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15 20:08 | 来源:兰州晨报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 查看:749次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从刑满释放者口中得知他人家放钱的地方,男子王某某遂与对方通过厕所坑洞入室实施盗窃。12月14日记者获悉,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2015年5月13日,王某某的朋友朱某(另案处理)刑满释放时,同监室关押人员梁某某委托朱某给其弟捎话,让他到看守所送东西,并告知自家放钱的地方。次日晚,朱某在王某某住所说起此事,2人遂产生盗窃歹意。5月15日上午,2人来到梁某某家院墙外,从梁家厕所坑洞爬进院内,撬开房间窗户防盗栏后王某某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朱某在外望风,盗得现金9100元及银元、手机、玉坠、手表、老式粮票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783.20元。另查明,2015年1月王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同年4月22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能够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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