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主办人冯志明获刑18年

发布时间:2016-10-19 21:09 | 来源:法制晚报 2016-10-18 A14 | 查看:1080次

受贿3891091元 对34428288.28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此外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贪污罪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今天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回顾

1996年4月9日    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称,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   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2005年  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主动交代了1996年在呼市一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即呼格被认定为凶手的这起奸杀案。

2006年 内蒙古政法委组成案件复核组进行复核,认定该案为冤案。

2014年 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17日   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

2015年9月   因为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赛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长被办案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2016年1月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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