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6 19:54 | 来源:新文化报 2017-09-16 第A03版 | 查看:1397次
大学生应聘先交上万元保证金并参加培训,半年后公司却“倒闭”了
马女士应聘时签订的岗前保证协议 新文化记者 马玉轩 摄
新文化讯(记者 马玉轩) 一个名为“团结就是力量”的微信群中有51名网友,他们有的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有的是往届大学生。他们在一起的目的就是想向吉林省水星淼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讨“保证金”。刚刚踏入社会的他们连工资都没看到几次,却背上了几万元的债务。
应聘
交1.5万保证金+培训
今年1月5日左右,长春市民马女士在58同城上看到一则吉林省水星淼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她投递了简历。“当天公司就给我打电话了,说可以去面试。”次日上午,她来到大经路与解放大路交会附近的盛荣大厦进行面试。
一上楼,她发现十几个应聘者正填写单子,七八名工作人员在指导应聘者,“整体环境不错,很有大公司的感觉。我本来要应聘文员这个职位的,对方说已经招够人了。”工作人员告诉马女士,技术方面的岗位还有很大空缺,如果马女士同意应聘该岗位便可以签订合同。而这份合同有着众多前提,首先就是需要提前交纳一笔1.5万元的“保证金”,然后进行培训。“当时公司承诺培训开始就可以领取工资,前3个月每月工资2000元,后3个月3000元,培训结束后保证我们每月4000元的工资。”由于马女士没有那么多钱,工作人员便建议她通过分期软件先行贷款,由公司支付培训期间的还款金额。
双方当即签订了合同,公司方面也支付给马女士首月工资2000元和1000多元的贷款钱。这时马女士才知道,贷款的前6个月,每月只需要还款180元左右,其后每月需要还款1033元。但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在马女士看来相当于一颗“定心丸”。
随后,马女士便开始了近半年的入职培训。“培训内容都是一些电脑软件的相关知识,2000元的工资公司也没差过我的。”培训期间马女士也认识了不少同学,有时一个学习班内只有不到10人,有时人数可达50人。
意外
外地学习期间 公司要黄
“第4个月开始,公司不给我们发工资了,但也没有给我们工作。”转眼到了7月份,不少同学心中的疑虑渐渐加重,并一同向工作人员提出质疑,接着他们就被“保送”到北京“进修”去了。
“我们被公司送到北京一所学校,说回长春后就能找到工作,车票钱是公司报销的。”马女士说,原本计划学习1个月,在半个月左右的时候,她得到了一个意外消息,“我跟公司一个姐姐相处的不错,她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她突然跟我说公司有点不对劲,可能要跑,让我赶紧回长春看看,于是我们几个同学就一起回长春了。”
回到长春后,马女士发现曾经忙碌的办公室没剩下几个人,再一打听,工作人员称公司经营不善要倒闭了。“当时我们很多同学就蒙了,那我们的工作怎么办?我们的贷款怎么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公司可以帮我们还贷款,这我们才安心离开。”可没过几天,马女士等人再次来到公司时,已经人去楼空。
统计
应聘者34人涉及金额100多万
如今,马女士又找到了工作,但每月工资也就2500元左右,仅还贷款1000多元、房租1000多元便所剩无几,再加上信用卡中还欠着5000多元,生活变得一团糟,“我实在抗不住就跟家里说了,有的人还不敢跟家里说,只能靠自己。”
根据马女士提供的合同照片显示,2017年1月6日,在盛荣大厦1107室她与吉林省水星淼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这份合同。乙方(吉林省水星淼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证甲方(马女士)薪资待遇,岗前见习岗补助为6000元,转正后薪资大于每月6000元,半年后工薪资大于每月8000元。在甲方上岗前,乙方为其提供3月的岗前培训。甲方在上岗前缴纳保证金18240元,在结尾处有马女士的签字和公司印章。
自事发后,马女士将能够联系上有相同遭遇的同学做了统计,目前共有34人可以取得联系并确定贷款金额,其总金额高达100多万元。“像跟我同期的人交的是1.5万,还能返还一部分,后来有的同学交的是2万,一分钱都没拿到。”马女士说,还有部分相同遭遇的同伴仍在统计中。他们曾向多个部门反映此事,但至今没有结论。
踏访
办公室只租用了半年
随后,记者来到盛荣大厦,工作人员称吉林省水星淼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早已经从大厦搬走,“正常这家公司应该是在8月份到期,但其实7月份就基本没人了。”工作人员称,这家公司仅租用写字间半年左右,马女士面试的时候,这家公司可能才刚刚“开业”。
随后,记者与马女士说的“姐姐”取得联系,对方曾在公司工作过,但被公司拖欠了一个月的工资,“我大概是4月份去的公司,主要工作是接待学生,一共干了3个月左右,在7月份的时候我一个同事说公司可能要跑。”她便通知了学生。
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吉林省水星淼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幺天亮,状态为续存,成立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
律师
合同诈骗够2万应予以立案
长春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对于这种新型的合同诈骗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34名应聘者交了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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