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全文)

发布时间:2018-12-16 22:01 | 来源: 人民日报 2018年12月13日 13 版 | 查看:14950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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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一、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治国理政原则

  二、大幅提升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

  三、有效实现各项人权全面发展

  四、显著改善特定群体权利

  五、全面加强人权法治建设

  六、努力推动各国人权事业共同发展

  七、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八、成功走出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结束语

  前  言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4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励精图治、艰苦奋斗、勇往直前,国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40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0年来,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尊重人权,在改革开放中保障人权,在改革开放中促进人权,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经验、新奇迹。

  40年来,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汲取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不断创新人权发展理念,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全面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为路径、以各项人权综合协调发展为目标的人权发展新理念。

  40年来,中国广泛开展人权领域交流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全面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积极促进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变革,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

  一、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治国理政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定意志和不懈追求。改革开放40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国家宪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及国家发展战略规划,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权保障的宣言书。中国宪法以其最高的法律地位,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1954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在“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全面系统规定了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人身人格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随后国家又根据改革开放的形势和要求对宪法进行了5次修改,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不断加强。200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权利,开创了以宪法原则指引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格局。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一步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主张。中国共产党根据改革开放实际,先后提出一系列人权主张,与时俱进地不断赋予中国人权发展新的内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再次写入中共十六大报告。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同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2年,中共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战略层面确立了人权事业的重要地位。中共十八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再次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2017年,中共十九大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对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坚持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目标。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坚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以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自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作为执政目标。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执政目标,进一步提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2017年,中共十九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和发展战略,中国政府制定国家发展规划,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从1953年到2001年,每5年制定一个国家发展计划,对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作出安排。自2006年起,改计划为规划,实现了从具体、微观、指标性的发展计划向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转变。目前,中国已经连续制定了十三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涵盖脱贫攻坚、教育、健康、就业、社会保障、民主法治建设、反腐败斗争等,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及政治权利的诸多内容,为推动人权发展确定了指导思想、目标方向、基本要求和实施举措。

  中国积极响应联合国《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先后制定并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目前已圆满完成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预定的各项指标,正在扎实推进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落实。国家还制定了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行动计划,以及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的专项规划,努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充分人权。

  二、大幅提升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坚持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努力通过解决最紧迫和最突出的问题增进人民福祉。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飞跃。

  减贫取得历史性成就。消除贫困是中国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是中国消除贫困的强大驱动力。40年来,中国政府持续开展以农村扶贫开发为中心的减贫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先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中长期扶贫规划。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中国扶贫开发进入脱贫攻坚新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脱贫攻坚的目标标准,确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建立中国特色的脱贫攻坚制度体系,全面推进精准扶贫重点工作。中共十九大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并庄严承诺确保到2020年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经过多年不懈奋斗,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显著减少,贫困发生率持续下降,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迈出坚实步伐,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据世界银行测算,按照人均每天支出1.9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过去40年中国共减少贫困人口8.5亿多人,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按中国现行贫困标准,1978年至2017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由7.7亿人减少到3046万人,贫困发生率由97.5%下降到3.1%。2012年至2017年,中国每年有1000多万人稳定脱贫。中国是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减贫成就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显著标志。

  温饱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解决近10亿人口温饱问题是中国面临的头等大事。中国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质的飞跃。2017年,中国粮食总产量达66161万吨,比1978年翻一番。近年来,中国谷物、肉类、花生、茶叶产量稳居世界第一位,油菜籽产量稳居世界第二位,甘蔗产量稳居世界第三位。中国以不足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接近世界20%的人口,从根本上消除了饥饿,持续提升了人民的营养水平,实现了人民的基本生存权。

  饮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施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程。2016年将600余个供水人口20万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每年开展安全状况评估。2017年评估结果显示,99.5%的水源地供水保证率合格,90.9%的水源地水质合格。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05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解决5.2亿农村居民和47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2016年以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截至2017年,巩固提升受益人口9509万人,其中,1169万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全国农村集中供水率和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85%和80%。

