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26 08:33 | 来源:中国网 2011-8-22 09:59 | 查看:3239次
网友辣评许云鹤案
网友爆料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跨越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108606元。许云鹤案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网帖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直呼许云鹤案是翻版“彭宇案”。许云鹤案车主目前已提起上诉。
与彭宇案类似,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地谴责王老太“倒打一耙”,声援许云鹤。不少网友还“含泪呼吁”好人不能做。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王老太是自己摔倒,许云鹤是被冤枉的好人。法院在无法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似乎也是相对公平的判决,但是法院没有查证,就对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这着实值得商榷……
质疑 吓到的理由难成立
且不说王老太是不是在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摔倒,“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的说法也是极其荒唐的。车主许云鹤驾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吓到行人的,他事先也不可能预估到会有人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冲到自己的车旁。即使王老太是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后受到惊吓倒地受伤的,也完全是咎由自取。没事爬什么护栏,受伤完全是她自找的,怪不到无辜的车主头上。
如果这判决都能成立,那以后别说开车了,就是走路都有可能遭遇无妄之灾。只要有人在你面前摔倒,就可以说被你吓到了,等着赔钱吧。王老太有没有被车吓到我不知道,反正这判决把我吓到了,而且吓得不轻,从此留下了心理阴影,别说不敢开车,连门都不敢出了,严重影响以后的工作与生活,说不定还会吓出什么病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对此负责,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出钱替我治疗心理创伤,并且对有同样症状的其他人进行赔偿。
不能说法官作出这样的荒唐判决就是收了黑钱之后的枉法裁判,毕竟我们现在没证据。但光看判决书就知道这是典型的错判。如此判决不只让车主许云鹤蒙受损失,还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形象。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公正审理上诉案,还车主一个公道。而同样极为荒唐的彭宇案,有关法院也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不管彭宇案还是翻版“彭宇案”,都说明一些法官无论是职业操守还是法律素养都存在严重不足。各级法院不仅需要加强道德教育与法律培训,更需要通过错案追究来惩处不称职的法官,克服司法不公,确保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
杨国栋 担心 判案逻辑误导公众
法官判案需要推理,但需要的是有逻辑力量的推理,更需要事实证据做支撑。王老太告许云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上应该由王老太提供许云鹤撞人的证据。王老太不但无法证明许云鹤撞了自己,还有证据表明王老太翻越护栏违法在先。法院既然没有证据判定许云鹤撞了王老太,就应该按“疑罪从无”判案,而不能判决许云鹤向王老太支付赔偿金。法院不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所谓的“中庸之道”判案,令人费解。
如果许云鹤撞了王老太,理所当然要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未撞王老太,不仅一分钱都不用赔偿,还要追究王老太的法律责任,挽救道德诚信危机。法院判决许云鹤稀里糊涂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公信何在?如何搀扶已经滑坡的诚信道德?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肇事逃逸、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这不是说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更不意味着社会上就没有帮扶摔倒者的好人。如果市井百姓感叹世风日下,抱怨人们不做好事倒可以理解,本应主持正义的法官,不认真调查取证,在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的情况下,判决他赔偿王老太10万余元,显难服众。这不是向公众宣传“不做好人”的处世逻辑,诱导肇事者赶快逃离现场吗?如果真是许云鹤撞了王老太,既然选择搀扶王老太,就应该有承担责任的勇气。法院没弄清事实,就判决扶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平正义体现在何处?
叶祝颐 建议 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个统一体,是我国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司法公正最强有力的基石。而反观“王老太案件”,法院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判决的理由只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法院这一莫须有的理由,显然就不能让人信服了。
此前轰动一时的彭宇案中,广大公众就曾对法官的“按常理推测”发出异议,而在这一案件中,对“不确定即为有”我们更是难以理解。这明显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理念。对于“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发生惊慌错乱”一说,想来横穿马路,跨越中心护栏的王老太精神应该不会如此脆弱,而王老太作为成年人在市区横穿马路,对于有可能有车向其驶来这一后果应该是事先明确并有心理准备的。“吓一跳”这一理由作为案件审判依据显然是不够谨慎的。如果这一依据成立,那么假设有一小偷正准备行窃,被一行人或警察发现,一声大喝,小偷情急之下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不知这一行人或警察要不要赔偿?“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应是法官看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的“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法官工作中认识、处理问题的归宿。
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重法理,轻情理”,不应草率判决,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否则将磨灭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
王琦 延伸 社会脆弱和制度缺位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急剧变革与转型招致多元价值观念的相互冲突与撞击,导致社会以往规范内化的重要手段道德内化功能弱化,取而代之的内化形式是利益取向,在本案中(如果属实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的做法正是道德功能弱化的表现,是违背自己道德良知的表现,并且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令人不齿。
“彭宇案”的社会后遗症之一,是越来越多的公民不愿意再去做活雷锋。但如果有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道德机制作为后盾,就没有必要这么顾虑了。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控告彭宇却没有后顾之忧,而被诬告的彭宇也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可见我国道德责任体制存在漏洞。这在本则新闻中也有着鲜明表现。在笔者看来,脆弱的社会再也经不起伤害了。
制度缺失反映出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化程度低,制度不完善不科学体现了人们对制度的认同度低,翻版彭宇案体现了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制度化程度低必然导致社会成员和组织对外部环境反应不灵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并容易被外界环境和势力所左右,出现非制度化的行为失范行为。在笔者看来,翻版“彭宇案”是失范,更印证了民众的担忧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如果这种心态普遍化的话,对社会就是梦魇。
社会失范这一理论最早是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在他看来,“社会分工的发展快于这种分工所要求的道德基础,这样,社会的某些方面便受到不适应的控制,从而导致失范。”我们所讲的社会失范是指处于解组时期的社会,旧的社会规范缺失,而新的社会规范又处于孕育和形成过程中,没有一个现有的社会规则和规范来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动所表现出来的混乱和无序状态。翻版彭宇案为此提供了注脚。
难道我们要任由“做好事有风险,学雷锋要谨慎”成为社会潜规则吗?每一个公民都应反思,进而找到阻击的路径。
朱四倍 解析 判决过于草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案既然是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案,理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太太作为起诉方向许云鹤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许云鹤撞了她,而且还要证明因撞造成了何种伤害。在老太太的举证未成立之前,许云鹤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根据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明,“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身体接触部位。”而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既然不能证明确系许云鹤撞人,那么,许云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可法院认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很显然,法院对许云鹤作出的不是证据判罚,这样判罚未免太过草率。(李继彦)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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