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9 20:54 | 来源:北青网 2017-11-0818:01:12 | 查看:1173次
11月7日,媒体人褚朝新在网络上发表《云梦法院,请贵院写法律文书时走点心》一文,指出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公开文书出现了“低级而离谱的错误”。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云梦县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了解此事,并对涉事法官作出了记过处分。
在裁判文书网上北青报记者找到其中一份“问题文书”,该文书是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针对原告张梅花与被告周祥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情很简单,2016年6月18日,张梅花乘坐甘艳丽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为避让行人撞了对向周祥飞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张受伤。云梦县交警大队认定,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将周告上了法院索赔46889.86元,法院判决周赔偿38439.86元。
但是在云梦县判决书中,却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责任认定。在该份文书中,先是认定甘艳丽承担主要责任:“2016年6月29日,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甘艳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祥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然而到了下一段,周祥飞又变成了主要责任人:“本院认为,被告周祥飞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将原告张梅花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情还没有结束,周因不服判决,一直没有赔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2017年3月28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发出(2017)鄂0923执17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周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然而在这份由张梅花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通知书里,却写着“赔偿周祥飞损失38439.86元”,张被撞伤了,却要赔偿被告周的损失?
针对这两处错误,北青报记者致电云梦县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法院了解情况后对两个案件做了调查,并对两位当事法官作出了记过处分,目前云梦县人民法院已将调查报告和处分决定上报给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青报记者/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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