  基本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居住条件显著改善。2017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36.9、46.7平方米,比1978年分别增加30.2、38.6平方米。国家高度重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08年至2017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开工建设约6400万套,通过棚户区改造帮助约1亿人“出棚进楼”;2017年底,35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累计2000多万困难群众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中共十八大以来,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累计安排1625亿元补助资金、支持1659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帮助数千万贫困农民告别原来的破旧泥草房、土坯房、树皮房等危房,住上基本安全房。

  人民出行更加便利安全。40年来,中国交通网络日益完善,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出行便利安全。截至2017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2.7万公里,比1978年增长1.5倍,其中高速铁路达2.5万公里,占世界高铁总量60%以上,高速铁路与其他铁路共同构成的快速客运网基本覆盖全国省会;全国公路总里程达477万公里,比1978年增长4.4倍,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13.6万公里,公路网密度为49.72公里/百平方公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5.4倍,实现“县县通公路”;全国乡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分别达99.99%和99.98%,农村出行条件持续改善。2001年以来,实施危桥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三项工程,共改造乡道及以上公路危桥3.9万座,完成66万公里高风险段整治,改造地质灾害易发路段3.1万公里,使出行安全更有保障。完成8440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全国总体实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快递乡镇网点覆盖率超过87%,搭建了“工业品下乡、农特产品进城”的双向大通道。

  生命健康权保障水平大幅提升。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健康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为人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国人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8岁提高到2017年的76.7岁,高于72岁的世界平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从1989年的十万分之94.7下降到2017年的十万分之19.6,婴儿死亡率从1991年的50.2‰下降到2017年的6.8‰,提前达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所确定的指标要求。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2017年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7万个,比1978年增长4.8倍;卫生技术人员898万人,比1978年增长2.6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持续推进,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5岁以下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建成全球最大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平均报告时间缩短到4小时。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全国体育场地总数超过170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1.6平方米。

  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的社会救助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以及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37494个乡镇(街道)设立经办社会救助事务的机构,从事社会救助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104673名,平均每个乡镇(街道)2.6人。截至2018年9月,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619.9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68.8万人,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75元,农村低保对象3551.1万人,平均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754元,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7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9138.1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3517.1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621万人。2018年1月至9月,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565.8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1069.4元/人次。

  环境权利保障日益加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人民群众的环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1979年,通过第一部环境保护法。1982年,首次将环境保护作为独立篇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3年,将保护环境确定为基本国策。1994年,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实施本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国家。中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战略部署,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2017年,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60.4%,比1978年下降10.3个百分点;天然气、水、核、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比重从1978年的6.6%提升至2017年的20.8%。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74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34.7%。2017年,全国完成造林面积73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21.66%;建成2750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6%。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已批准加入30多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多边公约或议定书,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向联合国交存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三、有效实现各项人权全面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坚持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调推进各项人权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加强。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1978年至201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3679亿元增至827122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385元增至59660元,扣除价格因素,比1978年增长22.8倍,年均实际增长8.5%。中国人均国民总收入由1978年的200美元提高到2017年的8690美元,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由1978年的343元、134元增长至2017年的36396元和13432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2元,扣除价格因素,比1978年实际增长18倍,年均增长7.8%。消费层次由温饱型向全面小康型转变。1978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7.5%和67.7%,2017年分别下降至28.6%和31.2%。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大幅提高,从1980年的0.423提高到2017年的0.752,逐步从低人类发展水平国家跃升至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在1990年处于低人类发展水平组别的47个国家中,中国是目前唯一跻身高人类发展水平组的国家。

  人身人格权保障不断加强。宪法确认了公民人格权。中共十九大再次强调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建立了人格权保护体系。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其中对人格权作了专门规定。2018年8月,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设立了独立的人格权编。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户口迁徙政策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2017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2.35%,比2012年提高7个百分点。中共十八大以来,共为1400余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落户,全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严格依法保障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信息安全。2017年,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办理了一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事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现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以来,中国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2018年6月,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承包地确权面积达13.91亿亩,建立完善土地承包合同1.89亿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35亿份。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工作权得到有效保障。中国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体制机制。1978年至2017年,中国就业人员从40152万人增至77640万人,年均增长961万人,超过总人口增速。城镇新增就业自2003年建立统计制度以来,年均实现新增就业人数117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处于低位,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78年的615元增长到2017年的76121元,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7.7%。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权、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各项权利得到依法保障。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稳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7年,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有力保障劳动者工作生产安全。

