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6-08 15:18 | 来源:中国好人网 | 查看:794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联络、团结、凝聚所有中国好人网志愿者组织和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个人共同为发展中国好人事业、好人文化和公益慈善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并经中国好人网理事会批准成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说好人、帮好人、做好人”。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好人网理事会领导,各地文明办、民政部门对本会进行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围绕中国好人网“说好人、帮好人、做好人”的宗旨,完善中国好人网志愿服务体系,制定中国好人网志愿服务规范,推动志愿服务的社会化、事业化、公益化和规范化;
  (二)研究和宣传志愿服务文化,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三)支持中国好人网的全面建设,促进中国好人网的职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中国化;
  (四)发展中国好人事业和好人文化,组织、指导和协调中国好人网志愿者组织和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个人开展“说好人、帮好人、做好人”的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好人好事,帮助困难好人,传播和弘扬好人理念和好人精神;
  (五)培训中国好人网志愿者组织和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个人,提升志愿者的服务素质和服务效果;
  (六)制定标准,考评中国好人网志愿者组织和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个人,表彰优秀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处理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
  (七)保障中国好人网志愿者合法权益,同等条件下优先帮助有困难的中国好人网志愿者;
  (八)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志愿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好人统一战线;
  (九)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同中国好人网宗旨和理念;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团体会员组织规范、信誉良好,个人会员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在中国好人网办理网上注册中国好人网志愿者手续,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徽章、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胸牌、会员证(可使用电子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决议的行为,视其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星)级、劝退、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所有提出退会、自动退会或者被劝退、被除名者,必须交回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胸牌,并由秘书处撤销其会员证。

第四章 总部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所有组织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员个人服从联合会组织,少数会员服从多数会员,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会各个组织和全体会员服从本会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届内需要增补代表的,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改组和解散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荣誉主席、特邀副主席的聘请;
  (九)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网络或者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网络或者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主席、特邀副主席和顾问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特别邀请担任,实行聘请制,主要邀请在本会活动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者对中国好人网志愿服务事业给予较大支持的人士分别担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
  (二) 非常热衷于好人事业和公益慈善,在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过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常委会表决通过;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过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主席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主席若因故不能履职,应委托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如兼任其他公益团体副秘书长以上职务,须经过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好人网理事会批准,并不得影响本会工作。否则,视其为自动辞去在本会的一切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者,如在本会外建立新的公益组织并且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应事先向理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并妥善完成交接工作。否则,视其为自动辞去在本会的一切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任免本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主席提名任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协助主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总部下设的分支机构有省级总会、地市级分会、县市级协会、其它企事业单位协会、队、组。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并组织、协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分支机构向上级机构或者本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经过本会总部批准后,在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地区或者单位,可以设立小组;在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地区或者单位,可以设立小队;在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县级市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协会或者大队;在中国好人网志愿者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地级市,可以设立分会;在互不隶属的分会、协会或者大队数量达到5个以上的省份,可以设立总会。

  第三十八条  总会、分会、协会或者大队的权力机构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建议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九条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名额分配方案及代表资格的批准,由上一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并报总部秘书处核准。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同级理事会表决通过或者上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并报总部秘书处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  各级理事会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同级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级理事会的人数应该根据需要和条件产生,最多不超过同级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上级和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上级机构推荐任免同级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同级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同级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议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七) 审议同级荣誉会长、特邀副会长的聘请;
  (八) 决定同级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同级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和上级决定履行职权前后,须与上级机构充分沟通并通过上级机构报总部批准,其中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命名单以总部批准并在中国好人网上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网络或者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用网络或者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荣誉会长、特邀副会长若干名,实行聘请制,主要邀请在本会活动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者对中国好人网志愿服务事业给予较大支持的人士分别担任。每届任期1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
  (二) 非常热衷于好人事业和公益慈善,在本地区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过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报总部批准;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总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如兼任其他公益团体副秘书长以上职务,须经过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报总部批准,并不得影响本会工作。否则,视其为自动辞去在本会的一切职务。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副秘书长以上职务者,如在本会外建立新的公益组织并且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应事先向上级机构提交辞职报告,并妥善完成交接工作。否则,视其为自动辞去在本会的一切职务。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上级和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协助会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会旗和会徽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旗旗面为构成自然界色彩空间三原色的蓝、红、绿三色,旗帜中央绘有中国好人网网徽,网徽下面是“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字样。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徽以中国好人网网徽为中心主体,辅之以有“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说好人、帮好人、做好人”的双圆环,其中上半圆环为蓝色、下半圆环为绿色。

  第六十条 会徽、会旗上的蓝色象征着蓝天、上天、自信、勇气、忠诚、稳健、睿智、创新、超凡脱俗、永不言弃,红色象征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中国好人网志愿者的爱心、善良、正义、朝气、积极、热情、快乐,绿色象征着大地、春天、生机、希望、青春、健康、合作、和谐。蓝、绿、红三色一起寓意蓝天之下、绿地之上大爱的中国好人和生机盎然的好人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及其分支机构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使用会旗。

  第六十二条 会员参加本会及其分支机构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佩戴会徽。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纳入中国好人网好人基金管理,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从本机构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会费用于分支机构活动的基本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或者全体代表大会或者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公益慈善组织或者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提交活动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活动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活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活动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活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8日第二届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3年5月19日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公布施行,2016年5月22日第四届中国好人网志愿者联合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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