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团购套餐缺斤少两!上海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6 19:00 | 来源:中国消费网 2022-04-15 22:36 | 查看:456次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社区团购“团长”倒卖保供食品、团购套餐缺斤少两……4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社区团购价格违法等典型案例。

据介绍,当前,社区团购作为市民采购民生商品和防疫物资的重要渠道,为解决保供“最后100米”发挥了积极作用。4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提示各“社区团购”组织者、相关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守法依规经营,规范明码标价、真实说明信息,优化组织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继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并进行告诫后,仍有个别不法经营者,借疫情之机,坐地起价,肆意抬高团购商品价格,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此,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坚决遏制,绝不手软。

案例一:某开展社区团购的餐饮店价格欺诈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某保供超市反映,称有人盗用其超市的保供食品套餐图文,更改供应单位名称、团购价格和订购电话后发到各个微信群向市民推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通过拨打“假传单”中的订购电话获取对方具体地址,并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者为夫妻2人,系某餐饮店经营者。借疫情封控之机,打起倒卖保供食品的歪主意。2人利用修图软件修改原保供超市食品套餐介绍图文,更改联系电话,并将原套餐的中100元、160元、158元、108元的4档套餐价格更改为180元、280元、198元、148元,再以社区团购“团长”的名义向该保供超市订购食品,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中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严厉查处,拟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并对当事人从重罚款9900元。

案例二:某水果店销售社区团购套餐价格欺诈案.4月13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监测到某水果店在从事社区团购套餐销售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在社区团购群中经营“套餐158元6 kg左右(香蕉,蓝莓,金桔,沃柑,苹果)” 及“280元套餐10 kg(西瓜,3—4个羊角蜜瓜,香妃芒,金桔)两种社区团购套餐。当事人现场打包好待配送的“158元套餐”共计3包,称重下来分别是5kg、5.05kg、4.55kg,与当事人在社区团购群中“158元套餐”所标示商品的规格等有关内容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280元套餐”1包,称重为8.8kg,与当事人在社区团购群中“280元套餐”所标示商品的规格等有关内容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某食品店不明码标价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对位于闵行区吴泾镇某食品店开展监督检查。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洋葱、萝卜、土豆等蔬菜的价格未明码标价。同时,该店负责人曹某、曾某在封控前专门搬到店里居住,看到近期水果蔬菜需求量大,在区域未解封的情况下擅自解开封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属地派出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售的带鱼、黄鱼、基围虾、黑虎虾、大闸蟹、甲鱼、黄鳝、螺蛳等水产品均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关注消费者诉求,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重点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尤其对个别假借团购之名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继续多渠道挖掘价格案件线索,同时提醒市民如发现涉嫌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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