  社会保障权享有日益充分。中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保障体系,拉动世界社保覆盖率提高11个百分点。截至2018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25亿、1.91亿、2.3亿,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口超过13亿;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11.5亿人,覆盖全国82.81%人口。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水平。自2005年起,连续14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2012年的240元提高到2018年的490元。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能力。2016年,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正式上线,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

  受教育权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中国大力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切实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以不低于4%为目标,2012年至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累计接近21万亿元。国民受教育程度大幅提升,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由1982年的5.3年提高到2017年的9.6年,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0.5年。学前教育快速发展。2017年,全国幼儿园数量达25.5万所,比1978年增长55.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9.6%。颁布修订义务教育法,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017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学校21.9万所,在校生1.45亿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99.91%,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103.5%,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3.8%,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已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2017年,全国共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2.46万所,在校学生3971万人,比1978年增加2167万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4.9%,比1978年提高54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8.3%,已超过世界中高收入国家86.7%的平均水平。高等教育蓬勃发展。2017年,全国共有高校2913所,在校生规模达3779万人,毛入学率达45.7%。建成世界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文化权保障充分有效。全国文化事业费投入持续快速增长,由1978年的4.44亿元增至2017年的855.80亿元,增长192.7倍,年均增长14.4%。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发展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免费开放。2017年,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166个,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面积为109平方米,是1978年的12.1倍;公共图书馆共藏书9.7亿册,总流通人次7.45亿次,分别比1979年增长438.9%、856.7%;博物馆4721个,比1978年增长12.5倍;博物馆收藏文物3662.3万件(套),参观人次达9.7亿。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截至2017年,全国已建成文化馆(站)44521个、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340560个。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快速提升。2017年,公共图书馆电子图书达10.3亿册,计算机22.1万台,其中供读者使用的电子阅览终端14.43万台;截至2017年,广播、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99.81%和99.07%;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资源总量近700TB。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加强科普工作,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选举权受到法律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国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利,先后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坚持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根据国情和实际,不断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2016年开始的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共有9亿多选民参选,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性不断增强,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的2980名代表中,一线工人、农民代表468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13名,妇女代表742名,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城乡基层民主有序发展,以城乡村(居)民自治为核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建立。截至2017年,全国农村普遍开展了9轮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5%;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选率达90%以上。

  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平台建设逐步加强。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该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该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公布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5年,实现全国所有省份全部公开省级财政总预算;2017年,公开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增加到105个。截至2017年4月,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设立政务大厅3058个,覆盖率94.3%;乡镇(街道)共设立便民服务中心38513个,覆盖率96.8%。厂务、村务公开逐步落实。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00.9万家,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覆盖企业138.7万家,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487.1万家。截至2017年,全国95%的村实现村务公开,94%以上的县制订村务公开目录,91%的村建立村务公开栏。

  参与权持续增进。公众参与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不断拓宽。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自2008年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共有139件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59万余人次提出的246万余条意见。自2013年起,在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过程中,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不断拓宽征求意见渠道,丰富征求意见形式。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注重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不断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政协共开展2000多项视察调研,收到135111件提案,立案124868件,编刊及转送社情民意信息11688件,大多数提案的建议得到采纳和落实。大量社会组织活跃于城乡社区,提升了人民群众有序表达诉求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截至2018年9月,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79.6万个。

  表达权实现途径不断丰富。2017年,全国出版各类报纸368亿份,各类期刊26亿册,图书90亿册(张)。截至2018年9月,全国光缆线路总长度达4131万公里,农村宽带用户达到11065万户,移动宽带用户达12.9亿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111.3部/百人。截至2018年6月,全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8.02亿,其中手机上网人数达7.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7.7%,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36.5%。建立了便捷高效的网络表达平台。着力搭建“信、访、网、电”多元化、立体式信访渠道,为民意诉求表达拓宽通道、提供便利。

