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入股”,实为受贿(图)

发布时间:2017-01-28 09:47 | 来源:检察日报 2017年01月26日 第06版 | 查看:1033次

“入股”20万元,第二年即退还本金,之后四年每年给10万元股息分红,同时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如此“好事”背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检察官缜密调查揭开真相——

周清泉

2017年1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反贪局召开了新型职务犯罪研讨会,对近几年承办的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总结规律。一起受贿案件引起了检察官们的热烈讨论。

  民政局长“认错”

  2015年的一天下午,裕安区检察院来了一个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同志,我是来交代自己犯的错的。”看着眉头紧锁却又语气平淡的男子,检察官意识到,这是个有“故事”的人。他被带到接待室,老曾和小周接待了他。男子自称叫吴限,时任安徽省霍邱县民政局局长。

  “霍邱县民政局长,怎么跑到裕安区交代错误?”两名检察官隐约感到不太对劲儿。

  吴限1963年9月生于霍邱,1983年毕业分配到霍邱县蔬菜公司工作,几年后调到县人事局。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他历任县委办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仕途可谓一帆风顺。2003年3月,他又被派到县里的重镇高塘镇任党委书记。2006年,他调回县司法局担任党组书记。

  这样一个前途一片光明的人,犯了什么错?吴限说:“我在高塘镇担任党委书记期间,曾在大昌矿业公司入过股,拿过公司分红。”高塘镇位于霍邱县西北角,交通发达,位置优越。全国储量第五、华东储量第一的铁矿就在高塘镇。已探明铁矿储量高达17.5亿吨,远景储量达到了24亿吨。吴限在这样一个重镇当书记,该镇企业自然将他奉为上宾,发生点“故事”就不足为奇了。

  “2004年大昌矿业公司董事长吉立昌(另案处理)说他矿上资金紧张,周转困难,让我在大昌矿业入股20万元,第二年把股金20万元还给我,此后四年每年都给我10万元股息分红。我一共从大昌矿业公司领了40万元的分红。组织上有规定,党员不可以参与企业经营,不可以入股,所以我来这里交代自己的错误,我已经把这40万元退到纪委廉政账户上了。”

  没有风险的“入股”

  第二年就退还本金,之后每年给利息,又不承担风险,这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入股”,但这种方式和干股型受贿又不太一样。办案人员就此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限用个人现金入股,符合入股的形式要件,其行为属于违纪而非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吴限用现金入股,其实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变相受贿。办案干警查阅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如果吴限属于正常入股,那他就是大昌矿业公司股东,应该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想要确定吴限是否正常入股,需要查明大昌矿业公司当时是否急需吴限的资金。

  第二天,办案检察官去大昌矿业公司,调取了该公司2004年至2009年间的财务凭证及股东名单。面对堆积如山的材料,几个人熬了几个通宵,将调取的材料梳理了一遍。材料显示,从2004年起,大昌矿业公司利润极高,资金周转良好,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这就推翻了吴限的说法,大昌矿业公司并不缺钱。

  之后,办案人员调取了吴限的入股协议,发现上面签的并非他的名字。是不是调错证据了?办案人员找到了当时让吴限签协议的会计,会计说协议就是吴限签的,但他签了个女性的名字,说这人是他女儿的舅妈,签她的名字方便一点。据会计反映,除了吴限,吉立昌还安排他与当时高塘镇镇长及一些要害部门的人签了类似的入股协议。这些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入股的钱挂在公司账上,公司也没有履行增资程序。办案人员立即找到吴限女儿的舅妈了解情况,她对入股一事毫不知情。

  另一组办案人员也取得了吉立昌的证言。据他交代,之所以让吴限等人来矿上入股,是因为这些人在县、镇两级的要害部门,公司平时有许多事情需要他们协调帮助,直接送钱给他们,不一定敢要,就用“入股”的方式和他们搞好关系。大昌矿业公司在高塘镇的征地事宜及解决与矿区百姓的日常纠纷中,吴限起到了很大作用。

  以受贿罪获刑

  吴限被传讯至检察院。面对立案决定书,他惊呆了:“我不就入了股吗,怎么就涉嫌犯罪了?”检察官向他说明了立案理由,他辩解说:“这其实是我小孩舅妈入的股,分红也都给小孩舅妈了。”对于已经收集到充分证据的办案干警来说,这样的辩解不再有作用。

  最终,吴限承认自己在入股时耍了小聪明,同时反复强调自己是真金白银入股的,“那几年铁矿粉一天一个价,20万元入股,得到40万元的分红,并不算高。”办案人员将从大昌矿业公司取得的证据摆在他面前:“既然是正常的入股分红,那你为什么不履行正常的入股程序?既然是正常入股分红,那你为什么仅享受经营收益却不承担公司风险?既然是正常入股分红,你为什么把那40万元退到纪委的廉政账户上?”面对检察官一连串的发问,吴限低下了头。

  2016年10月,经法院审理查明,吴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协议入股分红的方式非法变相收受他人财物,在立项、办证、行政审批、土地批用、纠纷协调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关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2016年11月4日,吴限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5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其余“入股”的公职人员,也因受贿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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