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贪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8-11-11 20:25 | 来源:北京晨报 2018年11月10日 第A06版 | 查看:1651次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北京市东城区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趁该中心的老年公寓装修改造和设备采购之机侵吞公款57万余元。此外,他还多次为他人牟取利益,以此收受好处费61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获刑四年后,张某提出了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一审判决书认定,2009年至2017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本市东城区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主管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为宋某牟取利益,并收受宋某给予的款项共计615000元。

2014年1月至11月间,张某利用担任东城区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社区服务中心位于朝阳区某号楼的老年公寓进行装修改造、设备采购的过程中,通过重复报销、虚构采购业务和虚增采购费用等手段,侵吞单位款项共计577370元。张某因涉嫌受贿于2017年12月12日被留置,后于今年6月14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张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行为,在贪污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依法减轻处罚。故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在案冻结、扣押的159.237万元,其中57.737万元发还东城区社区服务中心,余款上缴国库。

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称对其量刑过重,判处罚金数额过高。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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