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8 19:10 | 来源:检察日报 2017-09-06 04版 | 查看:924次
匡雪 马悦
大学教授是个令人尊敬的职业,为人师表、谆谆教导是人们对这个高尚职业的良好印象。可是在这高尚的背后,少数人的欲望也在慢慢萌发,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31日,该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套取国家3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的博士生导师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博导立项获科研经费
案发前,徐某是山东大学药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务副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一位受人尊敬的教授如何步入贪腐的泥潭?这要从一个课题立项说起。
2009年,徐某负责申请了以胺肽N为靶点的抗癌候选药物24F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家科技部生物技术中心主导的“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也是“十一五”重大专项,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
2010年,科研经费拨付到位,总计150万元左右。作为课题负责人,徐某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完成课题任务的实施以及经费的具体使用。然而,就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一次偶然的学术会议改变了徐某的人生轨迹。
注册成立公司正好缺钱
2009年12月,潍坊市医药局邀请徐某去潍坊市参加生物医药科技发展的一个会议,会后他参观了潍坊高新生物园区的一个新药研发平台,园区给徐某留下良好印象。为了帮助推动平台的有效利用,2010年六七月,在他的组织下,中国生物医药发展论坛在园区举行,借此也对生物园侧面进行了宣传。
论坛举办期间,为了与徐某进一步拉近合作关系,潍坊市高新生物园区的主任武某主动发出邀请,提出希望徐某能来他们这里开个公司,用徐某的影响力吸引一些专家、企业来发展这个平台。徐某听着有些心动,表示可以考虑一下。
想到工作这么多年还没有属于自己的生物实验室,又即将退休,有些实验项目退休后还想继续做,2010年10月,徐某向武某提出,可以在他们生物园区成立一个公司。但是武某说,如果合伙出资的话,企业性质就是股份制,徐某对于公司的事情可能主导不了。
再三考虑之后,徐某觉得公司还是得自己说了算。于是他准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名字叫潍坊博创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下称博创研究院)。按照规定,成立个人的民办企业需要注册资金。可这笔钱从哪里来呢?徐某想到了自己即将结项的项目还有很多科研经费用不完。
一纸“假合同”成功套取经费
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国家拨款属于专款专用,不准移做他用,每项支出有严格的规定,并且结余款项都要上交财政。
在学校方面不知情的情况下,2010年11月,徐某伪造了一份山东大学与博创研究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以协作费的名义把自己项目中的30万元科研经费先转入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后用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博创研究院的验资、注册。
事实上,在徐某伪造的协议中,企业账号还是用的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而在他用于学校报销的发票上,收款单位同样是潍坊高新生物园,盖的却是博创研究院的章。按照协议上面的日期,当时博创研究院还没有成立。
30万科研经费进了公司的“私囊”
这30万元研究经费的使用因为制作了形式合法的协议,又开具了形式合法的发票,就这样顺利交与学校财务报销了。
而实际上,在博创研究院这30万元分别用于支付日常水电费、物业费、人工费,以及做个人研究实验。至案发前,徐某负责的科研项目已经验收,30万元公款已没有归还条件。
2015年3月,历下区检察院对徐某涉嫌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今年1月11日,案件在两次退查后起诉至法院。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科研经费贪腐案件屡见不鲜。虚列劳务费冒名领取、借壳套现、虚开发票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手段。类似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严重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对此决不姑息,希望科研人员能够廉洁自律,防微杜渐,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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