1日起,温州鹿城区慈善总会将会拿出100万元设立“助人为善”专项援助基金,用于救助该区范围内见义勇为的好心人。
一纸决议 设立“撑腰”基金
关于设立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的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大力表彰见义勇为行为和先进人物,让做好事的好心人不冤屈、不流泪、得好报,特决定在慈善总会账户中设立“鹿城区慈善总会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具体意见如下:
一、资金总额:鹿城区慈善总会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总额为100万元,由社会募集捐赠。
二、援助对象:凡在鹿城辖区内发现老年人或残疾人、妇女、儿童等摔倒无法自救或其他遇险而见义勇为实施救援的和被误解甚至被诬陷的好心人。
1、对老年人或残疾人、妇女、儿童等摔倒或遇险而见义勇为实施救援的,由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予以奖励。
2、对确实是救援摔倒或遇险人员反而遭到诬陷并被司法诉讼的,慈善总会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并由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承担诉讼、赔偿等费用。
三、援助程序:由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给鹿城区慈善总会,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援助。
四、实施时间:本意见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2011年12月14日
一份决心 要给好人一个靠山
“我们推出这个基金,就是为了让人敢做好事,让好人有靠山。”
——林瑞荣,温州鹿城区慈善总会会长。温州鹿城慈善总会,即是“助人为善”基金的发起单位。
1、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基金?
不久前,温州苍南两位服务员搀扶被撞老人,被家属指责为肇事者。所幸后来肇事司机自首,还了两个服务员的清白。然而,这样的事一再发生,使得原本愿意做好事的人也开始望而却步。
基金建立后,鹿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调查清楚后,我们会根据社会影响等因素,给服务员一定数额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数额,要视救援的困难程度及社会影响而定。
这个基金的设立,不仅是对做好事的人给予支持和奖励,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2、这笔基金要如何使用?
一般来说,由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给鹿城区慈善总会,经总会调查核实给予确认后,就可予以援助。
当然,对事件本身,慈善总会会经过严格的调查,包括事发地的派出所、周围群众、社会舆论等。确定事件本身真实,我们会给予奖励或者援助。
3、经调查,受助人不符合“助人为善”条件,怎么办?
如果最后基金予以捐助的受助人,经调查确定不是“助人为乐”,而是肇事者,鹿城区慈善总会将会停止对该人的捐助,并追回善款。我们不能让善款白白浪费。
“其实,我们真心希望,‘助人为善专项援助基金’用得越少越好。最好永远不要用到,这才是我们的目的。”访谈的最后,林瑞荣说。
一次专访 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是慈善的新方向
“温州鹿城区慈善总会设立的‘助人为善’专项援助基金,更加关注在帮助困难者的时候引导公众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取向,这是比救助一般贫困者更加有意义的事情。”
——谈方,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教授,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好人网”和“好人基金”的创办者。
1、对温州鹿城区慈善总会的“助人为善”基金,您有何看法?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非常令人欣慰的好事!
我希望有更多的慈善总会,能够像温州鹿城区慈善总会这样,在帮助困难者的时候引导公众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努力开拓慈善工作服务领域的新动向。
这也说明,民间组织和个人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如果我们每一个组织、每一个人都能够献出一点爱,世界就一定会越来越美好。
2、做好人,风险在哪里?
一是在我们的社会有些地方的道德沦丧非常严重。有人说,现在世风日下,已经不是道德滑坡,而是道德泥石流了。在这样的世风之下做好人,其风险不言而喻。
二是我们的社会缺乏强有力的见义勇为的保障和救助机制,往往使得好人独自承担损失。
三是司法实践不完善。一些执法者,没有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反而把举证责任推给了作为被告的搀扶者。他们把社会上的一些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的状况,作为判案的逻辑起点和“常理”、“常情”,从而使得保护好人的最后一道屏障失去了作用。
近年来,我接触的很多“好人被冤枉”的案例中,有很多问题的核心就纠结在无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比如,很多警察、法官都会要求被指控为“肇事者”的救助人拿出他没有肇事的证据来。而事实上,被指控的“肇事者”并没有举证的责任。
3、建立“助人为善”基金,会不会让肇事者钻了空子,先撞再扶,借机骗钱?
我们考虑这个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效果的问题。我们更担心因为真的好心搀扶老人而被冤枉,所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比如彭宇案。
如果帮助他能够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营造“老人摔倒有人搀扶”的良好社会氛围,就是值得的。
4、对“好人难做”的局面,有什么应对办法?
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关键是依赖我国公民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和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和法律体制的完善和健全。目前应该着手以下问题:
首先,加大弘扬正气、表彰好人好事的力度,改变人们认为没有好人、好人难做、好人不能做的氛围。
其次,建立强有力的见义勇为的保障和救助机制,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也应该是全社会的事,应该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发挥作用。一旦因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受伤、致残甚至是牺牲或者是受到诬陷、敲诈风险的时候,就有相应的机构出面替他们化解风险,保护好人。
最后,严格执法。造成冷漠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好人做好事受到诬陷、敲诈的时候,没有受到应该有的法律保护。
当前主要的是两点:一是要坚决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如果被救助人自己不能举证,就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二是要严厉追究那些被好人救助反而还要诬陷、敲诈好人者的法律责任,让那些丧失最起码道德底线的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不能只是道个歉完事。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苗丽娜
(责任编辑:李明俐)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