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立功奖章的演变(组图)

发布时间:2022-02-17 19:11 | 来源:中国军网 2022-02-09 21:50 | 查看:16558次

作者:徐平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创新设立指挥员功勋荣誉表彰措施,体系设计聚焦胜战、聚力强军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统一规范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待遇,丰富荣誉褒扬激励形式。

奖章是奖励性徽章,立功奖章是军人荣誉、成绩的有形标志,颁发勋章、奖章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军队的重视。

红军时期就颁发过立功奖章

开展立功运动是我军的一个传统。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通过制定战时立功标准鼓励前方将士杀敌立功,极大提高了部队士气。1930年10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草案后来又修订为《红军纪律条令草案》,1932年5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试行。其中奖励一章规定了奖励的方法及批准权限,并树立了“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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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红军纪律条令草案》

1933年7月9日,为适应红军正规化作战,奖励在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提出在“八一”建军纪念日,颁发红星奖章。红星奖章按其功绩大小,分为一、二、三等。按照规定,一等发给“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人员;二等发给“在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人员;三等发给“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红星奖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军节时颁发过两次,后来因红军长征,形势发生了变化,红星奖章没再继续颁发。朱德、周恩来、彭德怀等荣获一等红星奖章;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肖克、何长工、罗炳辉等34人获二等红星奖章;王震、杨得志、程子华、杨勇、苏振华、李天佑等53人获三等红星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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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荣获的编号为第9号的一等红星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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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得志荣获的三等红星奖章

除了全军性的红星奖章,红军各部队还颁发过一些奖章,以奖励作战有功的红军指战员。如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红四方面军三十军“战士奖章”,红四军第三纵队奖章,红军第十七师“英勇模范奖章”,江西军区第一分区奖章,彭杨军校第一分校第四期毕业“优胜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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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第十七师司令部“英勇模范奖章”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我军颁发和制作奖章没有统一的规定。颁发奖章一般为师以上部队,但最低也有团一级部队。奖章的材质也不一样,红军时期,虽然条件艰苦,但是仍重视奖章的质量,如一、二、三等“红星奖章”分别为金、银、铜质,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赣东北省革命军事委员会“努力奖章”等均为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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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第四军三纵队奖章(银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我军的奖章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和各抗日根据地的部队,开展了以战斗、生产和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评选英雄模范活动。1939年5月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名义发布的《纪律条例(草案)》,没有特别区分战时和平时。1940年4月9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八路军奖励问题指示》中,关于奖励的标准基本上是围绕作战制定的。

各部队颁发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铁军前卫奖章”,冀中军区“五一奖章”,冀晋军区“红旗奖章”,新四军第十一师“毛泽东旗帜奖章”,八路军晋冀鲁豫第四纵队“战斗英雄奖章”,三五九旅“南泥湾劳动英雄奖章”,中央军委骑兵旅“模范生产工作者奖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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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军区“五一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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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路军抗战伤员“抗日英雄”荣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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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九旅“南泥湾劳动英雄”奖章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胜利,为配合这一有利形势,我军广泛开展了立功运动,涌现出成千上万的英雄模范。为保证立功运动的健康发展,各军区、野战军先后制定了立功条例,规定了评功标准、立功等级和评功、报功、批功、奖励、贺功的步骤以及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办法。立功运动的开展,极大地调动了官兵英勇杀敌的积极性,全军涌现出“临汾旅”“塔山英雄团”“济南第一团”“钢铁营”“大练岛连”等英雄集体和董存瑞、郅顺义、刘梅村、王克勤、魏来国等成千上万战斗英雄和模范。    

由于这一时期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为表彰奖励英雄模范,我军各部队颁发了较抗日战争时期更多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大功奖章”“特功奖章”,察哈尔军区“红星英雄奖章”,东北民主联军(后东北人民解放军)“英雄奖章”“模范奖章”“勇敢奖章”“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华东野战军“人民英雄奖章”,华东人民解放军“一等功奖章”,冀鲁豫军区“人民功臣奖章”,太行军区“杀敌英雄奖章”,第三军“战斗英雄奖章”,第十四军“模范党员奖章”,第十六军“渡江战斗英雄奖章”“解放西南人民功臣奖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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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鲁豫军区“人民功臣”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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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军区第二兵团“大功”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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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军“渡江战斗英雄”奖章

作战中开展火线立功,及时实施奖励,组织立功创模等群众性竞赛活动,是我军战时奖励工作的重要内容。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提出的《东北民主联军立功运动暂行条例》,军事奖章分为战时和平时两种。1948年12月,淮海战役期间,中原野战军政治部发出《围歼黄维兵团作战中的火线记功》,及时总结推广了火线记功的办法和经验。这些对于部队及时、正确地开展火线立功,发挥关键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奖章多为银质和铜质。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军的物质条件大大改善,奖章的材质和形制也较以前讲究。特别是解放了许多大中工业城市的东北解放军奖章种类和质量,在全军居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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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民主联军“毛泽东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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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野战军一级“人民英雄”奖章

