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上扔单车 男子获刑3年(2图)

发布时间:2017-08-14 09:42 | 来源:信息时报 2017-08-12 A11版 | 查看:935次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实习生 邓玉婷 通讯员 潘文杰) 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一些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心情不好,20岁男青年袁某在天桥上扔下共享单车,因为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代价。昨日,袁某被越秀区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心情不好抓起车就扔

  据指控,2017年5月20日14时53分许,袁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濠涌高架桥东侧人行天桥上,出于泄愤,将停放在人行天桥上的一辆摩拜自行车从天桥上往下扔,致使该车被悬挂在人行天桥下方位于中山三路往东行驶机动车道空中的电车电缆上,造成该段线网停电,对途经该路段的电车及其他车辆的驾驶安全、行人的人身安全等构成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6月1日,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

  据了解,袁某生于1997年,小学文化,曾做过保安,案发时无业,自称露宿街头。庭上,法官问其为何不工作,袁某回答说太辛苦。袁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当天下午,其骑一辆共享自行车前往东濠涌散步,从中山三路南边上桥后,其看到地上有一枚烟头便蹲下去捡,起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到头,很痛,“当时我就很生气,于是就随手在天桥上抓起一辆橙色的共享单车,没有多想就往桥下扔”,袁某如是说道。面对公安人员讯问“你是否知道扔自行车下去的地方是马路,有否想到会砸到行人或车辆”,袁某表示“知道”,但“当时就是没有考虑那么多”。

  目击者称有三辆车被扔下

  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司于当天15时许接报后便派抢修员及架线车去到现场,将挂在电缆上的自行车取下来并放在人行道上,“(事件)造成(该段)线网停电,影响了电车107路、102路、108路大约半个小时的行车,造成抢修费、营运损失费、出车费等费用损失共计3600元。”广州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当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挂在电缆上的自行车已被取下,不在现场,故无法确定涉事车辆及损失情况。

  昨日,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现场目击群众植先生称其当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抬头看见有三辆摩拜共享自行车被扔下来。“第一辆砸在机动车道上,另一辆挂在电缆上,还有一辆挂在人行天桥边上的花基上”,植先生描述,“单车是向高空上抛的,车再向下坠下。”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则称抢修员赶赴现场后看见电缆上和花基上各挂着一辆自行车。

  监控显示,当天下午14时53分9秒左右,一辆自行车从人行天桥上坠落悬挂在电缆上不停晃动,相隔仅约10秒,天桥上再次掉下一辆自行车,穿过电缆直线坠落砸在机动车道上。当时路面车辆较多。

  公诉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指控袁某从天桥上抛下一辆自行车悬挂在电缆上。庭上,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当庭判决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3年。袁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年起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比如驾驶汽车冲撞人群等。实施本罪的动机多为报复、泄愤等,但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重罪,起点刑是三年。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从宽处理

  本案案发地点是中心城区繁华地段,案发时间是车流、人流高峰期,行人、车辆川流不息,高空抛物很可能砸到路过行人或车辆,酿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若不是自行车刚好挂在电缆上,后果可能不堪设想。鉴于袁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袁某认罪认罚,是初犯,年纪尚轻,故对其从宽处理。若袁某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单纯破坏共享单车也可能犯罪

  现实中经常可见被破坏的共享自行车,如座垫被偷、锁具被撬,甚至整辆车被扔进河里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有3次以上破坏共享自行车的行为,或者其破坏行为导致共享自行车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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