  监督权保障体系持续完善。2014年,全国人大修改预算法;2017年,出台《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推进预算公开和民主监督。2015年,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社会公开制度,加强公民监督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对审查中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2012年至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开展20次执法检查。2016年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12部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的实施情况。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就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十二届全国政协视察调研的监督性议题由2015年的12项占11%,增至2017年的20项占28%。实施《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得到保障。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宗教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中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宗教院校共91所。加大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力度,截至2017年,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9.6%,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基本实现了社保体系全覆盖。

  四、显著改善特定群体权利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权利保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特定群体创造了实现自我发展和人生价值的机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自主管理权。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在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在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50%,在自治区人大代表中占66%。

  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省的地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至2017年的84899亿元;贫困人口从2010年的5040万下降到2017年的1032万,累计减贫4008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4.5%下降到6.9%。2012年至2017年,国家投入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方向244.97亿元。出台《“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推进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通过发展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实行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等举措,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西藏自治区全面普及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15年“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免费教育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疆地区实行15年免费教育,实施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举办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中国,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少数民族共使用27种文字。中国政府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设立并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截至2017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共有195个广播电视机构使用14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广播节目,263个广播电视机构使用10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电视节目。国家在民族地区推行双语教育,基本建立起从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双语教育体系。截至2017年,全国各民族中小学实施双语教育的学校1.2万多所,接受双语教育在校生320余万人,双语教师21万余人。

  民族地区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制定相关法律,设立专门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少数民族项目有14项;中国前四批共计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的有492项,约占36%;在五批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862名,约占28%;共设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有11个位于民族地区;25个省(区、市)已建立民族古籍整理与研究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对高昌故城、北庭故城遗址、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等一大批文物古迹进行了修缮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了3000余件珍贵文物,对藏医药、格萨尔、传统歌舞、手工技艺等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保护。

  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获得充分保障。截至目前,西藏自治区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1778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依法受到保护。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所特有的信仰和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国家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现有活佛358名,其中60多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认定。不断完善藏传佛教僧人学经制度。截至2017年,西藏自治区已有84名学经僧人获得了格西“拉让巴”学位,168名僧人获得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拓然巴”高级学衔。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满足,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出版发行达176万余册。完成对藏文大藏经的校勘出版,印制《甘珠尔》大藏经达1490多部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开设教职人员解经骨干培训班、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培训班等,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自2011年始,国家宗教事务局已举办十余期伊斯兰教解经骨干培训班,为新疆培训教职人员数百人。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二)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利

  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颁布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提高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所占比例,全国党政机关中女性干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名提升至2017年的190.6万名,占干部总数的26.5%。切实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十三届全国人大有742名女性代表,占比24.9%;十三届全国政协现有442名女性委员,占比20.5%。在2018年各省级两会上,人大和政协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27.33%和25.69%。加强妇女经济赋权,着力推动妇女创业就业。2016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43.1%。实施鼓励妇女就业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截至2018年6月,全国累计发放妇女创业担保贷款3590多亿元,获贷妇女634万人次,落实财政贴息资金390多亿元。截至2017年9月,全国共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36.6万份,覆盖企业315.3万家,覆盖女职工7999.9万人。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

  妇女儿童健康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2012年至2016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累计补助约4800万人。2017年,共为1173万名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1.7%。自2009年6月政府开始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截至2017年,累计共有7000多万农村妇女接受了宫颈癌免费检查,1000多万农村妇女接受了乳腺癌免费检查。1991年至2017年,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61‰降至9.1‰。2016年,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生长迟缓率、贫血患病率分别下降到1.49%、1.15%、4.79%。实施“母亲水窖”工程项目,重点帮助西部地区群众特别是妇女摆脱因严重缺水带来的生活困境,截至2017年,帮助304万人获得安全饮用水。

