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24 10:27 | 来源:新华网 2015年06月24日 08:36:40 | 查看:816次
唐 华
你能想象自己吃进肚子里的肉或许已经几十岁“高龄”了吗?或许你做梦都未曾想过,这样的事情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6月份,海关总署在国内14个省份统一组织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查缉抓捕行动,成功打掉专业走私冻品犯罪团伙21个,初步估计全案涉及走私冻品货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包括冻鸡翅、冻牛肉、冻牛猪副产品等10万余吨。一些走私冻肉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显示,“肉龄”竟然长达三四十年。
这些早就应该处理掉的“僵尸肉”是怎么堂而皇之爬上百姓餐桌的?也许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找到原因:
第一,凡作奸犯科者,必受利益驱使,以致利欲熏心,走私者也是一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最新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我国仅允许澳大利亚、新西兰、乌拉圭、阿根廷、加拿大、哥斯达黎加、智利、匈牙利等牛肉进口。非这些国家进口的走私牛肉一般卖20元一斤,而新鲜牛肉市场上平均40元一斤。单是走私肉品就可获得如此高的利润,就更不要说是走私已有几十年高龄的“僵尸肉”了,其获利恐怕得以倍数计。
正如恩格斯说的,“在商品社会,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就会有人践踏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就会有人敢冒杀头的危险。”
第二,法律的惩戒力度不够。其实,就算利润再高,如果违法行为被认定后,面临极其严厉的刑责,恐怕走私者还是要掂量掂量的。但如果违法的成本过低,走私者自然肆无忌惮。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走私普通物品应缴税额不足10万元的话,相关责任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也许,对于其他商品走私行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已经够用。但对于食品,尤其是这些“僵尸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如果携带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细菌、病毒,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这样的货物还算不算普通货物?是否需要出台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加以认定?是否应该强化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些问题值得思量。
第三,执法部门监督不力。报道中提到,对于打击走私冻品,各省份都成立了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海关、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十几个部门,看似参与度很高,但有时常常是“谁都参与、谁都不管”。
这种跨部门联合行动的好处是可以动员尽可能多的力量,合力围剿不法行为。但弊端也很明显,因为参与的部门多,一旦工作出了问题,责任不好认定,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所以才看似大家都管,实则大家都不管。因此,对于防堵“僵尸肉”走私,联合行动也好,分头行动也罢,必须要明确各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做到“债各有主”。
我们常说,食品问题大于天,这体现了我们的重视态度。但口头上的重视,很多时候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让“僵尸肉”远离我们的餐桌其实并不难,做到“知行合一”即可。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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