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03 08:0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9月13日 10:01 | 查看:1239次
今年2月11日,肥东县的张先生带着8岁的儿子小张去一家小店买东西,店里刚好有一位老太太在购物。接着,老太太在店里摔伤。老人称是张先生的儿子将她挤倒,张先生却说老人不是他儿子挤的,他只是好心去扶了一把。老太太将张先生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受伤老太57023.97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老太太究竟是不是被张先生儿子挤倒的呢?连日来,记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事件回放 商店里贾老太摔伤
今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家住肥东县城的张先生带着儿子小张一起到县城撮镇路梁小郢的一家杂货店购买生活用品。当时,79岁的贾老太也在店里选购商品。随后,贾老太倒地受伤。
按照张先生的说法,他看见老太倒地后,连忙上前搀扶老太。贾老太告诉张先生,她身子很疼,站不起来,需要去医院看。闻讯而来的店老板刘某和张先生一起,把老太太扶起来,坐在椅子上。刘某还给老太太倒了一杯红糖水压惊。张先生说,当时他问老人是怎么跌倒的,“她说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跌倒的”。
然而,贾老太的说法却与张先生截然相反。贾老太称,当时她正站在柜台边付钱,张先生带着儿子也到店里买东西,由于张先生没尽到监护职责,致使他儿子将她挤倒。
>>>法院判决 认定贾老太被挤倒
今年7月14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审理查明,2月11日下午5时许,贾老太在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县保险公司对面由居民刘某开的日用百货店里买东西,当她买完东西后站在该店香烟柜台旁边靠过道位置准备付款离开时,张先生带着儿子也来买东西。张先生先进店内找东西,店主刘某到店外拿东西,跟在张先生后面的8岁小张也往店里跑,不慎将贾老太挤跌在地。张先生和店主刘某见贾老太倒地,便一起将贾老太扶起来让其坐在一板凳上,刘某又倒一杯糖开水给贾老太喝。当时贾老太就称是8岁的小张将其挤倒,并不让张先生离开该店,后双方家人赶到现场,将老人送到肥东县医院诊断治疗。
张先生负六成责任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对事发现场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询问笔录可以作为相关案件的证据使用。从公安机关对该案当事人和店主刘某的询问笔录综合分析认定,张先生8岁儿子将贾老太不慎挤跌倒地受伤的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同时,贾老太年近80岁,自身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法院判决张先生承担60%的责任,赔偿贾老太各项经济损失57023.97元,剩下40%的责任由贾老太自行承担。
两方均上诉至中院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和贾老太均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现在十分后悔,要是当时我不好心去扶她,我现在一点事都没有。”张先生认为,根本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他儿子挤倒老人,惟一的证据是店主刘某提供的,但她作为店主,在该案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陈述是为了推卸责任,所作的证言也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贾老太的女儿方女士昨天告诉记者,就是张先生的儿子挤倒自己母亲的,但他现在死不承认。她告诉记者,母亲受伤至今还躺在床上,一到阴雨天腿就疼得厉害。对于此案,方女士告诉记者,现在她不愿多说什么,一切都走法律程序,不接受调解,法院怎么判怎么好,“我相信法律,一定能给我一个公道。”
案件三大焦点
焦点一:老人摔倒时站在哪里?
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贾老太询问笔录中,记者看到,老人一开始说自己站在小店柜台里面的位置,后来又说是站在靠柜台过道一边。
张先生认为,如果老人站在柜台里面,他儿子挤倒老人的嫌疑就很小;如果是站在过道上,他儿子挤倒老人的嫌疑便会增大。“如果你站在过道上,我进店门会看不到吗?”张先生说。
而在张先生儿子的询问笔录中,记者看到,张先生的儿子说他站在小店的过道上,而老人是摔倒在柜台后面。笔录中写道:“我一进去的时候,老奶奶往后面让我一下就摔倒在地面上,一个手支撑着地面,歪倒在地上,我爸爸就把老奶奶扶起来。我没有碰到她(指老人——记者注)”
焦点二:店主目击摔伤经过吗?
作为现场惟一的证人——店老板刘某,她是否看见了事情的经过呢?
在警方笔录中,刘某称张先生和儿子进来买拖把,“当时我家拖把挂在外面,我就出去拿拖把了。”但刘某又声称,“在进来的时候是小孩挤到老奶奶,并把老奶奶挤倒在地。”至于老奶奶跌倒的位置,询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及。
张先生对这份询问笔录存在异议。他认为,警方在询问一开始就问刘某:“有一个小孩在你家门口将一个老人撞摔倒,你看到了吗?”刘某回答说看到了,“这是警方在诱供”。
焦点三:店主提供证词有效吗?
整个案件中,刘某均以证人身份出现。“事情是在她店里发生的。案件起初,责任很难确定,作为店主,刘某就没有责任吗?怎么就没有成为被告?”张先生对此很怀疑。
在询问笔录中,记者发现,刘某说的“我家店面过道不是很大”的语句被划掉删去,痕迹明显。“如果老人真的是站在过道内,由于过道狭窄,店主理应有义务提醒老人往柜台里面站,避免被行人碰倒。”张先生有些气愤地说。
张先生还告诉记者,刘某作为店主,与该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陈述证言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见习记者许正文 记者袁星红)(新安晚报)
(责任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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