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01 23:46 |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2014-10-14 | 查看:132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部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慈善组织之间分工协作,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推动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有关要求,现就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总量稳步增长,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行业布局初步形成,在帮扶困难群众、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慈善资源在行业内的分布还不均匀,许多具有服务专长但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的慈善组织在获取善款方面遇到明显困难,一些知名度高、募款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慈善组织仍旧沿袭募用一体的运营模式,未能主动发挥支持、辐射、带动等龙头作用,个别慈善组织还出现了公益事业支出未达标的问题,降低了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是指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资助型组织)负责慈善资源的募集和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分配给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型组织)运作项目、开展活动,通过筹募与使用的适度分离和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提升慈善款物使用效率的一种做法。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有利于优化慈善资源配置,缓解基层慈善组织、小微慈善组织等面临的资金难题;有利于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各自优势,形成合力,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有利于在慈善组织之间形成良性上下游关系,优化行业布局,促进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着力推进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让慈善资源通过慈善组织之间的合理分工、有效协作惠及更多需要帮扶的城乡居民,推动慈善事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正确把握推进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分工协作。资助型组织侧重于募集款物,服务型组织侧重于开展服务,二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实现慈善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确保公正透明。资助型组织应通过公平、合规的方式,将所募集款物交由服务型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并全程公开资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三)强化规范管理。民政部门应完善规章制度,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募用分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款物用于慈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灵活选择实施募用分离的不同方式

  鼓励资助型组织和服务型组织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募用分离:

  (一)协议委托。资助型组织根据工作计划,通过协议方式,将某一慈善项目或活动委托给服务型组织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采取协议委托方式时,资助型组织要定期跟踪和督查指导服务型组织实施项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服务型组织要严格按照资助型组织的要求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开展状况。

  (二)公益招投标。资助型组织根据工作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就某一慈善项目或活动公开征集、择优确定服务型组织作为执行方,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开展公益招投标工作时,资助型组织要通过招标公告明确时间进度、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和服务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专家学者、慈善行业资深工作者等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服务型组织要按照招投标工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三)联合劝募。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等资助型组织通过吸纳服务型组织成为会员、依法为服务型组织设立专项基金或共同发起公开募捐等方式,帮助服务型组织募款。在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双方要建立特别说明制度,向社会公众说明募款主体、募款目的、款物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式、拟提取的行政支出比例等核心信息。如采取网络募捐方式,还要主动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公募资格的文件。

  (四)公益创投。资助型组织根据自身宗旨,通过创投的方式,拿出一定资金对服务型组织特别是初创阶段的服务型组织进行支持,帮助其实施自有慈善项目并加快成长,更好发挥社会作用。开展公益创投时,资助型组织要注重通过查验组织愿景、项目计划书、管理团队等情况,发掘和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型组织,并协商确定资金使用条款和关键绩效指标。资助型组织在提供资金的同时,还可配套相应的业务咨询、专业培训、资源链接等能力建设服务。服务型组织要重视对自有慈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宣传推广,并积极向资助型组织推介。

  四、加强对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支持和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下列措施大力支持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并有效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跟踪指导。加强对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活动的跟踪指导,强化专业性,及时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和推广慈善组织成功实施募用分离的经验。制订和颁布专用于募用分离的合作协议示范文本,以及慈善组织实施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的标准化流程指引。民政部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分别确定一个试点,加强指导,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健全表彰激励政策。在开展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活动时,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列为评审内容,对积极主动实施募用分离且资金多、反响好、可持续的资助型组织,以及承接服务工作扎实、绩效突出的服务型组织给予表彰,并大力宣传。逐步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引入对募用分离效果的评价,发挥导向作用。探索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作为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优惠的参考条件。

  (三)支持组建联合型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以地域范围或服务领域为基础建立联合型组织,发挥联合会员、整合资源和协调行动等作用。支持联合型组织根据会员结构特点对相关慈善活动进行通盘筹划,精心设计筹款项目,组织和协助会员开展联合劝募活动,并指导将所募款物按约定分配给会员使用。依托联合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慈善事业公开透明。

  (四)积极引进外部力量。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智库从事慈善服务规划设计、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的研究,为实施募用分离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定期开展对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和帮助其树立行业分工协协作理念,掌握募用分离技术和方法。

  (五)监督做好信息公开。监督慈善组织履行好相关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与募用分离相关的工作信息,特别是资源募集和分配、项目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募用分离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公益性,防止出现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等行为,严禁慈善组织之间利用募用分离开展有损公共利益的交易。完善公众举报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保障募用分离工作在阳光下健康有序开展。

民政部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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