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14 21:21 | 来源:澎湃新闻 2018-11-14 11:49 | 查看:1111次
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源大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两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赔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交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苏银霞从受害者“角色转换”成本案加害方
高唐县法院判决的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与此前于欢案存在的关联,颇为引人关注。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在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先后两次向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学占(吴学占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赵荣荣高息借款135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为追索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纠集多人前往源大公司讨债,于欢案由此而引发。
如果说,在因遭暴力讨债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苏银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那么,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包括苏银霞在内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又成为加害方,涉及2500余万投资的50余位群众成为受害人。
赵某是集资参与人之一。
在案件审理期间,赵某向法庭作证。
“2014年10月份,我看到黄台电厂(位于济南历城区)门口设有宣传的展板和彩页,上面有集资利息等内容。有个叫王某的向我介绍投资理财,没多久于家乐带着我们客户去赛雅公司参观。中午,她父亲于西明陪着我们吃饭。于西明介绍他本人也有厂子,大家放心投资,如有意外,把厂子卖了也还大家的钱。回来后我投资了5万元,在正典公司签订的合同。”
牛某是于西明的朋友,牛某向法庭作证说,之前听于西明说自己在济南开了一家投资类公司。2014年下半年他去济南办事时和于西明联系,于正好在济南,他就去参观了一次。于西明说公司主要是在社会上融资,在附近的小区首先和小区物业谈好,然后打着公司冠名并赞助小区开展乒乓球、广场舞比赛等活动的名义,向小区居民发放宣传彩页吸引居民来投资。有一个姓樊的在公司负责管理。
赵某和牛某仅是该案审理期间,向法庭证明山东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实施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众多证人中的2人,随着审理的进行,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水落石出。
源大公司于西明夫妇屡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源大公司及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已在多起民事案件中,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山东源大工贸”或苏银霞、于西明二人名字,显示有5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显示“山东源大工贸”或苏银霞、于西明名下,有5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以源大公司、苏银霞、于西明或苏银霞、于西明为直接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达到11件,总额达4420余万元,其中最大的几笔分别是: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农村银行)诉源大公司偿还2014年9月19日两次借款1600万元案、原告润昌农村银行诉源大公司偿还2015年9月15日借款500万元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诉源大公司2016年1月22日借款788.8万元案等。
而由源大公司、苏银霞、于西明作为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5件,总额达2897万元,其中最大的几笔分别是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800万元、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861万元、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600万元等。
在上述16件借款案中,法院作出判决由源大公司、苏银霞、于西明或苏银霞、于西明偿还贷款,以及由源大公司、苏银霞、于西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有14件,但源大公司、苏银霞、于西明并未偿还任何借款。
赵某某是莱商银行聊城分行工作人员,庭审中,他向法庭作证。
赵某某说:“源大公司于2014年3月份在莱商银行聊城分行贷款400万元,是我和同事方某经办的。当时源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于西明到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我行按程序受理于西明贷款申请后,安排我和方某具体办理,我是主调查人。通过调查,源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于西明,法定代表人是于西明的妻子苏银霞。我们让于西明提供公司基础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完后我们写出调查报告,按银行内部流程报批完成后发放贷款400万元。但这笔贷款到期后本息至今未还。”
“有人认为源大公司和苏银霞、于西明是因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无奈之下才非法吸储,这不是事实。真实的情况是由于其经营失误——起先做钢材贸易,因价格波动幅度大做赔了,后期做轴承配件代加工,又不成功,超出企业正常的还款能力,想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拆东墙补西墙,从民事上的失信行为,滑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深渊,触犯法律,最后只能是自食苦果。”记者采访中,一位与苏银霞、于西明熟悉并了解源大公司内情的人士坦言。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姜东良 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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