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12 18:42 | 来源:北京晨报 2016年2月12日 第A05版 | 查看:1451次
被告还需就其在微信公众号中对原告进行的负面评价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北京人和书画院开办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称周杰伦为“汉奸”、“卖国贼”,周杰伦状告名誉侵权并索赔6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被告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周杰伦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元。
2015年5月27日,被告在其名为“微秀生活”的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篇名为《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文章。后周杰伦起诉称,整篇文章充斥着对其恶意中伤和侮辱,全篇荒诞无稽,公然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如文章中出现了原告否认自己是中国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经都是日本人这样的恶劣的捏造事实,更是出现了诸如“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这样恶毒的词语。
周杰伦认为,被告极不负责地刊登荒唐可耻的文章,在社会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对其产生了巨大的恶劣影响。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开庭时,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方认可涉案微信公众号已查询不到,侵权文章已删除。原告律师还表示,文章中所谓原告本人接受采访时所说的语言以及对歌迷所说的语言均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以看出,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利用其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确有对原告负面评价的言语,而被告使用的诸如“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 “天会收你的”、“狗日的”、“白眼狼”、“一坨屎”、“贼眉鼠眼”等词语,已对原告的人格构成侮辱,甚至达到了谩骂的地步。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虽未举证因涉案文章导致的经济损失多少,但原告从事的行业决定了其公众形象与经济收益的相关性,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经济收入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腾讯网上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周杰伦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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