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光荣为何主动投案?内部人士:儿子被抓不得不投了(2图)

发布时间:2019-05-12 01:00 | 来源:观察者网 2019-05-10 15:18:10 | 查看:3091次

  据微信公众号“春城晚报”(ID:hai-ccwb)5月10日消息,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比此前发布的此类消息可以发现,这是中央纪委首次在发布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主动投案”这个说法。

  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发布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说法是“已投案自首”。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那么,为什么这次对秦光荣的表述不是“投案自首”而是“主动投案”?

  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

  【投案自首】

  “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投案;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投案,但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只有构成职务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那么,秦光荣“主动投案”,就等于“自首”吗?从字面来解读,不一定。

  首先,有可能他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尚未严重到构成职务犯罪;

  其次,有可能他尽管已主动投案,但尚未如实供述职务犯罪的罪行;

  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要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需一个过程,尚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

  对比艾文礼、王铁的“已投案自首”的表述,可以推测,这两人在主动投案后,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审查调查消息前,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那么,秦光荣到底属于上面推测的哪种情形呢?

  他“主动投案”到底最终有没有构成自首?只有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对其处分决定时才能见分晓了。

  知情人:独子被查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这些年间,秦光荣被查的传言一直不断,他也都没有投案,为何此时突然“主动投案”呢?“应该是因为儿子被抓了,不得不投了。”据华融内部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秦光荣此时主动投案,应该与其儿子秦岭有关,秦岭曾是华融系上市公司高管,赖小民落马后,秦岭也已于去年年底被查。

  来自香港的消息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秦光荣的儿子秦岭曾任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277.HK,下称“华融投资”)董事会主席,其在数月前已被带走接受调查。

  2018年11月27日,华融投资曾发布公告称,由于个人原因,秦岭已辞任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

  同日,华融国际董事及总经理于猛获任为华融投资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

  “之后秦岭再无新的任职,实际已经被抓了,目前仍处调查阶段。”据上述华融内部人士说。

  2016年6月24日,秦岭获任华融投资非执行董事,彼时,他还担任华融国际行政总裁。在华融投资当日发布的公告中对其过往经历有过简单介绍:时年38岁;拥有逾15年的财务经验;于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为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行政总裁,在此之前曾于多家金融机构工作;获得中国人民大学颁发的博士学位。

  在一个多月之后,2016年7月27日,秦岭由非执行董事调任为执行董事,并获委任为主席,由此开启两年多的华融投资董事会主席任职。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就在秦岭去职当天,中国华融的两位副总裁、一位总裁助理亦于当日辞职,中国华融于公告中给出的理由皆为“因工作变动”。

  据上述华融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自2018年4月赖小民“落马”后,华融系多位高管被带走调查,秦岭便是其中之一。而秦岭的恶劣之处在于赖小民“落马”后仍不收手,“里应外合搞钱”。

  一位知情的香港人士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说:“说是主动投案自首,实为不投不行了。如今,一门两父子,皆为阶下囚。父子俩只能比谁交代问题更彻底。”

  多名曾经共事官员早已“落马”

  中国经济周刊文章显示:秦光荣主动投案的时点确实颇为微妙。

  2014年10月,时年不满65岁的秦光荣便卸任云南省委书记一职,随后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卸任云南省委书记后,不时有其被查的传言。

  秦光荣的仕途起步于湖南,曾任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1999年,秦光荣调任云南,出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此后近16年,其仕途从未离开云南,历任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常务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等职,直至2014年10月卸任。

  随着秦光荣主动投案,云南已有两任省委书记“落马”。而秦光荣任云南省委书记时的省委常委班子中,也已有多人“落马”,或被“断崖式”降级。

  评论|主动投案是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

  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也是继艾文礼、王铁等之后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这些人当中,有的被纳入监察范围,自知问题终难掩盖,因而主动投案;有的为了得到从宽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主动交代问题。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高压震慑下和政策感召下,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腐败分子主动投案,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我们党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唤醒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一点不久前在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身上再次得到印证。作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投案自首的中管干部,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4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艾文礼构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对艾文礼等人的依法判决,秦光荣的主动投案,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又一轮震慑和警示。反腐败斗争一刻也不会停歇。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必须相当清醒、相当有意志力,坚持有贪肃贪、有腐反腐”。对腐败分子来说,前方已是穷途末路,认清形势、尽早回头,怀着对党的忠诚、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北京日报、人民日报客户端、评论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张琰、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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