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20 08:26 | 来源:法制晚报 2016年06月19日 22:44:39 | 查看:947次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的《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这其中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
那么赃款用于社会捐赠是否属于犯罪? 专家提出,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女贪官忏悔称——
送来的现金我都捐给了福利院
据官方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在2014年7月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2014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重瞳受贿134万余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这篇题为《一本糊涂账,一份糊涂爱,带来一个家庭的悲剧》的忏悔录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
从开始直接拒绝开发商的钱物,到偶尔收取小额现金都脸红心跳,发展到后来收取高额财物也能坦然面对。高重瞳逐渐放松警惕,放弃了做人为官的底线。
“捐赠”不等于受贿?
受贿财物用于捐赠不影响定罪
那么赃款用于社会捐赠是否属于犯罪?如果属于犯罪又该如何定罪量刑?
从事多年职务犯罪辩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陶化安律师接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v)记者注意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不影响定罪,不过应该可以量刑。”陶化安表示,两高的规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那么对于高重瞳的“收受贿赂交给福利院”,是否影响了定罪?记者注意到,2014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高重瞳(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高重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高重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还有哪些“慈善家贪官”?
贪贿2000万 拿出6万上交廉政账户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梳理媒体公开报道发现,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的“慈善家贪官”并不是个例。
据《华商报》报道,2015年9月21日,安康市住建局原局长唐志宏涉嫌受贿一案在紫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唐志宏涉嫌受贿案在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唐志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2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唐志宏称他将所收受的10万元赃款中的1万元以自己和其儿子的名义捐给了唐氏祠堂基金会,以资助两个贫困大学生。
2015年9月,安徽省蚌埠市中院对安徽省康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真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大肆捞钱的同时,为求心安,李真曾委托他人将收取的5万元捐给一所希望小学,后又将收取的7万元捐给一乡村,以“戴丽珍”(代李真的谐音)的名义上交6万元到六安纪委廉政账户。
安徽省康源电力公司原董事长李真
再如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他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2月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据新华社报道,黄志光收受老板给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并以儿子的名义捐赠给了寺院。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以其子名义登记捐赠,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即非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因此,并未将这100万纳入受贿金额。这也引发了检方的抗诉。
后来广东省高院认为,李某鹤曾表示捐款200万给鸡鸣寺,自己捐100万,帮黄志光捐100万,黄同意,黄主观上有非法收受100万的故意。2007年,李某鹤参与汕头市东部经济带新津片区项目投资,曾多次找黄,最终,李某鹤的公司中标,黄在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李谋取利益。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判决,对这100万认定为受贿,并将总和刑期变更为15年。
不要把当官当做满足贪欲的捷径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曾发表评论称,贪官何为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在大众的眼里贪官就是“坏人”,而捐款者往往是以“慈”“善”为起点,当捐款的主角成为了“贪官”,慈悲也变了味,有的不过是贪官的一丝心安。
党中央曾多次强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不要把当官当做满足无穷贪欲,获得无限私利的捷径。
但是有的官员总是会听不进这些规劝,总是在其位谋其利,又心存担心,做贼心虚的他们害怕有一天被捉,为了平衡内心的慌乱,他们病急乱投医,以期望用捐款的“画皮”为自己画出一张“廉洁像”。
纸终究包不住火,不管贪官如何地掩饰,如何地打埋伏,贪污就是贪污,廉洁就是廉洁,鱼与熊掌是不可兼得的,既想装满自己的腰包,又想摆出一副大善人的样子,这可能吗?李真的“假慈悲”能骗得了世人一时,在党纪国法面前也就现了原形。
作者: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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