抗美援朝战争志愿军的立功标准

中国人民志愿军在入朝作战初期(第一次至第三次战役时期),还没有统一的立功标准。由于参战部队来自各大野战军,各部队规定的记功等级和名称不尽相同,有“小功”“大功”“特功”及“双小功”和“双大功”等;对英雄称号的命名也不统一,如“战斗英雄”“保国英雄”“远征英雄”等;批准颁发的单位也不统一,兵团可以授,各军、各师都可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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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初期志愿军某部颁发的一等、二等、三等战斗英雄奖章

为了更好地适应抗美援朝的战争环境,进一步推动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于第三次战役结束后,根据国内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拟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迅速制订出《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并颁发执行。该条例共7章33条,统一了志愿军各部队立功标准和评功方法,规定志愿军的军功分2种4等,2种即集体和个人,4等分别是“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英雄模范分为2种3等(级),2种即集体和个人,3等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中“英雄”称号授予在战斗方面有突出功绩者;“模范”授予其它方面的,如工作、生产、遵守纪律等方面的先进。英雄称号和模范称号享有同等的功绩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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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关于颁发立功证明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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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军立功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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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军集体立功纪念证

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特殊性,志愿军“立功条例”详细规定了战时和平时的立功与英雄模范称号的授予标准。如荣立三等功即是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1辆者、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或重伤敌驱逐机1架或轰炸机2架者;二等功即要求在一次战斗中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2辆者、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敌驱逐机2架或轰炸机3架者、在战斗中夺取敌人军旗或拯救自己部队军旗免遭敌人掠夺者、海军人员在战时能克服困难和排除故障,保证准确顺利航行,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等等,这些都在立功标准、条例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整个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志愿军全军共涌现出30余万名功臣,获得英雄、模范称号410余人,特等功臣231人。

根据志愿军“立功条例”,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的表彰、奖励,均是以政治荣誉为主,物质奖励为附,其规格为:

三等功:为会议嘉奖,并登报表扬,颁发奖证,给军属寄发喜报;

二等功与一等功:为会议嘉奖,在军旗下照相,并登报表扬;

特等功为通令嘉奖,在军旗前照相,寄发喜报并编撰传记,广播全国。

凡荣立个人特等、一等、二等功者,另按奖励条例的规定分别授予各级奖章。

凡当选各级英雄、模范的个人,除按功给奖外,另按“授予荣誉称号及颁发英雄、模范纪念章的规定”,“赠与光荣称号”并分别授予英雄、模范纪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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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军立功喜报

由于种种原因,志愿军统一的奖章和纪念章并未下发,而只是停留在条例中,在实际中只是在立功证中记载各级立功和英雄模范的等级、次数。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统一了奖章的制作和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颁发奖章逐步走向统一。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发奖章全军没有统一规定,各部队自行制作颁发了多种奖章,如西南军区的“英模奖章”、第十六军的“执行政策模范奖章”、第十八军的“万里行车安全奖章”、川南军区的“英雄奖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的“劳模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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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军“三等工作模范”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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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军“万里行车安全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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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立功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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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教导大队临时立功证

1952年1月21日,为加强对立功创模运动的领导,统一全军的奖励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确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先统一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和评选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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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给革命战争有功人员颁发的“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奖章”

1963年9月2日,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各类人员战时立功的具体标准、立功等级、批准权限及庆功形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

1964年后,我军战时和平时的评功授奖统一按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奖励的规定执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总政治部作了具体规定。1975年11月起,中央军委历次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奖励项目、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办法,都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1979年3月23日、10月20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分别对战时和平时授予奖章作了统一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奖章分为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两类,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英雄模范奖章分一级、二级两种;立功奖章分一、二、三等功三种。获得英雄模范奖章或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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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英模奖章和立功奖章

除了全军性的英模奖章和立功奖章,各军区、军兵种还颁过许多兼有奖章和纪念章性质的荣誉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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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政治部“建设南沙保卫南沙”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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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飞行人员金质荣誉奖章”

新世纪重新设计立功奖章

新世纪初,总政治部结合新时期的形势特点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根据《纪律条令》有关规定,设计制作了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和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等纪念章,重新设计制作了一、二、三等功奖章和奖励证书。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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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设计制作的一、二、三等功奖章

战争年代,火线立功出现在战场之上。而在和平建设时期,随着军队职能的拓展,火线也向抗震救灾、海外维和等非战争军事行动拓展。

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对于战时立功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条:作战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战支援、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的立功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可以看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立功,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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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解放军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2020年初开始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就相当于一场战争,一线医护人员勇挑重担、敢打硬仗,直面生死、冲锋在前,不惧疲劳、连续作战,以实际行动凸显了人民有难、军人当先的大义担当。

解放军陆军、联勤保障部队、火神山医院、中部战区总医院等单位先后举行了火线立功授奖仪式,给多名同志记二等功、三等功,以表彰他们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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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神山医院火线立功授奖仪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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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战区总医院火线立功授奖仪式现场

为了表彰中国航天员建立的卓著功绩,202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给聂海胜颁发“一级航天功勋奖章”,给刘伯明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汤洪波“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目前已有12位航天员获得航天功勋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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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海鹏(中)、刘旺(左)、刘洋获航天功勋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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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海胜(中)、刘伯明(左)、汤洪波获航天功勋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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