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18 09:54 | 来源:白城日报 2010年3月16日 第03版 | 查看:1699次
■我看我说
●仲吉祥
1月20日《人民日报》法制建设专版中,在“路人摔倒谁敢扶,法律面临难题”的醒目标题之下,刊登了关于“路遇摔伤者该不该扶”的两个案子和一个典型事例,其情节大致如下:
案子一说的是河南小伙李凯强向媒体反映,他原本助人为乐,反遭“报应”:2008年8月21日,还是大学生的他,在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倒地老人,反被老人指认为肇事者。前几天,他收到了赔偿7.9万元的法院判决书。
案子二说的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民徐某在一公交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已摔倒,所以将其扶至旁边,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疗费。2007年1月4日,徐某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法院判决彭宇赔偿40%的损失费,共计45876.36元。法院推理认为,彭宇送徐某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
一个典型事例说的是今年1月8日下午4时,一位八旬老人突然摔倒在浙江省杭州市宋御街上,很多好心人都想方设法帮助老人。有忙打急救电话的大姐,有递羽绒服的商店员工,还有在老人不愿去医院时让老人进店休息的老板……但在这些人伸出援手的同时,现场也有人“善意”提醒“别去扶他,当心赖上你,到时后悔都来不及了。”也有人说:“怕扶他起来,还要负责任,弄不好得赔钱。”
正反两种事实一再说明:只有具备了优良品德、博大胸怀和崇高精神,才能乐于助人,勇于救人。
怎样才能营建美好人间,让更多的人做好事,行善事,使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之精神光大发扬呢?这里最首要的一点,就是助人为乐和见危救援是正义行为,是施善之举。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是以付出、给予和奉献为宗旨的高尚品德和施善行为,理应受到包括被救助者在内的广大民众的崇敬和学习。但是,任何事情皆有两面性,极个别的被救者不但不感恩图报,反而还反咬一口,说救助者是肇事者,如此恩将仇报,实属是讹人、害人,是道德败坏。面对私欲发泄、丧尽天良的恶人,而又拿不出被救助者讹诈者之证据,也找不到救助者不是肇事者之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因法律讲证据,道德讲良心,救助者遇上了不讲良心者,就只能承担包括赔偿金额在内的利益上的更大委屈——付出和损失。就像案中李凯强那样,本来是救助别人,却赔上了7.9万元。如此看来,作为善意的救助者只能以利益上的更大牺牲来赢得广大民众的同情支持和诈骗者的道德苏醒。
司法机关要体现出法律是支持助人勇为之行动的,这就需要在判定此类案件时要万分慎重,避免误判,以防造成现行法律不支持见危施救之利他行为;政府要设立勇为风险基金,慈善机构也可对见危施救者给予资助,其目的就是不要让施救者行动上遭到打击,利益上受损失,名誉上招诬陷。媒体舆论的宣传教育上,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救助者,批判诬陷者,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助人救人行善者光荣高尚,讹人害人为恶者可耻可恨,人人学善者斥恶者”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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