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2 10:35 | 来源:南方法治 2020-07-16 18:54 | 查看:898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披露,知名火锅品牌小龙坎在陕西榆林的一家加盟门店,竟用地沟油制成火锅锅底。2年时间内,该门店涉案地沟油达2吨多。
小龙坎官方微博内的火锅图片
疑似涉事店铺制作地沟油的画面
最终,经法院一审宣判,涉案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获刑罚。
7月13日,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账号上发布了声明。
声明表示,2019年小龙坎以积极配合事发当地部门处理此事;通过监管,一旦核实门店存在油料食安风险,直接取消授权、终止合作;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作报警处理。
小龙坎发布的声明
生产、销售地沟油已触犯刑法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强调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作加工食品的,主管部门将没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等。
视情节轻重及没收食品货值金额多少,经营者将被处最少2000元,最多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甚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如果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也将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发现食用了“地沟油”,如何维权?
当消费者怀疑自己就餐的食物中有“地沟油”,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就餐食用油的详细情况;
如果因食用“地沟油”而身体不适,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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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关喜如意
【统筹】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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