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扰乱社会秩序虚假信息或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21-01-10 19:5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1年01月08日 13:21 | 查看:574次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中国网信网消息,国家网信办8日发布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不得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

  意见稿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意见稿还提到,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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