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9 16:13 |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1-05 17:26 | 查看:1019次
澎湃新闻记者 岳怀让
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长智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吴长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长智在担任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及副检察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案件查办、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07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长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长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且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吴长智,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吉林磐石人,1978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吴长智早年在吉林市委组织部工作,2011年年初调任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年后出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16年11月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18年11月,吴长智被查,2019年4月被通报“双开”。经查,吴长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车辆,违规借用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影响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责任编辑:蒋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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