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厅官父子同日双双被逮捕,儿子系“80后”厅官

发布时间:2018-12-23 15:09 | 来源:澎湃新闻 2018-10-15 19:54:25 | 查看:1325次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高检网”发布消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副行长、党委委员姚蔚(副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姚蔚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与此同时,“高检网”还发布了另外一起江西落马厅官的案件进展信息。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姚迪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姚迪明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副行长、党委委员姚蔚系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姚迪明之子。

一周前,即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号“江西检察”披露,姚迪明、姚蔚均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父子落马相隔四天

2018年4月19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姚迪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宣布姚迪明落马信息的同时,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还附配上了其简历信息。

姚迪明,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55年9月出生,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江西省计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投资处处长;1999年12月至2005年3月任江西省投资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10年11月任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12月,因对“11·24丰城电厂冷却塔坍塌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被撤销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称,2016 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2017年9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依法依规对7个责任单位和85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中,调查报告显示:姚迪明,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及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在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问题等方面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姚迪明落马四天后,其儿子姚蔚也随即落马被查。

2018年4月23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姚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0后“政坛新星”落马

落马前,姚蔚是江西“政坛新星”、80后厅官。他在30岁左右就跻身副厅级干部,之后又挂职担任过四川宜宾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公开简历信息显示,姚蔚,男,汉族,1982年1月生,江西南昌人,本科学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7月参加工作。

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姚蔚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北西支行工作;2007年8月至2012年5月,历任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公司银行业务一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中信银行南昌海关桥支行副组长(主持工作)、中信银行南昌海关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党委委员;2012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2016年12月至落马前,他一直担任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此外,据中国江西网报道,2017年1月,姚蔚挂职担任四川省宜宾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党组成员。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姚迪明、姚蔚父子落马5个多月后,即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姚迪明进行“双开”通报。在通报中还着重提及到了姚迪明“家教不严、家风不正”等问题。

上述通报称,经查,姚迪明违反组织纪律,接受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为他人在工作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非法占有下属企业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姚迪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理想信念丧失,法纪观念淡薄,严重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生活腐化堕落,家教不严、家风不正,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姚迪明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收缴姚迪明违纪违法所得;将姚迪明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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