  妇女儿童保护和救助工作持续加强。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基层司法实践,探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试点法院从2008年的5个省扩展到2015年的14个省。2015年通过反家庭暴力法,为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九)》作出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修改,更加有力地惩处强奸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颁布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公安部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打拐DNA信息库,目前已帮助5500余名被拐儿童与家人团聚;2016年,公安部建立“团圆”打拐系统,截至2018年9月,平台发布儿童失踪信息3419条,找回3367人,找回率98.4%。2017年,全国共有儿童收养救助服务机构663个,床位10.3万张,年末收留抚养各类人员5.9万人。截至2017年,共帮助78万名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监护,为18万名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落户,帮助1.7万名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健全。2017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2.4亿,占总人口的17.3%。2012年以来,中国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70多项政策文件,初步建立养老法规政策体系。养老服务工作逐步从改革开放前以机构集中照料为主,拓展到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以家庭养老支持、互助养老为新突破点的融合发展。截至2017年,全国养老服务已经从1978年的8000多家服务机构,扩大到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型养老设施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5.5万个,床位744.8万张。加强了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和福利保障,将1781.7万困难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410.2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截至2017年,全国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社会文化生活,全国共有老年学校4.9万个,在校学习人员704万人,各类老年活动室35万个。

  (三)残疾人权利

  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政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平等、参与、共享”理念渐入人心,残疾人生存、发展和参与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进步。

  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日益健全。逐步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治化,制定残疾人保障法,截至2018年4月,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先后颁布七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做出总体部署,设立残疾预防日。各级政府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截至2017年,全国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2600余个,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2500余个,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1746个。残疾人事业财政支持大幅增长,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上一个五年增长458%,残疾人服务设施达到3822个。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得到有效落实。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惠及2100万残疾人。截至2017年,2614.7万城乡残疾人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1042.3万残疾人领取养老金;547.2万60岁以下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中有529.5万得到了政府参保扶助,代缴养老保险费比例达到96.8%。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给予费用减免,将运动疗法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残疾人康复权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全面开展残疾预防,深度推进精准康复,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逐渐壮大,工作体系、业务格局、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服务能力日益提高。截至2017年,全国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省、市、县三级康复设施833个,全国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机构8334个,在岗人员24.6万人,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救助提供制度性保障。8个省市建立了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减轻了残疾人家庭经济负担。完善工伤康复制度,提高伤残抚恤标准。2017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65.6%。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持续改善。中国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颁布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制定实施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着力办好特殊教育,努力发展融合教育,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建立从幼儿园到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资助体系,自2016年秋季起,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12年免费教育。截至2016年,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超过90%,其他类别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增设学前班或附属幼儿园,将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纳入幼儿资助范围。2017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12个,在校生8466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32个,在校生12968人;1845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努力发展融合教育。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在校残疾学生超过30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总数的比例超过50%,10818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

  残疾人文化权利保障取得显著进步。残疾人文化服务纳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截至2017年,全国省、地市级电视台共开设电视手语栏目285个,广播电台共开设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223个,省、地、县三级公共图书馆共设立盲文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959个,座席数达2.5万个。在全国开展残疾人文化周和“共享芬芳”公益巡演展览等文化活动,每年有200多万残疾人参与。努力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每四年举办一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每届直接和间接参与的残疾人达10余万人。全国各类残疾人艺术团体快速发展,已达281个,残疾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近30万名。结合文化扶贫、文化助残,实施“文化进社区”“文化进家庭”“盲人数字阅读推广工程”等项目,为基层残疾人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

  残疾人就业权获得有效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截至2017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近3000家,工作人员1.5万人。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建立了500家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350家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为近1800万残疾人建立了就业和培训信息档案,年均新增就业33.3万残疾人。截至2017年,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942.1万人。

  无障碍环境支持与辅助器具服务加速推进。制定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截至2017年,全国共出台451个省、地市、县级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6年至2017年共有182.8万个残疾人家庭得到无障碍改造。信息无障碍建设步伐加快,截至2018年1月,500多家政府单位完成了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万多个政务和公共服务网站实现了无障碍。累计建立残疾人健身示范点9053个,22.2万户重度残疾人享受到康复体育关爱家庭项目服务。2017年,有244.4万残疾人得到盲杖、助视器、假肢等各类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维护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已有16万残疾人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个人行动和社会参与能力得到提升。

  五、全面加强人权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40年来,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将人权保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诸环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规范体系

  中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涵盖人权保障各层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备。

