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6-18 10:21 | 来源:新京报网 2011-06-10 02:51 | 查看:4975次
法警押解王亚丽走出法庭。昨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对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案作出一审判决。新华社 发
6月9日,被告人王亚丽在候审。新华社发
被判职务侵占罪、行贿罪,3被告被判刑,一人被免刑罚
据新华社电 (记者朱峰)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王亚丽等人职务侵占、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王亚丽被判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另有一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王亚丽为侵占改工商资料
桃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盘、周东风、薛立新三人注册成立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宝公司),王破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东风、薛立新未出资,为挂名股东。1995年12月,金宝公司与外商梁志国合作注册成立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下称金华中心),王破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8年8月8日,王破盘去世。王亚丽为侵占金华中心资产,利用担任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宝公司、金华中心公章之便,将金华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晓冬,并变造工商机关证明,启用金华中心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控制了金华中心的经营活动。
此后,王亚丽借出金宝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和周东风、张志乔等人伪造部分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将王破盘的股东权利全部改作他人,并拒不归还金宝公司的原始注册档案。王亚丽、周东风和薛立新、肖和利凭伪造的工商档案,通过诉讼手段,使王亚丽占有了评估价1.1亿余元的金华中心资产。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间,王亚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指使周东风、张鲁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5万元。王亚丽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万元银行卡两张及字画一幅。
法院认为王亚丽有从轻处罚情节
桃城区法院认为,王亚丽、周东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犯罪中,王亚丽、周东风系主犯。王亚丽侵占资产未变卖、转移,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称其他被告有悔罪表现
周东风侵占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情节。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在职务侵犯罪中系从犯;张志乔揭发同案犯,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分别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此,桃城区法院作出判决。
■ 具体判决
王亚丽
犯职务侵占罪,判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犯行贿罪,判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周东风
犯职务侵占罪,判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肖和利
犯职务侵占罪,判刑2年,缓刑2年。
薛立新
犯职务侵占罪,判刑2年,缓刑2年。
张志乔
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 简历
王亚丽
曾任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2008年下半年,王因冒充亿万富翁女儿争夺财产被举报,引起石家庄市、河北省和中央有关部门重视,中纪委专案组进驻石家庄调查。经查,王亚丽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党等基本情况虚假,并向组织隐瞒虚假情况,还利用金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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