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艳夫妻男判死女无期 (图)

发布时间:2014-06-17 09:24 | 来源:广州日报 2014年6月17日 A3版 | 查看:2690次

 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昨日宣判

  

  共犯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抢劫罪

  恋爱时与多人有染

  出于愧疚为夫猎艳

  在谭蓓蓓怀孕期间,白云江于2013年5月份去烟台给孩子办准生证,获悉谭蓓蓓在与其处对象期间曾与多名男子有两性关系。后谭蓓蓓承认确有此事,二人感情出现裂痕。谭蓓蓓出于愧疚心理,产生给白云江往家骗小女孩实施奸淫,寻求心理平衡之念。

  放药迷倒女儿同学

  奸淫未成殃及女儿

  6月25日(中考第一天)18时许,白云江的女儿白某某将居住乡下的同学16周岁少女苏某某带回留宿。晚饭后,两被告人在两盒酸奶中下药,让白某某、苏某某喝下。饮后,白某某、苏某某出现昏迷症状,白云江意欲奸淫苏某某,但最终放弃。在此后26日、27日的考试中,两少女一直伴有头晕症状,二人均未考取高中。

  欲劫杀多金老同学

  计未成对方起戒心

  7月中旬,白云江、谭蓓蓓购买了手机卡、编织袋和黄色胶带,并将药片碾碎后分别注入易拉罐啤酒和饮料中,共同预谋将白云江的初中同学康某某骗到家中抢劫首饰并杀害。因对方起了戒心事未成。

  装肚疼骗来热心少女

  奸不成共同将其杀害

  7月24日,谭蓓蓓外出寻找目标,遇见16岁少女胡某某。谭谎称肚子痛需要帮助,将胡某某骗至家中。白云江将兑药“酸奶”拿给胡喝,致其昏迷。白云江便对胡某某实施奸淫,见胡某某正值生理期,加之其自身原因,致使奸淫行为未能得逞。二被告人因惧怕罪行败露,便产生杀害胡某某之念。白云江用枕头捂住胡某某的口鼻,谭蓓蓓用双手按住胡某某的双腿,致其窒息死亡。

  据新华社电 (记者梁书斌)昨日下午,广受关注的“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白云江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云江、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今年6月12日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云江在山东省烟台市某公司打工期间,于2011年与被告人谭蓓蓓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结婚。后白云江听说谭蓓蓓在与其处对象期间曾与多名男子有两性关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谭蓓蓓出于愧疚心理,产生给白云江往家骗小女孩实施奸淫、寻求心理平衡之念。

  2013年6月25日,白云江的女儿白某某将同学苏某某带回其家留宿。晚饭后,被告人白云江、谭蓓蓓将以前购买的含有氯硝安定成分(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片碾碎后放入两盒酸奶中,交给白某某、苏某某喝下。饮后,白某某、苏某某出现昏迷症状,白云江意欲奸淫苏某某,但最终放弃了奸淫行为。7月中旬,被告人白云江、谭蓓蓓共同预谋,企图将白云江的初中同学康某某骗到家中抢劫并杀害,但最终未得逞。

  7月24日15时许,谭蓓蓓外出寻找作案目标,遇见途经此处的少女胡某某。谭蓓蓓谎称肚子痛需要帮助,将被害人胡某某骗至家中。白云江以感谢胡某某帮助其妻子为由,将兑入含有氯硝安定成分药物的“酸奶”拿给胡某某喝,将另一盒正常酸奶交给谭蓓蓓喝。胡某某喝下“酸奶”后出现昏迷症状。白云江便对胡某某实施奸淫,见胡某某正值生理期,加之其自身原因,致使奸淫行为未能得逞。因惧怕罪行败露,白云江用枕头捂住胡某某的口鼻,谭蓓蓓用双手按住胡某某的双腿,致胡某某窒息死亡,二人将胡某某的尸体装入行李箱,埋于桦南县郊外。7月28日,谭蓓蓓、白云江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云江、谭蓓蓓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为夫猎艳杀人

  孕妇为何不判死

  2013.7.28  谭蓓蓓被抓

  2013.7.31  供述犯罪事实

  2013.8.6   产下一男婴

  北京律师许昔龙介绍了谭蓓蓓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据介绍,《刑法》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刑法》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当作广义解释,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还应当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不管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还是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都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人民)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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