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7大看点 每一项内容都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图)

发布时间:2018-12-24 22:08 |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18年12月24 4版 | 查看:2198次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3日下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有24项议程,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疫苗管理法草案等。本报梳理以上法案中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看点。

看点一: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中央文件中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对此,应当在法律中反映这一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看点二: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作出修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国家医保局近期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各试点城市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评估,认为通过实施试点,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监管水平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提升,享受待遇更加便利,达到了预期目标,适于全国推开。

看点三: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草案二审稿将本条中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看点四:“助残”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四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对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草案二审稿在草案第四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草案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增加“助残”情形。

看点五: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丢失客票有了针对性规定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发生的旅客霸座问题,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针对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做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针对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草案二审稿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乘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点六: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看点七: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点八: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九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

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看点九:家政服务员等在提供劳务中受损害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中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看点十: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增加“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不宜向患者说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不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应当予以明确。

草案二审稿将规定中的“不宜向患者说明”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看点十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

为遏制这种行为,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该条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

看点十二: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责任分别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设专章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损害责任和造成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另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后果在责任构成要件、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中央有关文件对此作了区分。

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了修改,针对不同的损害后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明确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点十三: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疫苗管理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看点十四: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疫苗管理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看点十五: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疫苗管理法草案规范疫苗临床试验,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慎选择受试者,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并取得书面知情同意;根据风险程度制定详细的受试者保护措施。

看点十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无过错原则

疫苗管理法草案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调查处理,对受种者给予补偿,设专章作出了规定。

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无过错原则。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看点十七: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 受害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疫苗管理法草案加大民事赔偿力度。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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