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市长”李启红被判11年(2图)

发布时间:2011-10-29 00:58 | 来源:信息时报 2011年10月28日 第A3版 | 查看:3466次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何歆 通讯员 穗法宣     本版图片 摄影记者 叶伟报 通讯员 罗伟雄

  “今天是我最痛苦的一天!……我对自己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也十分痛恨自己犯下的过错……”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原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听完宣判后,顿时泣不成声。一审法院以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这位曾经的“十大品牌市长”成了首位厅级干部因内幕交易犯罪获刑的人。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及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庆中等9名被告人一同获刑。

  李启红:一审判刑11年罚金2000万

  昨日上午9点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李启红等被告一行在法警押解下步入法庭,56岁的李启红头发花白,面容憔悴消瘦不少。

  法院审理认为,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并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李启红还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还查证,侦查机关在李启红交代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前已掌握了该犯罪事实,李启红的交代只能认定为坦白行为,不构成自首。而李启红如实交代受贿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还认为,李启红、郑旭龄、林小雁、谭庆中等人进行内幕交易数额和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仅指控“情节严重”不当,应予纠正。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听了判决,李启红当庭表示“判重了”,“两个罪比以往判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接着她提出了三个疑问:第一,无论起诉书还是开庭审理,给内幕交易定性是‘情节严重’,为何现在却是‘情节特别严重’?第二,我认为两个罪我都有自首的情节,为什么其中内幕交易罪没有认定?第三,对我的罚金是如何算出来的?”

  但李启红没有表示是否上诉,而是开始反省:“今天是我最痛苦的一天!我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在我的灵魂深处,我热爱党,深深感谢党过去对我的培养和教育……”她失声痛哭起来,低头哽咽了半分钟后,她继续说:“我今天犯错了,但我身上还有很多好的品质,是不会改变的,我对自己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也十分痛恨自己犯下的过错,我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李启红亲属:丈夫认罪但称“判刑超级重”

  至于利用李启红职权获知内部信息的一干亲属,法院认定林永安(李启红丈夫)、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构成内幕交易罪,李启红弟弟李启明原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纠正为“洗钱罪”。其中,林小雁获判5年6个月,处罚金1300万元,属李启红亲属中获判刑罚最重的一个。

  法院判决认为,李启红、谭庆中、林永安、林小雁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李启红、林小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永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林永安、林小雁、李启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3人犯罪所得已基本追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这样的结果,林永安爽快地说“认罪!”但他认为“判刑超级重”,“上不上诉,我们要考虑一下”。而李启明、林小雁夫妇仅表示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中山公用团伙成员:夫妻俩搬出老小求轻判

  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中称中山公用)董事长谭庆中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700万元。此前,检院仅指控其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认为还应认定内幕交易。法院认为,谭庆中泄露内幕信息系单独犯罪,虽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综合在全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

  而郑浩枝借证券资金账户给原中山公用总经理助理郑旭龄使用,并与妻子疯狂购入股票,也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获判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30万元。其妻陈庆云犯内幕交易罪,获判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夫妻俩高呼量刑“太重了,太重了!”郑浩枝说:“我觉得法官考虑一下我们家的经济情况吧,我们两夫妇都被判了刑,家里除了收缴的犯罪所得,还被罚了那么多,家里还有两个退休老人和一个上学的小孩,他们凭什么生活呢?”陈庆云说,“我要考虑是否上诉”。

  广东证监局法制处副处长刘杰:本案为证券监管树立标杆

  “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昨天,广东证监局法制处副处长刘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刘杰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的人员”,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本案中,谭庆中、郑旭龄和李启红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虽然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从上述3人处被动接受了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十分必要”。

  刘杰还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本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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