  保障公民及政治权利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立法法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立法。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依法打击侵犯公民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权利的犯罪行为,又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享有的人权。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对保障公民及政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等法律,为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律规范更加健全。制定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保障公民劳动权。出台社会保险法,建立并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权。制定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制定修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制定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实现。逐渐完善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无形财产权利,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制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侵权诉讼和公益诉讼程序规则,为人民享有环境权利提供牢固法律保障。

  (二)形成严格公正的人权保障执法体系

  中国不断强化依法行政,通过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将人民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作为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在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确定行政权力界限。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原则,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禁止法外设权、违法用权。行政诉讼法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自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万余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削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大幅减少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

  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方位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着力推进执法公开,构建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执法机制。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职能部门,推行综合执法,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将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着力提升民警执法素质,实行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截至2018年9月,全国公安机关在职民警共有170.04万人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4.77万人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三)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中国以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相关诉讼法为法律依据,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深化司法改革中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先后发布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三个“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意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加强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行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行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深化司法公开。

  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努力保障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辩护,促进司法公正。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国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大幅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被援助人覆盖范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辩护。截至2018年9月,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00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7万余个,建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2500多个,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3300多个,实现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及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出台《看守所条例》,并正在起草制定看守所法,进一步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及律师会见、申诉、医疗等合法权利。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狱法,保障罪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得到维护,深化狱务公开。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开展罪犯离监探亲活动,有效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依法扩大非监禁刑适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截至2018年9月,全国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12万人,解除矫正34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0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健全完善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救助措施,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能力。

  建立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颁布国家赔偿法,不断完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赔偿标准,保障赔偿金及时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人民币,上升到2018年的284.74元人民币。2013年至2018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2821件。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2013年至2017年,发放司法救助金26.7亿元,帮助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摆脱生活困境。

  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权利实现。建立健全民事裁判文书强制执行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信用惩戒网络系统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利。

  (四)建立严密的反腐法治体系

  中国大力推进法治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加强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1978年,各级检察机关设立反贪污贿赂和法纪检察内设机构,严厉打击各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1995年和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和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并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2012年12月至2018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215.3万件,处分213.2万人。2012年12月至2017年9月,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特别是扶贫、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及涉黑“保护伞”等领域腐败问题,2015年至2018年9月,共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39.98万件,处理51.21万人。深化国际反腐败合作,公布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连续组织开展“天网行动”。2014年至2018年9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719人,追赃103.72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已有54名落网。

  (五)营造人权法治保障的良好氛围

  注重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法治意识,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自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实施七个5年普法计划,普及人权法治观念,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教育,促进依法保障人权观念深入人心。注重把法治与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教育中融入人权基础知识,在高校开设人权法学等人权类课程。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出版《人权》《人权研究》等特色鲜明的专业刊物,面向各级领导干部、不同阶层群体开展专项人权培训。中国人权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大力推进人权研究、教育和知识普及,共同为保障人权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六、努力推动各国人权事业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在大力推进自身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积极与世界分享人权事业发展经验,为各国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倡导并推进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等各项人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努力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加大发展援助。多年来,中国在减贫、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等领域向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援建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能源电力、信息通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破除发展瓶颈,在保障当地民众民生权利实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50年至2016年,中国在自身长期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累计对外提供援款4000多亿元人民币,实施各类援外项目5000多个,其中成套项目近3000个,举办11000多期培训班,为发展中国家在华培训各类人员26万多名。截至2017年,中国先后向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欧洲和大洋洲的72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派遣医疗队员2.5万人次,诊治患者2.8亿人次,挽救了无数生命,赢得了受援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评价。

  提升发展能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近年来多次在国际场合宣布一系列重大对外援助倡议和举措,充分彰显了中国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大国责任和历史担当。中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稳步扩大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规模,注重打造或提升区域合作平台,充分借助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中国—东盟(10+1)会议、中国东盟博览会、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以及中非合作论坛、中拉论坛、中阿合作论坛等机制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各国发展能力。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设立丝路基金和南南合作援助基金,设立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设立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支持和帮助受援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减少贫困、改善民生、保护环境,为各国人民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更好条件。中国在吉布提、斯里兰卡科伦坡、马来西亚关丹的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模式得到沿线国家的积极认同。稳步加大对外援助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派出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派出青年志愿者、提供奖学金名额等方式,为发展中国家举办各类政府官员研修、学历学位教育、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其他人员交流项目,及时分享发展经验和实用技术。2013年至2017年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的经贸合作区,带动东道国就业超过20万人。“中非十大合作计划”相关项目实施后,将帮助非洲新增约3万公里的公路里程、超过900万吨/日的清洁用水处理能力,为非洲国家创造近9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蒙内铁路自2017年开通后,拉动肯尼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至2%。

