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2 21:15 | 来源:北京晨报 2018-11-21 A10版 | 查看:1502次
朝阳法院建议:规范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委托房产中介售房,个人信息却被中介员工冒用办理居住证。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公司以及前员工宋某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朝阳法院对外发布了该院15年来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案件审判数据,并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出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建议。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个人信息侵权涉及三种以上信息同时被侵害,手机号、家庭住址是“重灾区”。
委托中介售房 个人信息遭冒用
2017年4月,赵先生欲出售位于本市朝阳区一套房屋,便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并将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该公司经纪人杨某等二人。
同年9月,赵先生到派出所为亲戚办理北京市居住证,却被告知房屋已由承租人办理了居住证,无法再次办理。经民警出示相关手续,他才得知是委托售房的中介公司员工宋某盗用了其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并伪造了租房协议等,骗取公安机关为宋某本人和妻子办理了居住证。而赵先生的相关证件是经纪人杨某提供给宋某的。宋某随后办理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注销手续。
赵先生认为,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疏于管理使得员工有可乘之机,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其民事权益,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故将该公司、宋某以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涉案员工已辞退 同意书面道歉
被告中介表示,公司收取赵先生资料的做法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具有合理依据。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公司制定有管理办法,侵权员工已被辞退。公司同意书面赔礼道歉,但认为经济损失未实际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补偿,且解除委托关系后可以删除信息。
而宋某则表示,其只是无意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但并无恶意,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和负面影响。自己已短信道歉并撤销了居住证,故不同意书面道歉以及赔偿。杨某称,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但鉴于和宋某关系较好,还是把手机里保存的原告的资料给了宋某。杨某同意口头道歉,但拒绝赔偿。
据被告中介员工陈述,房产成交后,公司要求卷宗快递到公司卷库,对于没有成交的卷宗,则由门店助理锁在柜子里。卷宗店内员工均可查阅,查阅卷宗没有记录。被告中介称,客户资料保管方式是经纪人将电子材料上传到公司内部的link系统中,实体材料由助理进行保管。公司要求经纪人必须将客户身份证、房产证及合同信息拍照上传。
个人信息有财产价值 连带赔偿10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宋某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杨某明知宋某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信息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杨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相应责任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院指出,被告公司主要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为房地产市场租售双方提供信息匹配的居间服务。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是公司营利的核心要素。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被告公司需承担高于一般主体的保管义务。信息使用应仅限于客户委托之合同目的。
作为管理者,被告公司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客户信息安全进行风险提示、未对客户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其要求经纪人拍照上传资料的做法,亦增加了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而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有效的措施防控风险,导致员工可轻易将业主个人信息泄露用于非法目的。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与公司内部监管漏洞直接相关。被告公司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并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及宋某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关于删除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处理,并指出可在委托协议终止、解除或完成后另行主张。
宣判后,原被告代理人均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考虑。
侵权数据
侵权多由网络实施 “网络人肉”最常见
据不完全统计,朝阳法院自2003年至2017年以来,共受理侵犯个人信息民事案件74件,近五年占比达到51.4%,呈现增长态势。其中,79.4%发生在陌生人之间,51.4%个人信息系通过网络传播,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数量达到15件,占比41.7%。“陌生人网络侵权”渐成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渠道。
权利人诉求涉及同时侵害三种及以上信息的案件数量共45件,占比超过60%。74件案件中,除姓名外,主张被侵害最多的两类信息为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涉及该两类信息的案件数均为22件,占比29.7%。“不过,原告胜诉的比例则呈下降特点,近三年胜诉率不足一半。”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庭长吴彬指出,这与信息泄露渠道增加、权利人证明信息被特定主体侵害的举证难度增大有关。
通过梳理发现,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信息保管人转让、泄露个人信息;冒用、盗用个人信息;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公开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因错误登记导致的个人信息公开。其中,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达到44件,占比近6成,较多发的是利用网络公布他人个人信息,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人肉搜索行为”。
吴彬表示,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因网络购物、软件安装、租售房屋、办理保险等各种原因,在不经意间提供了大量个人信息,甚至因疏忽大意默认了商家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的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条款。此外,很多侵权人也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实践中,有些信息保管机构的员工在利用职务之便盗取个人信息时,并未意识到侵权行为,有的仅是出于好意相助,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了解该行为的严重后果。有的甚至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比如为追讨欠款、调查配偶行为或夫妻共同财产等目的,采取不恰当的违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违法成本过低以及监管不足等原因都成为制约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原因。”吴彬介绍,有的公司,任意员工即可轻易拷贝批量客户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几乎处于“裸奔”状态,相较于低廉的违法成本,许多市场主体不愿投入人、财、物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系统。
法官建议
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尽量使用虚拟号码
朝阳法院建议,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个人信息被侵害。法院提示,在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资料复印件时,要手写注明“该复印件仅用于办理某某事项”,最大限度避免复印件被再次复印和其他用途;
对于提供虚拟号码的网约车、房屋租赁等网络平台,尽量使用平台网络虚拟号码与交易方联系。尝试网络行为手机专卡专用、网络购物尽量使用非家庭常住地址等方式,尽可能少的在网络上留下核心个人信息。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例如网站或App关闭前,务必先执行退出登录的操作;注意分辨识别钓鱼网站、钓鱼软件;不随便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慎重接入无密码的未知WIFI,避免病毒植入,造成信息被盗取。
发送司法建议函 完善中介行业管理
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缺乏有效的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管规范制度、个人信息取得及使用方式的释明不充分、缺乏互联网平台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管操作规范、缺乏对中介经纪人教育培训及制度化监督管理等问题,昨天,朝阳法院还向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朝阳法院建议,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明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期限,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超出上述内容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信息操作规范,设立信息传输时的加密处理机制。规范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信息保管的责任人。
同时,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该行业个人信息保管及安全保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惩处。
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纳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管理,保证信息网络安全。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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