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05 20:32 | 来源:新文化报 - 新文化网 2015-01-05 A04版 | 查看:6075次
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原主任胡明仁受贿10万元,一审被判10年主管领导、双阳区教育局原副局长盛贵因受贿16万元,一审被判10年
日前,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原基建办公室主任胡明仁腐败案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6月,被告人胡明仁在任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商朴某、李某等6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判决被告人胡明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胡明仁的主管领导、与其一同落马的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原副局长盛贵,被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受贿16万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为他人提供帮助 6个月受贿10万元
胡明仁,男,1968年8月出生,长春市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他于2012年8月开始担任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主任,是基建办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明仁的受贿时间集中在2014年1月到6月,其间一共收受了朴某、李某等6人的10万元。
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朴某在承建长春市第一五二中学食堂宿舍楼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2014年1月至3月,分两次收受朴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为个体施工承包人赵某及时拨付长春市第一五六中学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前,在双阳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楼下,收受赵某给予的5000元。
为长春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某承揽长春市第一五○中学文体综合楼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2014年3月,先后收受李某给予的2万元。
为长春市双阳区石溪乡石灰厂厂长蒋某在石灰销售方面得到其帮助,2014年3月,收受蒋某给予的1万元。
为个体施工承包人董某在承建长春市双阳区城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中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3月,收受董某给予的5000元。
为个体施工承包人梁某在承建长春市第一六一中学食堂建设工程中及时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3月,收受梁某委托付某给予的1万元;2014年端午节前,再次收受梁某给予的2万元。
法院认为,胡明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回全部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发现出事后退钱 认定为受贿
胡明仁收受的10万元赃款中有5万元是因受到领导指示,要求他照顾建筑商,帮忙承揽工程。胡明仁帮建筑商承揽到工程后,建筑商为表示感谢,在事成之后借拜访之机送钱。
其中胡明仁受贿的第一笔,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朴某在承建长春市第一五二中学食堂宿舍楼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就是这种情况。据胡明仁供述,当时,副局长盛贵指示他为朴某提供帮助,他助朴某在一五二中学食堂宿舍楼工程开标时中标,朴某先后两次送来3万元。而据同时因受贿被判刑的盛贵供述,他是受某局长指示帮朴某承揽到一五二中学的工程。
胡明仁受贿的第三笔也是受领导所托。胡明仁为长春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某在承揽长春市第一五○中学文体综合楼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李某为此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据行贿人李某交代,他通过长春市教育局其他领导认识了盛贵和胡明仁,在二人帮助下,他以吉林建工集团名义承揽了一五○中学体育馆工程。2014年3月,他送给胡明仁8万元,让对方将其中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送给盛贵2万元,剩余1万元让胡明仁留下。后来他听说胡明仁母亲去世,又给了1万元。
被告人胡明仁则供述,李某给他送来8万元,其中4万元给了盛贵,3万元给了郭某,他留1万元。李某出事后,盛贵给他4万元,让退还给李某。于是他将3万元退还给李某的司机,将5万元还给李某的弟弟。
而根据法院认定,这些钱是属于在发现出事后退还的,仍然被认定为受贿。
春节、母亲去世收的钱 不是普通人情往来
在胡明仁的受贿事实中,多数是建筑商在春节和其母亲去世时送给他的,为此,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胡明仁收受的这些钱不应属于受贿,因为这些送礼的人都不存在具体的请托事项,只是想与其搞好关系,胡明仁收受礼金时不存在承诺为他人牟利的内容,更没实施为他人牟利的行为,这应该属于人情往来,其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
法院调查各行贿人后认定:各行贿人在接受调查时均明确表示,向胡明仁送钱是为了感谢其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和工程质量方面提供方便,并非普通的人情往来。胡明仁明知这些人送钱的目的,而非法收受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同时提出,胡明仁虽是基建办主任,但是基建项目的资金问题还是盛贵负责,胡明仁在向财政申请工程款方面并没有什么话语权,就是按指示走个程序而已。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虽然盛贵是胡明仁的主管副局长,但胡明仁身为基建办主任,对申请工程款方面也具有审批权,未经胡明仁审批不能申请拨款,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主管领导也因受贿获刑
与胡明仁一同落马的还有在其受贿犯罪事实中多次提到的主管领导———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原副局长盛贵。不久前盛贵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盛贵的5项受贿犯罪事实:
为个体施工承包人董某承揽长春市双阳区城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上提供帮助,于2013年9月至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董某委托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为长春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某承揽长春市第一五○中学文体综合楼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李某委托胡明仁给予的4万元。
为个体施工承包人米某某在承建长春市第一五一中学操场改造工程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米某某委托他人给予的5万元。
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朴某在承建长春市第一五二中学食堂宿舍楼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2月收受朴某给予的2万元。
为个体施工承包人梁某及时得到长春市第一六一中学食堂建设工程款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5月、6月,收受梁某委托胡明仁给予的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回全部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文化记者 杨威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感谢费、人情费 认定为受贿》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