  开展人道救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人道主义援助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为主,其中包括向遭受严重旱灾的一大批非洲国家、遭受特大风灾的孟加拉国等国提供紧急援助。2001年以来,中国逐渐加大对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体系的参与度,积极参与联合国机构主导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活动,援助规模逐年扩大。自2004年以来,中国累计提供国际人道主义援助300余次,平均年增长率为29.4%。所提供援助包括向东南亚国家提供防治禽流感技术援助;就几内亚比绍蝗灾和霍乱,墨西哥甲型H1N1流感,非洲埃博拉、黄热病、鼠疫等传染病疫情,伊朗、海地、智利、厄瓜多尔、墨西哥地震,马达加斯加飓风,印度洋海啸,巴基斯坦洪灾,美国卡特里娜飓风,智利山火,加勒比有关国家飓风等提供物资、现汇和人员等人道主义援助等;向朝鲜、孟加拉国、尼泊尔等国提供粮食等人道主义物资援助。2014年3月西非多国暴发埃博拉疫情,中国向受灾地区提供四轮援助,总额达7.5亿元人民币,派出专家和医护人员累计超过1000人次。中国不断制定并完善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重视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组织在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合作。1979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粮食计划署,恢复了在联合国难民署执委会的活动,并多次向其捐款捐物。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一些企业甚至个人都参与其中,切实向国际社会传达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切实维护人权的真实愿望。

  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始终致力于与各国共同维护国际和平,支持国际和地区反恐合作,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营造和平和谐的环境,以和平促进发展,以发展巩固和平,为和平权的实现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中国努力为解决地区热点问题提供方案,在巴勒斯坦问题上多次提出主张和倡议,深度参与伊朗核问题谈判,积极斡旋南苏丹国内和解,努力推动叙利亚问题政治解决,推动阿富汗政府与塔利班开启和谈,推动朝鲜半岛问题政治解决进程。中国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1990年4月,中国首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这标志着中国开始正式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截至2018年5月,中国累计向苏丹、黎巴嫩、柬埔寨、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派出维和军事人员3.7万余人次,先后派出维和警察2700余人次,参加了约30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二大出资国。2017年9月,中国完成8000人规模维和待命部队在联合国的注册工作。这是中国履行大国责任,以实际行动兑现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承诺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七、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精神,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广泛开展国际人权合作,不断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截至目前,中国共参加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6项主要人权文书。中国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包括在国内立法、修法、制定政策等方面注重与条约规定相衔接,按照条约规定撰写并提交履约报告,全面反映国家履行人权条约的进展、困难和问题。中国认真参加条约机构对中国执行条约情况的审议,截至2018年8月,中国已向各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26次,总计39期,接受审议26次。在审议过程中,中国与相关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结合中国国情,积极采纳条约机构建议。中国支持对人权条约机构进行必要改革,促进条约机构与缔约国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话与合作。中国积极推荐专家参选条约机构委员,多名中国专家出任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

  主动参与创设国际人权规则与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加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重要人权文件制定工作组会议,为这些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作为主要推动者之一,参与了《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工作,积极推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就实现发展权问题进行全球磋商,致力于推动构建发展权实施机制。1993年,中国推动亚洲国家通过《曼谷宣言》。中国作为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国,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起草工作。1995年,在北京主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06年以来,中国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安全饮用水、文化权、残疾人权利等专题性特别机制;倡导召开关于粮食安全、国际金融危机等的特别会议,积极推动完善国际人权机制。中国是最早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国家,全程参与并有效推动国际气候谈判,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最终通过作出贡献。中国积极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制定和实施。

