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信用社许高息非法吸存110亿(2图)

发布时间:2015-10-13 20:47 | 来源: 信息时报 2015-10-13 A06版 | 查看:1030次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依靠一家公司,半年内一口气开了20多家关联公司,共同注资弄出一个信用社,再通过信用社承诺高息,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非法吸存超过110亿元,套取13亿元投资建设新中国大厦出租商铺谋利。

新中国大厦原东家潘维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一审被判刑16年半(详见本报2015年10月1日A17版报道),记者近日拿到了该案的判决书,获悉该案更多细节。

焦点1

当年如何非法集资?

答:养信用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判决书显示,现年57岁的潘维曦,其1992年之前的身份信息显示名为潘伟明,广州人,原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广州市中怡物业管理公司(下称中怡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维曦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一审判决书披露了当年非法集资27亿元的来龙去脉。经一审查明,潘维曦在1994年初成立了广州市国兴企业发展公司,之后在短短半年内,竟然一口气设立了国商公司、中怡物业公司等关联公司多达29家。

同年6月,潘维曦的多家集体、私营公司出资成立广州汇商城市信用社,占注册资本超过四成。潘维曦当上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同案人许锦龙(已被判15年)任该信用社主任。

同年10月,许锦龙等人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信用社名义,以支付高于国家存款利率3~5倍的高息为条件,向广州等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焦点2

新中国大厦是怎么来的?

答:非法占用27亿,花13亿建大厦

储户提供存款后,信用社却没有在定期存款账户上反映增加数,而是直接将款项存入潘维曦的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账户上。1996年12月12日,信用社改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

1998年12月,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0多亿元,其中潘维曦以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义非法占用人民币达27.4977亿元,尚未归还的资金超过20亿元。得手后,潘维曦将13亿元以国商公司名义投资建设了新中国大厦。

1997年5月到6月,潘维曦为使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获得汇商支行高息吸存的公众存款及延迟还款,应行长许锦龙索取,给予许锦龙87.9万元用于其二沙岛一栋别墅的装修,以及192万余元用于购买宝马轿车。

焦点3

储户为何拿不回被骗款?

答:阴阳合同瞒报租金收入获利3亿

到了1998年12月,广州市公安局对国商公司及潘维曦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于2001年12月和2003年8月先后将国商公司在新中国大厦的有关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潘维曦以国商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通过新中国大厦的租金全部收入上缴法院指定账户,从而退还被害人的财产。

可是,有被骗的储户从年轻等到老,有的等到去世了,都没有等到这些被骗走的钱还回来。原来,潘维曦将新中国大厦负2楼到20楼出租给宋志永(另案处理)等场主经营,通过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自己外逃香港做起幕后掌权人,向场主索要“答谢金”(即进场费),悄悄攫取巨额利益。2003年至2010年,潘维曦靠此手段非法获利3亿多元租金,其中2亿元经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转移至其香港个人账户。

焦点4

潘维曦为何外逃?

答:否认外逃,称有刑案去香港应诉

对于为何外逃,潘维曦辩称没有参与汇商信用社任何一次吸存,没有参与任何一次会议、座谈。潘维曦说,1999年6月,“98·12”专案组查封了他的国商公司,他和专案组沟通希望新中国大厦工程不要停工,但专案组没有回应,他觉得留下来也没有意思,就想走。他还说,当时很多新中国大厦的小业主经常过来堵他,说如果他们购买的商铺有什么损失就要找他负责,而且知道他的家庭情况,这也是他想走的原因。

此外,潘维曦称当时他在香港有刑事诉讼,必须要回去应诉,而且他要完全获得香港身份,必须达到在香港居住满7年的条件,当时还差几个月,如果被内地限制回香港,就可能无法获得,所以就走了。

不过,潘维曦归案后面对不同的审讯对象,在不同的环境、地点作过几十堂有罪供述,且供述较为稳定,一审法院对潘维曦的辩解全部不予采纳。目前,潘维曦对一审不服,已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新中国大厦+潘维曦 大事记

●1996年7月 新中国大厦奠基。

●1998年 新中国大厦卷入案值超过150亿元的“98·12”广州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广州市公安局对潘维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潘维曦卷款外逃香港,导致新中国大厦烂尾。

●2001年12月~2003年8月先后 国商公司在新中国大厦的有关房产被查封、冻结。

●2007年 法院裁定国商公司在新中国大厦出租的全部收入要上交以偿还非法吸存未归还的公众存款20亿元。

●2010年4月 潘维曦将新中国大厦的经营权收益以人民币2亿元价格转让给宋志永。

●2013年 潘维曦归案。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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