  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自1979年起,中国连续3年作为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组织会议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自1982年起,中国正式担任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选连任。自1984年起,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积极参与人权委员会对相关议题的讨论和磋商。为构建公正、客观、透明的国际人权机制,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专门机制的改革,在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磋商和最后表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6年3月以来,中国四度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等保持建设性接触,鼓励其客观、公正履职,重视发展中国家关切。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自1994年以来,中国先后邀请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教育权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粮食权特别报告员、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工作组、外债对人权影响问题独立专家、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华。认真对待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来函,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答复。深入参与有关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多边人权机构以公正、客观、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一轮、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中接受的建议,积极参与第三轮国别人权审查。连任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成员。多名专家出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形势工作组成员。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等人权机制活动。

  广泛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中国始终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就人权议题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广泛开展人权领域的交流交往。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陆续与20多个国家建立人权对话或磋商机制。同美国、欧盟、英国、德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国家或国际组织举行人权对话、人权交流、法律专家交流和人权技术合作,促进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学术团体交流互鉴,增进了解。同俄罗斯、埃及、南非、巴西、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白俄罗斯、古巴、非盟等开展人权磋商,分享经验,深化合作。

  近年来,中国先后在北京举办“纪念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十周年大会”“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等大型国际人权论坛或研讨会,促进了国际人权对话与交流。中国人权研究会等人权领域民间组织积极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成功举办九届“北京人权论坛”,连续举办四届“中欧人权研讨会”和多届“中德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国际人权文博会”等活动,为各国之间文明交流互鉴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每年通过接待相关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代表来访、安排中国人权代表团出访等形式,不断加强并深化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理解。

  努力提供全球人权治理中国方案。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在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等场合提出系列倡议,推动构建公平正义、合理有效的国际人权体系。中国明确提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理念,坚持各项人权要协同推进,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强调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等人权理念和主张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乃至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上引起热烈反响,先后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等机构的多份决议,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成为推动包括全球人权治理在内的世界未来发展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20周年”主席声明、“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促进健康权”“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决议。尤其是“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的通过,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引入国际人权体系。中国多次代表140余国就“加强人权合作”“落实发展权”“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议题作共同发言;多次在联合国举办“减贫促进人权”等主题的人权边会和展览。

  八、成功走出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源于中国历史,植根中国现实,借鉴各国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通过接续不断的实践创新和理论探索形成的,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核心理念。人民是推动历史进步的根本动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初心和鲜明价值取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政治权利,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把增进人民福祉,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和受益者,让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人民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每个人都能有尊严地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

  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人权的普遍性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道德。在实现人权的问题上,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人权事业发展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要加以推进。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历史、辩证、发展地看待人权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制度优势,牢牢立足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和最大的实际,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主动适应人民的发展要求,始终致力于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促进人权事业发展进步。

  坚持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近代中国,长期遭受外来侵略,积贫积弱。从苦难中一路走来的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既是消除贫困的手段,也为实现其他人权提供了条件,同时还是人实现自身潜能的过程。中国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致力于消除贫困,创造了经济增长的世界奇迹,实现了人民生活从贫困到温饱再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中国从实际出发,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平衡性、可持续性的发展思路,将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作为实现和保障发展权的坚实基础。

  坚持把全面协调推进各项权利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坚持各项权利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体现了人权的整体性发展思想。

  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人权发展的制度保障。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方位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人权保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各个环节,真正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坚持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使命担当。中国一直是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追求世界共同发展,坚持“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中国利用世界和平发展带来的机遇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中国主张不同文明、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共同推进人权发展。国际人权事务应由各国共同商量,全球人权治理体系要由各国共同建设,人权发展成果要由各国人民共同分享。各方应该始终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建设性地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中国全面深入参与国际人权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努力与各国一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结束语

  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中国人民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如此广泛的人权,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不仅使中国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而且为全人类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为维护人的尊严,丰富人权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实现更加充分的人权保障,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中国的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人民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环境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期盼,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

  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再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奋斗,中国人民的各项权利必将得到更好和更高水平的保障,中国人民将更加享有尊严、自由和幸福。中国人权事业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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